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资源;保护与管理;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S788.1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林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逐渐的突出出来,并且在国民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在进入新世纪之前,我国居民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十分的淡薄,对于森林资源也是肆意的,根本没有一点保护的措施。这就导致了我国大量的原始森林资源都被砍伐殆尽了,也造成了我国现在森林资源的短缺和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现在我国环境的恶化已经不容忽视了,因为它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森林资源的滥砍滥用导致了我国乃至世界的环境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因此采用合理的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我国现在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我国森林资源的定义及其现状
1.1 我国关于森林资源的定义
我国的森林资源所包含的范围十分的广泛,既包括原始的森林、大片的森林还包括近几年中退耕还林过程中的植树造林中的森林资源,同时城市之中的绿化带等等都是我国森林资源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我国环境和世界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对于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1.2 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
我国的森林覆盖率很低,在世界排名中也处于比较落后的位置。根据最近一项森林覆盖率的调查可知,我国目前的森林覆盖率仅为16.92%。然而世界的森林覆盖率达到了27%。我国已经远远的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有很多比如:我国对于森林资源的砍伐过度,造林成活成活率比较低等等。我国的人均森林资源的存量更是远远落后于世界水平。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不容乐观,保护森林资源以及迫不及待了。
2.在持续发展下造成我国森林资源上述现状的主要原因
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十分的不好,这就导致了我国北部地区每年的沙尘天气,严重影响了人民的正常生活。同时水土流失等也是不容忽视的,比如:黄土高原中每年都会流失大量的泥沙,造成了下游河床的阻塞等等。下面对于造成我国森林资源这些现状的原因进行分析。
2.1 只考虑自身的短期利益忽略长期的发展
在森林的砍伐过程中,很多人只考虑自己的眼前利益。为了自身的利益或者短期的经济发展,而牺牲了大量的森林资源,同时也破坏了生态环境。正是由于大量的这种目光短浅的人的存在造成了我国的森林资源被砍伐一空,使得我国的森林资源覆盖率很低,生态环境被破坏。
2.2 缺乏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我国的森林资源本来就匮乏,同时还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森林资源的生长周期很长,现在虽然都在植树造林响应国家的号召,但是对于造林的质量没人管理,经营也很不合理,这就造成了绿化面积看似很大但实际的森林覆盖率很低。
此外,对于森林资源的过度的砍伐、在管理的过程中执法的力度不严格、相应的管理措施比较落后等等都造成了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
3.在持续发展下关于保护和管理我国森林资源中应采取的措施
3.1 制定合理的开采森林资源的制度
对于我国现存的森林资源制定合理的开采政策,比如:具体的砍伐标准、在砍伐之后的植树要求等等。严禁砍伐不符合标准的树木,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减少滥砍滥伐的现象。
3.2 加强对其的执法力度
加强对于森林资源保护的执法力度。比如:对于进行树木砍伐的人员必须有相关林业部门的批准。在对树木进行砍伐的过程中也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砍伐,对于其他人员严禁进入林区进行砍伐等。加强执法力度也可以很好的保护森林资源,使其免遭破坏。
3.3 积极宣传国家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政策
对于国家关于森林保护的政策进行积极的宣传,使人们对此都有很好的认识,并且能够认识到森林资源对于我们生存环境的重要性,并自觉的参与到森林资源的保护中去。只要人人参与,我国的森林资源就会得到很好的保护。
结论
在上面的介绍中了解到我国的森林资源的现状不容乐观而且我国森林的覆盖率也在逐渐的减少,由此所造成的对环境的污染以及破坏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但是只要采取合理的措施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对解决这些问题会有很大的帮助,可以恢复到碧水蓝天的生活中。
参考文献:
[1]沈国舫.中国林业可持续发展及其关键科学问题[J].地球科学进展,2010,1,5(1):10~18.
世界上最憨态可掬的哺乳类动物红毛猩猩与大猩猩及黑猩猩一起常常被称为“人类最直系的亲属”。红毛猩猩是亚洲唯一的巨猿,在生理和行为上都与人类极其相近,97%的DNA与人类相同故被称作“树林里的妇人”。在马来语中,“orang-utan”(红毛猩猩)的意思是“森林之人”。通常所说的红毛猩猩是婆罗洲猩猩(Pongo pygmaeus)和苏门答腊猩猩(Sumatran pygmaeus)两个物种的概称,栖息在婆罗洲(亚洲第一大岛屿)和苏门答腊岛(印尼第二大岛)北部的热带山地森林、低地龙脑香森林、热带泥炭沼森林等林地中。
据国际人猿基金会的数据,20多年前在整个东南亚地区,红毛猩猩的数量曾经数以十万计。但受到森林砍伐和非法走私等因素的影响,今天已经处于灭绝的边缘,红毛猩猩赖以生存的森林生境约有80%被砍伐。目前全世界仅剩下约3万只红毛猩猩,其中大约四分之三居住在婆罗洲和苏门答腊岛上。苏门答腊岛北部则有大约5000只红毛猩猩存活,另有约22000只红毛猩猩生活在婆罗洲岛。
现在苏门达腊猩猩已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IUCN)认定为严重濒危级,婆罗洲猩猩被列为濒危级。野生生物保护协会的研究人员预测,这种只生长在苏门达腊和婆罗洲的巨猿,若对生境毁坏和偷猎活动不加以制止,极可能十年内从野外完全消失。
由于砍伐和焚烧使得印尼成为继中美之后的第三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印尼政府已经确认,纸浆和棕榈油产业是印尼森林遭受破坏的主要原因。这两个行业都在大规模地加速扩展。在未来15年,纸浆产量预计达到目前的3倍;在未来10年,棕榈油的产量也将增加一倍。
将浆纸林大旗插入雨林的是人类的工业文明。随着工业的进步、印刷术的提高、打印机复印机的普及,纸张变成了早餐时的报纸、午休时的时尚周刊、校园中的课本、开会时阅读的材料……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无不被纸张悄然地改变。虽然现在已是网络时代,但是纸张在全球的需求量仍然惊人。据预测,到2015年,全世界每年纸张消费量将增加到4.7亿吨,年增速达2.7%。
作为红毛猩猩主要栖息地的苏门达腊岛和婆罗洲雨林,竟然在短短20年间,约有80%被毁之殆尽。这惊人的速度是被跨国公司的浆纸林和油棕种植园的大举入侵所创造。来自印尼政府的数据显示,在可确认的采伐区内,就有超过三千万公顷的热带雨林和泥炭地,其中近一半为红毛猩猩的栖息地。砍伐清空这些地区将加速气候变化,并推动濒危物种进一步走向灭绝的边缘。
金光集团是印尼浆纸和棕榈油产业的巨头企业。“APP”(Asia Pulp and Paper)是其负责浆纸产业的分公司;“GAR”(Golden Agri Resources)是其负责棕榈油产业的分公司。“APP”在其声明中宣称,在2015年之前,“APP”的产业将继续依赖于砍伐印尼的热带雨林。“APP”的供应商们不断将砍伐范围向雨林深处扩张。32年来,靠着将印尼低地雨林和泥炭森林加工成纸浆,“APP”建立起了自己的纸业帝国。现在“APP”集团是印尼最大的浆纸制造商,并号称世界上第三大浆纸制造商。
在苏门答腊岛上,金光林业公司拥有186,5848公顷的林场,其中34.3%E成为相思树和桉树人工林,30%的天然林地正受到侵蚀,另外35.6%被列为“生态保护区、社区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APP”得意地宣称它支持保护老虎,并视自己为“增加苏门答腊虎数量,并为其提供可持续性栖息地”的好伙伴,但事实完全不是这样。绿色和平(GreenPeace)的地图数据分析显示,成百万公顷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碳储备丰富的泥炭地仍然受到以“APP”为首的浆纸行业的扩张威胁。“APP”的供应商锁定的雨林地区没有包括在印尼禁伐令的范围内。Kerumutan泥炭沼泽森林,位于苏门答腊廖内省,拥有印尼40%的泥炭地,可以说是世界上储碳和抵御气候变化的最重要的地区。这片区域的大部分都被深层泥炭地(深度为3米以上)覆盖。绿色和平于2010年8月及2011年5月的航拍,记录了在深层泥炭地上正在进行的清空热带雨林的行为,目及之处,遍地疮痍。
人类对于森林这样严重的破坏,引起了大自然日益严厉的报复。大自然的回答是;森林的消失,就是人类生存条件的毁灭!请看,下面大自然惩罚人类的部份记录:
人类文明起源的三大摇篮:埃及尼罗河流域、中国黄河流域、印度恒河流域,过去都是森林茂密、水草丰足的绿洲,曾经给人类创造文化提供了最好的条件。可是,现在由于森林的破坏,都正在受到沙漠和荒原的侵蚀。比如中国汉族发祥地的陕西渭水流域,四千年前还是清流浅溪、树草茂盛的鱼米之乡,现在却成了有名的黄土高原,西安市有名的大雁砖塔,看上去竟完全成了黄土垒起的土塔。陕北榆林在汉代是松柏参天,榆树成林的地方,自清代毁林开荒以来,不过二百四十多年,沙荒就迅速扩大,逼着榆林县城不得不三迁其址。现在,沙漠化的侵蚀不仅深入河北,而且日益逼近我国的心脏――北京,1977年联合国召开的世界沙漠化会议,已把北京划入了受沙漠化威胁的范围。
浩浩荡荡的大江大河,从来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依靠,各国许多繁荣的城市都是在江河两岸发展起来的。可是,随着这种繁荣,江河流域的森林却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反过来又使江河的生存乃至人类的生存受到了致命的威胁。比如世界第二大河的南美亚马孙河,近代以来其沿岸热带雨林的大规模砍伐,已引起国际上的严重注意。国外一些科学家估计,这种砍伐如果得不到节制,将会造成人类历史上空前的一场生态灾难。据预测,如果广阔的亚马孙地区缺乏林木和氧气,地球大气中的碳酸含量将要提高,全球气温将随之升高,南北两极冰雪大规模融化,四分之一的陆地将淹没在海水之中。世界第三大河的我国长江,其前途同样令人担心。近二十年来,由于四川西部山地森林被大量砍伐,洪水灾害愈来愈严重。人们若有机会站在重庆山头看看长江,就好象站在兰州白塔山看黄河一样,黄色的浊浪翻滚东下,如果再这样继续砍伐下去,长江确有变成第二个黄河的危险。1981年长江特大的洪水灾害,现在已经可以肯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长江上游森林破坏,水土流失所造成的。
自然保护区,是人类保存森林覆盖面积最集中的地区。目前,它们的处境也到了要大声疾呼的境地。比如我国的西双版纳地区,196O年全州拥有森林1288万亩,森林覆盖率为55.8%,目前,森林面积只剩了800万亩,森林覆盖率降到只有30%左右。如果再大规模毁林开荒和不合理的垦殖,那么,最多三、四十年,西双版纳森林就要全部毁掉,到那刚候,沙漠,这位非洲的不速之客,就会沿着北同归线,越过阿拉伯海,光临南中国境内。这绝不是在故意耸人听闻,要知道非洲的撒哈拉大沙漠和西双版纳原始森林本来就同在一条北回归线上,撒哈拉原来也是茂密的林区,现在已经成了世界最大的沙漠,西双版纳失去森林的庇护,水土流失,前景不是已有样子在那里吗!
一、破坏林木资源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破坏林木资源犯罪呈高频度上升趋势。
(一)从犯罪主体的身份看
犯罪行为人多为农民。从抽查的28名犯罪人数中,农民占24人,占86%。
(二)从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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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犯罪主体的年龄及性别看
犯罪行为人的年龄在26岁至61岁,主要集中于40岁到60岁之间。从性别看28名罪犯均为男性。
(四)从处罚结果看
被判处缓刑的占60.7%,被判处拘役的占14.3%,单处罚金的占25%。
(五)从犯罪损害后果来看
“两伐”案件对林木资源的破坏十分严重。在侦破的27起“两伐”案件中,单起案件砍伐林木数量最多折活立木蓄积为932.12立方米,最少的也有10立方米。
(六)从犯罪现场看
破坏林木资源犯罪案件现场多位于地广人稀、交通通信不方便的林区,呈现出现场勘验难、调查取证难的特点。
二、破坏林木资源案件产生的原因
从已侦破的破坏林木资源犯罪案件分析,
(一)法律观念淡薄,依法采伐意识不强,是破坏林木资源犯罪案发的主要原因
目前偏远山区的经济欠发达,变卖木材成为多数山民就地生财的最简单、最快捷的发财之道。村民 “靠山吃山”的观念根深蒂固,往往置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少数群众认为山是自己的,树也是自己的,说砍就砍,说卖就卖;多数村民认为公益开支或村民小集体而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只需村民小组集体或村委会讨论通过就行;还有部分村民以为采伐自家栽种的树无需办证,也可随意自己砍伐或出售给他人砍伐,等等。犯罪人自身糊里糊涂走向犯罪还不知道。
(二)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有法不依、打击不力是破坏林木资源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
一是个别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未严格按照林木采伐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二是有的森林资源管理部门采伐证未办理,就将山场拍卖;三是有的采伐证办理了,主管部门未安排人员现场拔交、现场界定采伐范围、面积、定期检尺,由采伐者自行采伐,伐后未进行验收,导致设计出材量与实际出材量误差倍出;四是有的采伐证规定采伐地在甲地,而在乙地采伐,待木材检尺归堆了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才发现规定采伐地点与实际采伐地不符,导致林木滥伐;五是对“两伐”工作宣传不到位,监管不力,从而导致“两伐”案件年年发生。另外,由于林多地广,监管人员少,管理难度大,再加上个别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致使对林木砍伐的监管出现薄弱或真空环节。
(三)对盗伐林木及手续不全的木材的违法收购、运输从而形成庞大的销赃市场,也是诱发盗伐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收购木材商在与林木所有人私下交易林木后,再以林木所有权人名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采伐证所允许采伐的林木数量远不能满足其需求,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价值,他们常怀着侥幸心理,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树种、数量乱砍滥伐林木,对林木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对有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人所卖的林木都予以收购,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了销赃的渠道。
(四)一般林木品种多、数量大、用途分布广泛,易于被盗伐、滥伐,这是导致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频发和高案的客观原因
由于一般林木具有用途广泛,分布广泛等特点,所以易遭到盗伐、滥伐及其它人为破坏。有的人为了自己的某种利益和需要,无视森林法规和其他法律的约束,千方百计地盗伐、滥伐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破坏森林和林木,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一般林木分布广泛,面积大,不可能象特殊林木那样得到严密保护和防范,可以说是防不胜防,因而易于被人为破坏。
三、破坏林木资源犯罪的司法处置
由于在办理破坏林木资源犯罪案件中,在森林资源生态方面的保护价值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往往造成执法部门未严格执法,很多案件该立案的没立案,该移送起诉的没移送,只罚款了事。
(一)办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国《刑法》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对破坏森林资源情节严重的罪犯和对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罪犯和经行政处罚屡教不改的罪犯,要依法惩处,该从重的一律从重,决不能适用单处罚金刑;对于农民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滥伐林木数量不大的侧重教育,也可以视其认罪悔罪态度酌情适用缓刑;对构不成犯罪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起到警戒和震慑作用,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频发。
(二)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审判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要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充分发挥作用。首先要强化立案监督,对那些以罚代刑,该移送刑事审判而不移送的林政工作人员应当立案查处;对那些不严格审批手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滥伐林木案件发生的林政工作人员应当以玩忽职守罪查处。其次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对量刑畸轻,不符合判处缓刑而判处缓刑或单处罚金的案件该抗诉的依法提起抗诉。
(三)拓宽对失火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方式
对于失火案件除依法对被告人严厉惩处外,还要注重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审判,由于被告人的行为使国有林木遭受重大损失的,受损部门和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集体和个人的林木遭受损失的,应当由法院主动通知受损人出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上,应采取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即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强制被告人在其失火烧过的林地内重新补种一定数量的树木,这是一种更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赔偿方法。法院在调解时,不要一味通过降低赔偿额达成调解协议,应当调解由被告人在过火林地植树造林,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交给受损人。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人在过火林地以植树造林的方式或以植树造林与经济赔偿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赔偿,要注重结合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进行判决,避免判决无法执行而成为一纸空文。只有这样森林资源的保护才能得到进一步加强。
(四)应尽快依法设立涉及森林资源犯罪的专门鉴定机构
目前,各地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盗伐、滥伐林木和森林火灾案件时是通过指派或聘请具有检量资格人员的方式,对盗伐、滥伐和过火的林木进行逐一检量和计算林木蓄积。因盗伐、滥伐林木和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灭失或现场面积过大等原因,聘请有专门知识的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蓄积、采伐方式、采伐面积及失火案的过火有林地面积等进行测算。严格的说,这些途径形成的鉴定材料都不是正规意义上的鉴定结论。在办理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植物及制品案件时,鉴定就更加困难。因此,必须尽快成立涉及森林资源犯罪的专门鉴定机构,才能有效、准确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
(五)建立司法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配合联动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打击合力
在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案件查处中,单靠个别部门的一已之力,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要会同乡镇、公安、国土、农业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合联动执法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执法机关针对森林资源多发的重点区域,必要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譬如林政执法部门、公安要定期组织力量深入林区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破坏森林资源的发罪行为,需要各部门积极配合,及时启动联动机制。
参考文献:
[1]杨黎明、李君.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高发的原因及对策[J].绿色中国,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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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高文、姜南.浅析森林犯罪案件的讯问思路[J].森林公安,2011年第2 期.
[4]于成江.论破坏林木资源案件侦查[J].林业资源管理,2009 年第6 期.
关键词:林业经济政策;租借林场;国有林;森林资源
政策是政府在一定时期采取的行政管理办法和手段,其约束性和强制性不如法规、法律,但是,近代黑龙江的政权更迭频繁,多是短命政府或伪政权,法规与法律朝令夕改,从某种意义上讲政策其实质就是法律。一般来讲,行业经济的发展状况,取决于两点:一是自然增长的顺畅,二是国家政策的推动。黑龙江地广人稀,自然增长缓慢,国家法律政策的推动更显得重要。晚清末期以及民国前期颁布的林业经济政策中,尤以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的发放对森林资源的破坏为最。
一、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出现的背景
1896年,清政府与沙皇俄国政府签订《中俄密约》(即《御敌互相援助条约》),允许沙皇俄国在东北修筑中国东三省铁路(中东铁路),修筑铁路所需枕木、电杆、建筑材料都就近取给。光绪三十年(1904年),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与中东铁路公司签订《砍伐木植合同》。据此合同,中东铁路公司设立三处租借林场,滥伐森林。而大批的租借林场是俄国政府通过其财政部直接控制的中东铁路为了得到永久性的自己经营的林场,对清政府施加压力,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与清政府签订的《伐木合同》条文中规定设立的。从此沙皇俄国得到了被视为铁路生命线的中东铁路沿线(主要在现黑龙江行政区划内)的森林采伐权。
北洋政府对国有林十分重视,但山河破碎以及政局的动荡,使北洋政府又无力经营东北森林。农林部鉴于东北国有森林资源丰富茂盛,沙俄和日本等帝国主义国家垂涎东北丰富的森林资源,利用不平等条约在黑吉两省占有大量永久性的租借林场,而租借林场是清朝政府时期的林业经济政策,不仅既成事实,而且涉及外交,交涉棘手。若长此任予放弃,则中国国防与经济俱生为害,故而认定筹办林政,应从中国最著名林区入手。农林部于1912年12月11日公布《东三省国有森林发放暂行规则》20条,以期合理经营此地区之天然林,增进国家收益,亦保水土之安定,国防之安全。1914年8月8日,农商部公布修正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
二、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发放的内容
大批的租借林场是俄国政府通过其财政部直接控制的中东铁路为了得到永久性的自己经营的林场,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历代森林史略及民国林政史料》记载:北满中东路一带森林权之丧失,始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由黑龙江铁路公司与东省铁路公司订立伐木合同,兹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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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路铁自成绩成吉思汗站雅克山站,铁路两旁各卅五华里各树林。
乙、水陆在呼兰河内之诺敏河东岸至呼兰河西岸中间一带树林。其界限自此二岔河各至水源为止。
丙、水陆在松花江之北岸权林河中间一带树木。其界限自北二岔河各至水源为止。
第二条:铁路公司按在以上所指地段内砍备木植材料,运至铁路,核算价值,以每百分之八,认缴黑龙江省将军衙门官库票费,除铁路公司外,凡附近农民亦得砍伐自用木材,唯如有人欲在第一条所指地段内另外砍售,须与铁路公司商与,方可砍伐。
第三条:以上所指第一条地段内树木,其如何砍伐,铁路公司亦可允给商民砍伐,唯须由铁路公司按运至铁路核算价值。
第四条:以上第一条所指地段内树木,其如何砍伐,铁路公司自行设法布置……”。
1912年公布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东三省国有森林除林务局自行经营外得依本规则发放之;发放以林木为限;有民国国籍者都可承领。但关于国土保安和供公用的森林不发放。承领森林者须向林务局呈交承领书。经林务局许可后,须领取执照,并按拟伐木数量交纳保证金。木材出山到埠后,由林务局查验,按木植市价8%交纳执照费,保证金如数发还。执照的有效期为1年。承领者侵越原定界限采伐时得给予处罚。
1914年8月8日,农商部公布修正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林务局收到承领书后进行核查,如无重复,再派员勘测,造具报告,呈农商部核办。承领书除记载原定项目外,还要记载运输设备和制材设备,并附承领地的图说。承领森林每人不得超过200平方里。承领者应缴纳勘测费。林务局勘测森林实况详报农商部,如认为该处森林不能发放,原缴纳勘测费还给一半。承领森林经农商部核准,由部注册,发给部照。此照有效期至多为20年,期满将照缴销。承领人领取执照,按标准缴纳注册费。林木出山时,承领人应将所伐林木情况开单呈报各该处主管官厅查验。林木出售时,承领人除遵守税则缴纳木税外,应各按林木市价8%分别缴纳山本和木植票费。转让已领林区须经农商部核准。转让执照的有效期,以原领执照为准,承领森林如已超过照载期限尚未着手采伐,则撤销其承领原案,追回部照。承领人采伐林木时,每亩应保存天然下种母树2—3株。采伐后的林地,除该管官厅认为不能开垦者外,承领人可按照国有荒地承垦条例承领开垦,这就规定了林地变为农地的合法性。
1920年6月9日,农商部再次修改《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修改补充内容:采伐森林,原订国际合同有特别规定者,在满期以前继续有效。农商部得于必要时收回已发放的森林,但不应损害承领人现有利益。。承领人提出承领书时缴纳勘测费。承领森林经农商部批准即发给部照。部照有效期为20年,每年验照1次。领照时按标准须缴纳保证金。
三、租借林场和发放的国有林场的区别
租借林场是一种不平等条约的产物,带有明显的租借性质,不同于后来民国时期通过《东北国有林发放规则》发放的国有林场。主要表现在:
(1)这些租借林场的租借人都是外国资本家,早期主要是俄国人,日本人后来居上,这些租借林场明显带有殖民性;而《东北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国有林场发放只“限于中国人或中国法人”,发放的国有林场的承租人只能是中国人,这是两种林场的最大区别。
(2)面积特别大,超过规定数字的几倍,所有租借林场的面积究竟有多少,在当时的技术水平下,很难得到一个确切的数字。1915年的调查情况显示仅中东铁路沿线的租借林场总面积达到了12074平方公里,并不是全部的数字,只是分布在中东铁路沿线的林场。如俄国巨商葛瓦里斯基所属的林场,在1921年共有林场5处,面积为2008.6平方公里,1930年增加到7004.39平方公里。在利益的驱使下,外国资本家更是深入到大小兴安岭原始森林腹地建立租借林场。而国有林场的发放承领森林每人不得超过200平方里。
(3)租借林场的时间长,在合同上约定是20—90年,在中国丧失的情况下,实际上是无限期的;而《东北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期限20年以内”,1912年颁布,止于1929年废除,实际上实行了17年。
四、租借林场和发放的国有林场的危害及评价
清代晚期,在租借林场的“合法”掩护下,大批俄国资本家拥入中国黑龙江林区,依靠中东铁路的运输条件和其雄厚资本,大肆砍伐大小兴安岭森林。在这些租借林场内如何采伐?采取什么采伐方式?是无人过问的。所以已经采伐过的迹地,不是变成散生林地,就是变成荒原。其危害正如《北满与东省铁路》所载:“东部沿线25年前所谓林海者,今则极目远望,偶见三五杂木,杳不可寻,虽山巅之上,间有丛生幼树,也仅距铁路二、三十里之地见之”。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中东铁路修建的前后十几年的时间内,铁路两侧的森林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历代森林史略及民国林政史史料》记载:“按东省铁路沿线,昔日均为广大森林被覆,自与东省铁路公司订立伐木合同后,迄今不过卅年,沿铁路两侧五十里内森林,均已砍伐净尽,近更向远方采伐,有达百余里之远者,此种现象,无非受不平等条约之限制;加以国人在昔不知森林之可宝贵,一任帝国主义之俄罗斯之要求,将大好森林,为附属铁路之供应品。是以中东路自开办以来,举凡枕木、建筑材、皆无偿取自林中;其暴殄天物之尤甚者,则将良材,任意劈成板子,作为燃料。自通车以来,无论工厂、机车、站台、事物所、道班房、及员司工人住宅等,……是以中东路一带无限宝藏之森林,转瞬间已荡然无存,言至可痛惜也”。由于受到残酷掠夺,黑龙江的原始森林受到严重的破坏。
《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颁布以后,短短几年时间,仅黑龙江发放的国有林林场就达到了72处(尚不包括吉林省今属于黑龙江的林场),再加上不平等条约发放的租借林场,发放林场的数目更多。使黑龙江的森林资源在法规的保护下,遭到了全方位的合法破坏。从上文《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的内容看,根本看不到“经营与管理”的字样,只有“国有林发放”的字样。在几经修改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中只有第十七条提到“林地一亩,存留树木二株到三株,前项存留树木,以直径在一尺以上,树干正直为限。”说明发放的目的不是把东北国有林如何经营好,使森林资源得到延续和发展,林业更加振兴,而只是缴收一点这个税,那个费而已。而木商为了得到部里发放的部照,大大小小的官吏,敲诈受贿的事情常有发生,损公肥私是普遍现象。
由此可知,政府都无法经营的事业,指望民间商人代替政府来管理、经营则更不可能。商人的本性是唯利是图,其缴费获取经营权利,是为了赚钱,“经营管理”只不过是一个幌子,其实质就是获取采伐权;从几经修改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中关于“保证金”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所谓“保证金”是指承领者领取执照后,如在一年内尚未着手采伐,则执照作废,保证金不发还,即保证金是必须采伐的担保。同时《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国有林发放只限于中国人或法人”,我们知道,森林的投资回报周期时间长,风险大,让资本实力有限的中国商人去经营管理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更何况在军阀混战的动荡年代了。既然中国政府和中国民间资本无力经营国有林,能否指望外国资本家呢?众所周知,以沙俄和日本为首的外国资本家来中国的目的,不是来帮助中国发展林业经济,而是来掠夺森林资源和赚取财富,骨子里就没有这种意识,那种“剃光头”、“拔大毛”的采伐方式更令人吃惊,其破坏程度远超过中国木商。
1896年黑龙江的森林面积在4000万公顷以上,而1949年前后森林面积只有1670多万公顷,50多年的时间森林面积损失竟达60%以上,丰富的森林资源在短期内发生了剧变。造成近代黑龙江森林面积和蓄积量锐减,帝国主义的侵略是最主要的原因。除此之外,晚清以后的政府在其颁布的各项林业经济政策中也加剧了黑龙江森林资源的减少,作为国人也应该进行反思。
参考文献:
[1]陈嵘.历代森林史略及民国林政史料[M].南京:金陵大学农学院森林系林业推广部,1934:54-55.
摘要:自然地理环境又称自然地理系统,是由气候、土壤、植被、地貌、水文等要素组成的。。各自然地理要素也不是孤立存在和发展,而是作为整体的一部分在发展变化,但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深入,自然地理环境不断地被改变,在发生变化,气候的变化,地貌的改变,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土壤的流失污染等。
关键词:气候;大气污染;臭氧层;地貌;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物种灭绝;森林破环;水污染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社会人口的不断增加,人类对物质的要求越来越不能得到满足,于是人类开始不断的对自然地理环境进行改造,开垦荒地,砍伐树木。开垦矿藏,自然地理环境也因此而不断的随着人类的开发掠夺而发生相应的改变。
1 人为因素对气候的影响。
以人为因素对大气的影响为例。
1.1全球气候变暖。
全球气候变暖的原因有两方面:大量燃烧煤炭、天然气等产生大量温室气体;肆意砍伐原始森林,使得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下降。
大气层和地表这一系统就如同一个巨大的“玻璃温室”,使地表始终维持着一定的温度,产生了适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的环境。在这一系统中,大气既能让太阳辐射透过而达到地面,同时又能阻止地面辐射的散失,我们把大气对地面的这种保护作用称为大气的温室效应。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称为“温室气体”,它们可以让太阳短波辐射自由通过,同时又能吸收地表发出的长波辐射。这些气体有二氧化碳、甲烷、氯氟化碳、臭氧、氮的氧化物和水蒸气等,其中最主要的是二氧化碳。近百年来全球的气候正在逐渐变暖,与之同时,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含量也在急剧地增加。许多科学家都认为,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所造成温室效应的加剧可能是全球变暖的基本原因。
排放温室气体的人类活动包括:所有的化石能源燃烧活动排放二氧化碳。在化石能源中,煤含碳量最高,石油次之,天然气较低;化石能源开采过程中的煤炭瓦斯、天然气泄漏排放二氧化碳和甲烷;水泥、石灰、化工等工业生产过程排放二氧化碳;水稻田、牛羊等反刍动物消化过程排放甲烷;土地利用变化减少对二氧化碳的吸收;废弃物排放甲烷和氧化亚氮。
1.2臭氧层的破坏
。最后的的结论证明氯和溴在平流层通过催化化学过程破坏臭氧是造成南极臭氧洞的根本原因。而这些物质都是人类生活中排放入大气的。
2 人为因素对地貌的影响。
人类活动对水土流失的影响。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工业,住宅用地的不断扩大,人地矛盾不断加剧。从而使人们开始考虑进一步的向地球要资源,进一步的不断开垦,扩张。大肆的开垦荒地,大肆的砍伐树木,使大量的山头变成了秃顶,使大量的森林变成了平地,是大量的草地变成了平地。但与此同时,水土流失也随之疯狂而来,使大量的肥沃土地随着雨水而流走。
3 人为因素对水文的影响。
人类对水体的污染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多,工业的不断进步与扩大,水成了工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必备资源,但与之而来的是水体污染的不断加深与恶化,以中国的水污染为例:
;(2)未经处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3)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的农田污水;(4)堆放在河边的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5)森林砍伐,水土流失;(6)过度开采,矿山污水。据环境部门监测,全国城镇每天至少有 1 亿吨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
4 人为因素对生物的影响。
人为因素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由于人口迅猛增加,人类对地球影响的不断深入,大量的湿地被开垦,大量的森林被砍伐,生物的生存环境被严重的破坏和压缩,
除此之外,森林还是巨大的基因库,地球上约1000万个物种中,有200-400万种都生存于热带、亚热带森林中。在亚马逊河流域的仅0.08平方公里左右的取样地块上,就可以得到4.2万个昆虫种类,亚马逊热带雨林中每平方公里不同种类的植物达1200多种,地球上动植物的1/5都生长在这里。然而由于热带雨林的砍伐,那里每天都至少消失一个物种。
5 人为因素对土壤的影响
5.1 人为因素对土壤的污染
5.1.1 污水灌溉对土壤的污染
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酚、氰化物等许多有毒有害的物质,如果污水没有经过必要的处理而直接用于农田灌溉,会污染土壤。
5.1.2 大气污染对土壤的污染
大气中的有害气体主要是工业中排出的有毒废气,它的污染面大,会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它们通过沉降或降水进入土壤,造成污染。
5.1.3 化肥对土壤的污染
施用化肥固然是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但如果不合理的使用,同样也会引起土壤污染。
5.1.4 农药对土壤的影响
喷施于作物体上的农药,除一部分被植物吸收或逸入大气外,约有一半左右散落于农田,这一部分农药与直接施用于田间的农药 。造成对土壤的污染。
5.1.5 固体废物对土壤的污染
工业废物和城市垃圾是土壤的固体污染物。随着固体废物越来越多,对土壤污染越来越严重。
6 结论
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自然地理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这种变化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植被的破环,大气的污染,水体的污染,生物物种的消失,土壤的污染,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的不断加深,无不与人类的活动密切相关,为了社会的和谐,自然的和谐,人类的活动应更加的去考虑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为自然人类的共存走一条可持续和谐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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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第80页..《中国政府白皮书》[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0年版.
1国内林业资源存在的隐患
由于大面积、大程度的砍伐,及严重的植物破坏,导致出现了很多次生林。森林火灾就经常发生在次生林,加上气候干燥和多年干旱的原因,导致火灾发生的概率加大。因大面积砍伐、破坏原始森林产生的次生林,为森林火灾创造了燃烧的环境。因为长时间的破坏,导致森林恢复速度比较慢,很多破坏无法修复,这对中国未来的林业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如果国家对林业建设重视程度不够,问题就会愈发严重。
2林木培育更新的建议
2.1加强林木更新速率的措施分别管理法在林业更新方法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在不同的时间内分别去收集所生产的树木,让森林恢复进入一个不断发展和繁衍的阶段,增强树木的存活率和相对生产规模,在相应的时间内生产出一定的资源。还有一个重要的措施是在一定时间内及时进行森林检查,将不必要的树木和影响树木生长的杂物进行清理。而最有效的方式是合理运用人工培养,在树木生长期进行护理,适当添加水和无机养料,使树木生长速度和存活率都有所提高。
2.2加强造林培育工作的措施根据现有的生物技术,研究出更加优良的树木品种,培育出高存活率和生长速度较快的树木资源,这是加强造林培育工作的有效措施,但这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仅要得到国家和相关部门的重视,还要培养相关技术人才,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研究新品种。此外,要因地制宜,在不同的地方实行不同的措施,在不同的地方种不同的树种。中国地大物博,很难运用一种方法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应综合运用造林技术,加强造林培育工作。
。提高管理团队的管理效率和专业程度,对他们适当进行考核。坚持合理的采伐,因地制宜地确定采伐方式,保护好幼苗,实现采育结合。还要保护其他生物资源,保证生态多样性,符合生物圈规律,使生态系统不断得到完善。
3结语
每年3月21日是世界森林日(WorldForestDay)。
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可以美化我们的环境,让我们的生存环境变得更好。森林可以抵御风沙,保护人类。
近年来,由于消费国大量消耗木材及林产品,导致全球森林面积明显减少,全球每年消失的森林近千万公顷,这不仅仅是某一个国家的内部问题,它已成为一个国际问题。
1971年第七届世界森林大会决定将每年的3月21日定为世界森林日,以引起各国对人类的绿色保护神--森林资源的重视,通过协调人类与森林的关系,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全球森林资源现状令人担忧
——全球每年森林消失近千万公顷
全球森林主要集中在南美、俄罗斯、中非和东南业。这4个地区占有全世界60%的森林,其中尤以俄罗斯、巴西、印尼和民主刚果为最,4国拥有全球40%的森林。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报告称,有史以来全球森林已减少了一半,主要原因是人类活动。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2001年的报告,全球森林从1990年的39.6公顷下降到2000年的38.亿公顷。全球每年消失的森林近千万公顷。
虽然从1990年至2000年的10年间,人工林年均增加了310万公顷,但热带和非热带天然林却年均减少1250万公顷。
南美洲共拥有全球21%的森林和45%的世界热带森林。仅巴西一国就占有世界热带森林的30%,该国每年丧失的森林高达230万公顷。根据世界粮农组织报告,巴西仅2000年就生产了1.03亿立方米的原木。
又据世界粮农组织报告,俄罗斯2000年时拥有8.5亿公顷森林,占全球总量的22%,占全世界温带林的43%.俄罗斯上个世纪90年代的森林面积保持稳定,几乎没有变化,2000年生产工业用原木1.05亿立方米。
中部非洲共拥有全球森林的8%、全球热带森林的16%.1990年森林总面积达3.3亿公顷,2000年森林总面积3.11亿公顷,10年间年均减少190万公顷。
东南亚拥有世界热带森林的10%.1990年森林面积为2.35亿公顷,2000年森林面积为2.12亿公顷,10年间年均减少面积233万公顷。与世界其它地区相比,该地区的森林资源消失速度更快。
——森林资源减少的主要因素
森林面积减少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人口增加、当地环境因素、政府发展农业开发土地的政策等,此外,森林火灾损失亦不可低估。但导致森林面积减少最主要的因素则是开发森林生产木材及林产品。由于消费国大量消耗木材及林产品,因而全球森林面积的减少不仅仅是某一个国家的内部问题,它已成为一个国际问题。毫无疑问,发达国家是木材消耗最大的群体。当然,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对木材的消耗亦不可忽视。
。据联合国粮农组织2002年报告,全球4大木村生产国(俄罗斯、巴西、印尼和民主刚果)所生产的木材有相当比重来自非法木材——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建议笔者认为,为了扭转森林资源日益减少的趋势,国际社会有必要采取下列若干措施:
缔结国际森林公约。众所周知,森林在地球陆地生态系统中的巨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国际社会对森林的重视程度特别是在政治高度上却远远不够。虽然自1992年在巴西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森林问题原则声明》以来,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分别于1994和1997年成立了政府间森林工作组和政府间森林论坛,2000年联合国成立了联合国森林论坛,但成效十分有限。
;又可强化各国对林业工作的重视,加大对林业的投资,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先进的林业技术等;同时还可利用国际立法的方式来规范林业活动特别是伐木行为,以拯救日益减少的森林资源。
关键词:地表水 水量减少 原因
。然而随着我县人口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对水资源的需求量迅速增加,因此对水环境的影响也在不断加大,使可供使用的水资源迅速减少。
一、从大的方面讲全球性气候变暖影响到地球大气层,气温升高使河流水分蒸发量增大;降雨量减少,使河流补给受到影响。据我平时观察发现,近几年大河里的水越来越少,原本碧波荡漾的河流现在变得河水稀少,而且河床大部分在外,有的河床已长满青草和小树,再也不见往日的情景。大家都知道,河流中的水大部分来自大自然降水,我县属于北温带湿润地区季风气候,河流补给主要以雨水补给为主,雨水补给约占年径流量的50-70%,并有地下水补给和季节性冰雪融水补给,属于综合性补给。夏汛是我县两大河流的主要特征,只有在夏汛来临时河流水位才会上涨,但降雨过后河流水量又迅速下降,可见河流水分蒸发量之大。
二、从小的方面讲,近几年我县不仅地表水的用量年年上升,地下水用量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来看,用水量大的一些加工项目在逐年增多,原有的老旧铁选厂(铁矿石加工成铁精粉)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建,新一批的铁选厂的加入;除了铁选厂外还有一些铅锌选矿厂,这些项目的增加都使地表水用量大大增加;又由于岫岩玉产业的规模近几年逐步扩大,玉器的加工不仅要耗用地表水而且也需要大量地下水,这些都是导致我县地表水径流减少的原因。
三、地表植被被大量破坏,对水源的涵养作用明显降低,是导致我县水资源减少最主要的一个原因。由于地表植被减少,遇降水时,地表水汇入河流速度加快,所以降水丰富时,河水多;而降水少时,河流得不到地下水的补充,河水自然就少了。据科学家统计,5万亩森林所涵蓄的水量相当于一座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我县的森林资源减少主要有下几个方面:
。
2、近几年随着我县食用菌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部分种植户还是以树木作为原料,而且主要使用的还是柞木,致使大量的小树被砍伐,用作蘑菇杆或被粉成锯末使用,使原本并不茂密的山林雪上加霜。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
(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此外,本罪与盗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上显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异。一是作为定罪的林木数量标准不同。本罪的数量标准低于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规定的衡量标准,构成本罪的数量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起点为:在林区盗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单位不同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典第345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单位,这两个量刑档次虽与盗伐林木罪前两个量刑单位量罚相同,但由于两罪的起刑点有别,所以,其内在的刑罚强度具有质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该条对盗伐林木罪还规定了第三个量刑单位,即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本罪无此规定。通过以上两点区别,可以看出刑法对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却高于本罪,这说明盗供林木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本罪。
(2)本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导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两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犯罪客体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是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活动。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都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且客观行为都于采伐许可证有关,但本罪客观上属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违法发放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二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发生了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