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
随着改革新形势发展,为了有利于新农村建设和村委会工作的需要,加强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现将本行政村的自然村和独立茅户迁址到本行政村内居住的有关事项,乙方和甲方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有原老屋 处 间,占地面积 平方米,小地名坐落 安着,由村委会收回。
二、甲方将乙方安置村内地基 处 间,占地面积 平方米,小地名坐落 安着。
三、乙方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之前,乙方先将原土地使用权证提交给甲方保管。待乙方的安置地基审批手续完毕后,由甲方申请将乙方的原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注销。如乙方不按时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甲方不给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四、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在乙方的安置地基审批期间甲方不得提前注销乙方原土地使用权证。如果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甲方给予恢复和适当赔偿。
五、如果乙方的安置地基无法通过审批,则原老屋仍为乙方所有,
并放弃安置地基。甲方应及时发还乙方的原土地使用权证。
六、以上协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订立。本协议一式二份,各存一份为照。
甲方:村委会代表 签名(盖章)
乙方:户主 签名(盖章)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退出宅基地协议书 [篇2]
甲方(村民): 身份证号码: 乙方(开发商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经彭泽县建材厂红光村委会统一规划,在丙方统一协调下;乙方征收甲方的土地,用于修建公路和建设居民小区。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通过充分友好地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在甲方所在村全体村民同意签字后,方可开始土地征收工作。
二、甲方有两个已成年的儿子,他们即将成家立业,甲方的土地被征收后,两个孩子没有宅基地。乙方在公路旁安排两间相邻的免费的屋基(店面房)给甲方;屋基的位置在甲方本组村民安置宅基地的同一片区,两间屋基总面积为 平方米。(长为 米,宽为 米)
三、甲方的自留地和菜园地,若在乙方的征收范围内,征收补偿标准与全体村民同等对待。
四、丙方为本协议的担保人。
五、土地征收工作结束后,乙方拒不履行本协议或毁约,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陆拾万元人民币;同时,甲方有权利追究丙方的法律责任,丙方须赔偿违约金陆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并且丙方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经协商另订补充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壹份,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
(村民):
年 月
日 乙方(开发 商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丙方 : 年 月 日 (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