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附则 篇一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章 社区居民小组 篇二
第十八条 本社区每个村设居民小组。
第十九条 居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二十条 居民小组长其职责:
(一)召集和居民小组会议;
(二)组织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完成居民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办理本居民小组的各项事宜。
(五)作为为民服务代理员代办居民委托的政府审批事务。
第二十一条 居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章 总 则 篇三
第一条 为保障社区居民依法有序有效地开展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章程的宗旨是,通过规范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80%以上本社区居民签字表决通过后实施。
章 附 则 篇四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章 居民议事规则 篇五
第二十条 议事内容:
1、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2、社区发展规划是否切实可行,具体是否得到落实。
3、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项规章是否合理,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是否尽心尽职,作风是否民主,行为是否廉洁奉公。
5、居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文明公约
第二十一条 议事方法:
1、定期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研究、解决自治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
2、经常组织居民活动,及时征求居民意见;通过居民代表介绍居委会的重要工作情况。
3、召开各类座谈会,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及时解答社区居民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议事原则:
1、议事必须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遵循良好的议事程序。
2、坚持言论负责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居民议事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居民代表同意方为有效。对议事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责难和打击报复。
章 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篇六
第十六条
(一)依法享有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享有劳动就业、申请困难补助和社会救助的权利;
(三)有享受本社区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四)有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检举违法乱纪行为的权利。
(五)享有社区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社区居委会班子的威信、维护社区居民团结;
(二)自觉遵守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规民约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扶贫济困,积极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公益事业活动;
(四)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物和集体财产,搞好本社区环境,积极参与义务劳动;
(五)积极协助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自觉执行社区居委会通过的决议;
(六)履行社区其他义务。
章 社区居民会议 篇七
第五条 社区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社区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六条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年龄计算以会议举行日为截止日期。 会议的社区居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二)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居民会议的居民;
(三)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居民会议;
(四)户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市镇以上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本人申请参加居民会议。
1、户籍在本社区并且户成员全部或部分在本社区居住的;
2、户籍在本社区,户成员全部不在本社区居住,户代表表示参加居民会议的';
3、户籍均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户代表申请参加居民会议。
4、户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市镇以上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本人申请参加社区居民会议。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居民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制定居民自治章程;
(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讨论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事项;
(六)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重大事项可经过社区事务公决进行。社区事务公决可以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也可以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部分代表组成专门委员会组织。社区事务公决可以采取入户签字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80%的居民或户代表或小组代表参加公决且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
章 总则 篇八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居委会组织法》,推进社区居民自治,深化社区建设服务,促进社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建设管理有序、和谐的新型社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居委会组织法》为依据,结合社区实际修订,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 社区党委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保证社区居民实行自治,促进社区建设,社区居委会应自觉接受镇政府指导,充分发挥居民小组的作用。
第四条 本章程是社区全体成员的行为规范那,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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