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奖励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1月7日,《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经市政府137号令正式公布,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了规章的指引,将迈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亮点一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共同推进
与城市生活一样,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也呈现越来越突出的趋势。为此,《办法》规定覆盖城乡原则,把农村生活垃圾也纳入共同治理体系。同时,对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还对农村可堆肥垃圾进行了特别规定,要求农村地区对可堆肥垃圾进行就地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
亮点二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制度
《办法》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制定;农村地区的具体奖励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使用其他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行政区域,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数量,向终端处置设施所在的行政区域支付环境补偿费。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办法。
亮点三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为责任人;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责任人。
同时,《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在责任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宣传;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保洁、维修和更换;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亮点四 生活垃圾减量有奖惩制度
《办法》规定农村可堆肥垃圾实行就地资源化利用实行沤肥还田,同时还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减量奖惩制度,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确定各行政区域的年度垃圾减量指标,按照目标实现情况对各行政区域进行相应的奖惩。
《办法》还规定:商品包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避免过度包装。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宾馆、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苏州大学章志远教授研究团队共同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自4月起,立法工作小组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赴外地调研等方式完成《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草稿)的初稿。随后,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草稿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8至11月,市市容市政管理局针对草稿再次召开了市民代表、环卫管理部门和物业公司、人大政协委员、相关职能部门等系列座谈会,并在《苏州日报》、《城市商报》专版对《办法》(草稿)进行全文公布并征集意见,形成了《办法》(送审稿)。6月,市法制办启动了对《办法》(送审稿)合法性的审核程序,对《办法》的可行性、协调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了综合审核修改,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并于月8日经市政府第 46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从开始,我市在一些居民小区尝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我市25个居民小区被确定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小区;20,市区又新增了197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小区与单位,20,市区共有307个垃圾分类试点小区和单位。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2016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置,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管理。
生活垃圾分成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将生活垃圾分成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和厨余垃圾四类。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循序渐进、统筹规划、科学引导、鼓励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相关义务。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及设施建设的规划和选址工作;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房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工作及物业服务行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监督工作;
(五)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废品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工作;
(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
(九)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管理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可回收物的收集、运输和再生利用工作。
第八条 本市各单位负有依法组织本单位人员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责任;个人负有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等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纳入本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配置,由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参照《苏州市新建住宅区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规定》;
(二)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产生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四)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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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苏州市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置设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