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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注会法》修订什么时候完成

2024-09-28 来源:华佗小知识

  针对于2016年《会计法》的修订,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的采访时表示,在2016年加快修订《会计法》的进程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目前由于我国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对会计的认识仍然只停留在已发生的经济数据信息的记载上,因此,无法真正地发挥会计参与到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作用,更不能很好地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其次,《会计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几部法律之间存在竞合性问题,而且在处罚标准方面也不一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会计法》的威慑力。更重要的是,一些地区在《会计法》的执行层面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这就使《会计法》形同虚设,失去其权威性。另外,目前的《会计法》对违反其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理处罚的原则性过强,不具备可操作性,而且也没有对执法者执法的方法和责任进行明确,这就从根本上造成了《会计法》的有法难从、执法难严。

  再次,企业在会计方面存在的很多问题都亟待解决。例如,一些企业负责人随意干预会计工作,指使、逼迫会计人员编造假账等现象,同时,部分单位可能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账目混乱,会计信息失真,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合理,高层次、复合型会计人员匮乏等等问题。还有,有些单位代理会计记账的人员没有法律上的资格认证。

  上述问题的根源在很大程度上都与《会计法》本身及其执行的有效性密切相关。。

  第二,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重点解决我国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那些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从而理顺各方面的关系,解决好各方面的问题。

  第三,要在我国以往会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会计法的成功立法经验,提高《会计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及必要的前瞻性,确保会计人履行职责时能够保持独立性;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计法》不仅能够解决当下的实际问题,而且还能够解决颁布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四,要适应简政放权,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该强化的要强化,该弱化的弱化,该放权的放权,明确重点,集中有限的行政资源贯彻落实好新修订后的《会计法》。

  第五,要汲取以往对《会计法》执法层面的教训,务必严格执法,必要时可加大处理处罚力度,以此确保《会计法》的威慑力。如果新修订出台的《会计法》仍然没有威慑力,那么一切将成为空谈。

  在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方面,刘志耕表示目前的《注册会计师法》不但早已不能适应和满足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范管理和其发展的需要,而且已经严重影响到注册会计师行业能否为市场提供规范、有序和优质的服务,制约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而可能因影响到我国经济命脉的安全,甚至可能会威胁到国家安全。

  因此,刘志耕对会计司要启动修订《注册会计师法》表示赞赏。

  刘志耕表示,因行业内存在着外行领导内行、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导人不少都是非注册会计师专业人士等现象,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行业各项职能的有效发挥。

  况且,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有着自律管理的内在需求,其自律管理的职能与财政部门组织、管理财政资金的行政职能相距甚远,因而国家的行政管理不能代替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自律管理。

  因此,刘志耕建议我国应当成立一个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自律的行政管理部门,这个部门可以独立于财政部门;应认真研究以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法和措施,尽快将目前的行政管理过渡到真正的行业自律,让注册会计师协会早日成为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运转的真正实行行业自律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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