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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书

2024-08-28 来源:华佗小知识

2024保险合同书。

中学范文网的编辑为了成为最好的自己不断努力整理出了今天的“保险合同书”。人们的法律意识已经不如以前那般淡薄了,合同的重要性已经无可取代。合同约束双方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感谢你的注意和支持我会继续努力创作更好的作品!

保险合同书 篇1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6.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给付手续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变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释义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八条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f215.com

(二)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三)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书 篇2

运输货物_____合同格式: 一、责任范围

(一)平安险

本_____负责赔偿,

1.被_____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_____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_____公司。被_____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_____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_____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_____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_____还负责被_____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_____还负责被_____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_____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_____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_____责任开始前,被_____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_____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_____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二)由于被_____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 险货物运到非_____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_____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_____人,并在必要时加缴_____费的情况下,本_____仍继续有效。_____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_____货物如在非_____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_____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_____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四、被_____人的义务

被_____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_____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_____货物运抵_____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_____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_____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_____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 请检验,如发现被_____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 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_____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_____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_____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_____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_____人并在必要时加缴_____费,本_____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_____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_____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_____人。

五、索赔期限

本_____索赔时效,从被_____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货物运输_____单

发票号码 _____单号次

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_____人)的要求由被_____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_____费,按照本_____单_____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_____,特立本_____单。

标记

包装及数量

_____货物项目

_____金额

总_____金额,________

保费________ 费率________ 装载工具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 自______ 至______

承_____别,______

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_____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

所保货物,如发生_____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___________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__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

营业部______

保险合同书 篇3

保险合同模板是一种规范化的保险协议范本。在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保险合同始终承载着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契约关系,其重要性不可言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合同模板逐渐趋于规范化和标准化,有利于保险合同的一致性和标准化操作,方便了保险公司和客户的沟通和交流,防止了纠纷的产生。

一、保险合同模板的意义

保险合同模板作为一种保险协议标准化的范本,对于保险公司和客户都有很大的意义。首先,保险合同模板可以规范化保险公司和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范围和赔偿原则,实现保险契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次,保险合同模板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管理效率,减少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和争议,提高保险机构与客户的关系。

二、保险合同模板的结构和要素

保险合同模板结构一般由以下两部分组成:基础条款和特别条款。基础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性条款,包含保险合同的宏观内容,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保险费率,保险范围等等。特别条款则是根据保险合同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所需协议,例如保险保障责任,投保规定,理赔条款等等。

保险合同模板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保险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地址、电话、邮箱等等。

2.保险范围,明确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确定保险生效时间、结束时间等。

3.保险费用及付款方式,确定保险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保费的退返规定。

4.保险费率的计算和调整方式。

5.保险赔偿标准和方式,明确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赔偿方式及金额。

6.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明确保险公司免除的保险责任以及何时会发生保险责任免除。

7.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明确保险合同的变更或终止条件以及终止后的处理方式。

三、保险合同模板的制定和使用

制定保险合同模板时应考虑实际情况,适应不同类型和不同领域的保险需求。同时,在制定保险合同过程中要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合理原则,最终形成一份标准化且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模板。

使用保险合同模板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内容的规范执行,保证所有内容无误和完整,既可有效保证双方权益,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顺畅沟通和交流。

总之,保险合同模板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机构和个人可以利用标准化的保险合同模板,促进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保险知识普及程度,增强消费者保险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使保险工作得到顺利开展,客户得到满意的赔偿和服务。

保险合同书 篇4

原告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工作单位:xxxx,住址:xxxx。

委托代理人xxx,女,xxx年xx月xx日,民族汉,委托权限:全权代理。

诉讼请求:

原告于3月25日向被告人购买车险(被保险车辆为浙xxx,),保险期间从203月26日至3月25日,保险范围为???。原告于年11月30日出险,与牌照为浙xxxxx的车辆发生碰撞,未造成人身伤害,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原告负全责,两车财产损失共计xxxxx元,原告于?月?日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被告于?月?日以“原告驾驶证过期”为理由拒赔,故原被告之间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原告主张被告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额赔付,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理由如下:

1、被告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驾驶证过期’免于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该条款系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合同的格式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的无效。原告在购买前后,被告未就该保险条款对原告履行告知义务,原告也从未在保险格式合同上签名表示已获知了解该条款内容及含义,被告也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向原告告知该条款内容,也未尽任何提醒义务,因此,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2、原告人驾驶证有效期至2011年9月,出险时间为2011年11月,根据交通管理法规,超过有效期一年未重新注册换证的吊销驾驶资格,原告的驾驶证虽在形式上超过了有效期,但实质上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有效资格,且目前原告已经重新申领新证,交警部门确认的驾驶证有效期自2011年9月8日起6年,可见交通管理部门已对原告出险时的.驾驶资格予以确认。原告的驾驶资格,形式上已获得相关部门的追认,同时在实质上又未增加保险人的赔付风险,因此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各项条件均未改变,被告仅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赔于法于理不合。

3、根据现有关于交强险的规定,“驾驶证过期”不能作为拒赔的依据。

1、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2、保险合同原件;

3、维修记录及清单;

4、维修发票;

5、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以上陈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保险合同书 篇5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也要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一定是保险人,如前所述,要约承诺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进行协商。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三)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当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必须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无效保险合同的特点是,1、违法性,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始无效性,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3、无效性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进行确认。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导致合同根本不存在法律的约束力。但应当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的无效有两种情形,一是全部无效;一是部分无效。合同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其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自行为开始起均无约束力;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但是,如果保险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如果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相牵连,也就是说无效部分对有效部分的效力有影响,或者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业惯例,如果继续保持有效部分的效力有失公平或者无实际意义,则应当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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