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意见书范文1
关键词:土地储备 土地整理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3(c)-0219-02
1 我国的土地储备机制
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指由城市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口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通过对土地的征用、收购、置换、转制和到期回收的方式,从分散的土地使用者手中把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前期开发后,有计划地将其投入市场再行出让的有效配置土地资源行为的制度。
土地储备包括土地征购、土地整理和土地出让,土地收购是指通过征用集体十地、收回闲置土地、调整不合理配置用地和土地置换等行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整理是指通过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和统一开发等方式对所收购土地进行的整理与包装,土地供应则是指根据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和供地计划而来取向社会公告、开展招商活动、建立土地招标拍卖制度等多种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在土地管理方式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粗放型向内涵集约型转变的背景下,以经营城市为出发点,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为目的,合理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1996年,上海市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 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1997年8月杭州市成立了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随后,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在武汉、青岛、南通等大中城市纷纷成立。2001年4月30 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指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这样,土地储备制度的创新,成了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事件。
经过近几年的摸索和发展,全国各城市基本上形成了政府主导。统一储备、统一拍卖的土地储备制度:市区范围内需要盘活的城市存量土地统一由市储备中心收购,各个用地单位都不能自行招商、转让。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土地规划的要求,完成被收购的土地的征地、拆迁,土地整理等前期工作后,将储备土地纳入政府的土地储备库,然后由政府按照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以公开招标、挂牌、竞价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储备地块。
2 土地储备的收购、整理实践模式
(图1)
2.1 以市场为导向的土地收购、整理
广州市是我国较早实行土地储备的城市之一,该市的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下属的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土地开发中心根据广州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通过对全市土地供需状况的调查,每五年编制一次全市的土地储备规划,该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土地开发中心根据五年规划制定年度士地开发和出让计划;广州市国上房管局土地开发中心同时对储备地块的规划、开发、出让引入项目管理模式,让城市运营商参与地块的评估、策划和开发工作,再组织专家评审、优化,然后向社会公示,结合社会各界意见,最终订出每个储备地块的开发建设方案。
广州市的土地储备是以市场化营运模式、项目化管理为导向的运作方式,中心成立了土地储备前期研究发展部,对所有储备地块开展深入的可行性分析和经营策划,对每一个储备用地,都先做好策划、算好账,使一级市场推出的地块更加符合市场的需求。但是,如果计划储备的土地市场前景不好,投资风险大,政府则会调整土地规划,直至调整的土地规划满足土地储备的盈利要求。例如,该市的琶洲地区作为城市储备用地项目,经过前期的项目测算,该区域土地的可出让建筑面积较少,土地开发资金收支不能平衡。政府即对琶洲地区的规划方案做出了调整:如某地块是将原来的5个分地块整合,把综合医院、行政办公、图书展览等诸多功能调整合并为国际学校,原定为旅馆业和商务办公用地的另一地块因原容积率、高度无法满足五星级酒店基本建设要求,就将地块划分为2个分地块,并调整提高了地块容积率。一些开发商提出,珠江新城的地块出让面积都比较小,基本都是500平方米、700平方米的小地块,这样要造出好的产品比较困难。市土地开发中心就考虑开发商规模开发的要求,在金沙洲、员村等地区推出了一些10公顷以上的大地块出让,而且这些地块的出让都采用了招标出让方式,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广州市的土地储备是“以地生财”、“经营城市”的市场化经营模式,市场引导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指导土地规划。在这种模式下,土地规划变成了保证和提高土地储备收益的“工具”,土地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因为土地储备的需要而进行调整,往往会造成城市公共空间、公共设施的移址建设或缺失。
但是,这种以市场为主导的土地储备方式使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积累了较为雄厚的资金,使得土地储备中的征地、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土地储备量较大,2002年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的土地储备量为9.27平方公里,2003年的土地储备量达28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可进行土地拍卖的经营性土地约为19平方公里(合190公顷),而广州市每年的拍卖土地数量约为50公顷到90公顷之间,土地储备满足了市场对经营性土地的需求,政府对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具有较强的调控能力,土地储备、土地拍卖、房地产开发进入了良性循环。目前,广州市正在制定土地储备十年规划,重点加大对新机场、新火车站、大学城周边、沿江沿线土地储备规划的研究,规划成型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指导广州市未来十年的土地开发。
2.2 以开发商为导向的土地收购、整理
土地储备过程包括土地征购、土地整理和土地出让。土地储备实质上是政府垄断士地一级市场的开发,完成土地整理后,政府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完成经营性土地的出让。但是,由于一些城市的规模较小、实施土地储备的资金不足,当有些资金实力雄厚的开发商看中了大片的土地后,政府往往就与一些资金实力雄厚的开发商合作,以土地储备的名义,由开发商代替政府进行土地储备的前期整理工作,土地整理完成后,政府通过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如果价格较低,开发商就直接受让开发,如果价格较高,开发商就让其他竞拍者取得土地,开发商则获取土地一级整理开发的地产开发利润。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借开发商的资金实现了城市开发建设的目的,但是,却减少了土地储备的收益。而且,这种模式往往是开发商主导土地储备,开发商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随意地调整储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而随意地调整土地规划。
2.3 以土地规划为导向的土地收购、整理
土地储备离不开土地规划,充分了解土地规划,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土地储备部门盲目储备土地,防止土地储备部门储备了城市东边的用地,实际上城市要用西边的用地;防止土地储备部门储备了很多用地,但是城市这一阶段用很少的用地,或者储备很少的用地,城市发展要求很多的用地,这样做可以避免不平衡的现象发生,保证了城市的有序发展。土地规划不能跟着土地储备走,土地规划应当指导土地储备。
3 用地规划管理
3.1 行政管理体制现状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体制划分中属于建设管理部门。因此,全国各个城市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行政业务管理上都归属于省(自治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的建设厅又归属于国家建设部管理。全国各个城市的规划局大都成立于八十年代后期,甚至,到目前为止,全国有许多城市的规划管理部门仍然属于各市建设局(委)下面的一个部门。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主要是对土地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和管理。。但是,到了九十年代末,国家成立了国土资源部后,国土管理部门业务上进行了垂直条线管理,各市的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又相继分开,国土管理部门直属于省级国土部门管理,而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仍然是当地政府的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在这种行政体制下,当地市政府无权管理土地资源,城市发展所需的用地都必须通过国土管理部门的审批。
3.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程序现状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核发“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一书一证”)的行政许可行为,是根据土地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土地规划,对土地规划队内的建设项目用地讲行规划选址、明确规划用地性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核心工作是:确定项目位置、确定项目用地规模、确定项口规划设计要求。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控制和城市功能布局。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规划法》、建设部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各个省(自治区)、市制定的《土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土地规划等。《土地规划法》规定了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土地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土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的行业用地规定是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主要依据。
3.3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于1989年,在计划经济指导下的《土地规划法》己经越来越不适应实际管理的需要。
在管理体制方面,《土地规划法》规定:“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于现在的土地规划管理存在着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自己编、自己审批、自己公布,监督体制不到位。土地规划随意性大,调整变化快,“规划跟着变化走”、“领导一换、规划就变”的现象比较突出。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封闭的计划经济开始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转型,土地规划需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因而需要建立磋商机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越来越重视生活的环境和质量,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在这种背景下,公众参与土地规划的观念越来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土地规划越来越需要充分听取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强化规划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城乡规划许可要严格规划审批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规划公示制度,减少规划许可的自由裁量权,保证规划许可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土地规划法》对于公众参与、专家咨询方面的问题却没有涉及,使得《土地规划法》无法适应当前土地规划管理的需要。
如何切实有效地推动土地规划决策和实施的民主化,城市的规划是为谁规划?“不是为了政绩,而是为了老百姓!”,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土地规划的功能己经从原来的技术文件逐步向公共政策的功能进行转变,原来的《土地规划法》仅仅是作为指导、规范和执行土地规划技术文件的法律,而缺少作为公共政策方面的内容。在违法用地、擅自变更现有用地使用性质、变更房屋原来的用途等方面,由于土地规划法仅仅对违法建设的处理较明确,对于违法用地、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于利用原有建筑改变用途的处理在《土地规划法》中都没有明确法律责任和有效的强制执法手段,仅仅在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土地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这使得土地规划用地管理缺乏有效的执法依据,实际管理中的执法效果不佳。另外,《土地规划法》在与房管、工商、土地、建设等方面的法律衔接不够,土地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不够。这些也给土地规划用地管理带来了诸多的不便。
参考文献
[1]周伟林,严冀,等.城市经济学[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土地规划意见书范文2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性。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对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每年不得超过一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所属镇面积的30%;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规划;所有进入各类园区的工业项目,确定用地选址和项目准入前,须征求县国土部门意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年度用地计划,不得突破用地计划,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属政府重大项目的,须经县政府同意调整计划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用地手续。
(三)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瞻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编中,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科学利用土地为主要目标,按照“地尽其力,优地优先”的原则,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用地要预留空间,提高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二、加强用地监管,严格审批审查
(一)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审批行为。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除发放用地批复外,须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须强化出让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填写土地出让合同中土地使用要素、建设项目投资额、价款、违约责任等条款,并载明项目开工、竣工及申请验收时间。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公开出让。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批准用地文件,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二)科学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省下达的用地指标的使用,严格把好三关:一是规划关,所有用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规划;二是用途关,对限制性产业项目控制用地,对禁止性产业项目停止供地,优先保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环保工程用地;三是投资强度关,省级开发园区平均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投资额小于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统一进入标准厂房,不得批准新占用土地。
(三)开展城乡闲置土地清理。自年3月起,对年5月1日以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进行清理,特别是—年新上建设用地项目,重点清查各类工业园区。清理范围主要为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闲置建设用地;开工建设但开发面积少于应开发建设总面积1/3,或者投资金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的建设用地;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闲置建设用地等。对清查出的各类闲置土地,分类进行处理。一是对土地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二是对闲置未超过2年,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近期有一定开发条件的土地,责令限期开发(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三是对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暂时不开发的,安排农民继续耕种。四是对达不到投资强度,占多用少的项目,予以核减用地面积,重新安排使用。五是采取“腾笼换鸟”的方式把一些效益不好的停产、破产企业土地转让给新的项目。
三、坚持全程监管,健全长效机制
(一)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将《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用地批准文件进行公示,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申请。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验收,或者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县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用地验收合格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符合规定条件方可办理分割登记。不按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不予换发土地使用证。
(二)建立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制度。为确保用地单位按照批准条件使用土地,防止土地资源闲置和土地资产流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在每宗土地审批后填写《建设用地批后跟踪卡》,按批后跟踪卡的要求,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记录,在每年6月底、12月底分别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县政府。县政府每年组织一次由国土、建设、发改、监察、财政、规划、环保、农业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在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进行集中检查,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地项目、投资强度不符合原批准文件的,依法予以查处。
土地规划意见书范文3
【关键词】建筑;防火;设计;审核
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是指消防监督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工程图纸,进行消防审核,监督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保障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贯彻实施。公安消防机构依据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都要实施消防监督。如果当一项建筑工程竣工后,发现不符合防火要求,这时再去采取补救措施,不仅影响工程的投产使用,在资金、材料等方面都会造成巨大浪费,甚至有的无法弥补相应的安全措施,只能停用或拆除。
1 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核的依据
1.1 消防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 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42 条又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公安部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中对消防监督审核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检权、验收权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该规章第2 条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必须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管理。第3 条规定: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等都要遵守本规定。
1.2 消防技术标准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目前我国共有各类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0 多部,这些技术标准基本涵盖了各类建筑设计和施工全过程。
2 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核的主要内容
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2) 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3)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5)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7)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8) 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指示标志;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0)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11) 建筑灭火器配置;1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13)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3 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核的程序
3.1 方案编制阶段
建设单位确定建筑项目后,首先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根据本单位建设项目的特点,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建筑工程的初步位置,选择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选址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通常情况下规划部门要求先征求消防部门的意见,因此,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地形图、方案总平面图,简要的文字说明资料和方案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机构在收到图纸、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在方案总平面图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3.2 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将全套消防设计图纸,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批复及土地规划部门的批文等有关资料报送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申报审核的主要资料如下:1) 设计任务书。主要包括:水文、地质状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是否系窝风地带,年最小频率风向;总图部分的内容要有建设项目的布置与周围建筑、构筑物图。2) 生产工艺情况。建筑项目如系厂房、库房等,应当申报生产工艺情况,主要包括:生产该项目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流程的安全可靠性说明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水封、紧急切断阀和自动联锁、报警及灭火装置的配置情况和说明等。3) 生产、使用、运输、储存、销售、销毁的物料、产品、货物等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参数等技术资料,主要包括:状态、熔点、沸点、密度、相对密度、蒸气压力、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氧化性、最小点火能量、热稳定性和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4) 消防安全专篇。主要包括建筑项目的防火安全情况。
3.3 施工图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收到公安消防机构对图纸资料审核意见后,应领取填写《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设计单位应按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审核意见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设计完成后,将《建筑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加盖印章,并按申报表要求将有关消防设计施工图纸及资料报送原消防机构审核。
4 建设和设计单位的防火责任
4.1 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规范,并有责任检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规情况,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土地规划意见书范文4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区是指《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规划区、规划强控区和新区。
本规定所称强控区范围是指新区规划控制范围、国家森林公园规划区控制范围、公园规划区范围、城市规划区内举水河两侧道路红线以外100米范围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调整城市规划区和建设用地范围,因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本规定适用范围也随之调整。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全市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全市个人住宅建设的土地主管部门。负责个人住宅建设的土地管理工作。
协同实施本规定。市建设、房产、发展和改革、环保、农业、林业、公安消防、交通、审计、监察、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规定建房条件的村(居)民个人建房。只准在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内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禁止零星建设单栋独户个人住宅。
提倡和鼓励城镇居民和村民购买商品住宅。
第五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功能齐全,配套建设,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笫二章个人建房基本规定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一)按照统一规划、成片改造、配套建设的原则。
(二)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
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依据外,个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本、副本制度。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四)严禁城镇居民和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新建个人住宅。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土地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并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荒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还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四)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在集体土地上已建成的村民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出售、转让。
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等其他用途,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涉及直系亲属之间因房产继承或赠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的应当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再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五)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因继承房产等依法取得2处以上宅基地除外)宅基地、已安排异地新建的原有宅基地、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六)已取得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属集体土地的交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属国有土地的交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储备。
(七)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严禁村(居)民委员会向城镇居民和非本村村民供应、出售宅基地。城镇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居住用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
停止审批新的个人住宅用地。确属危房的可以申请在原址按原规模进行维修,第八条强控区范围不得新建或扩建(含加层)个人住宅。不能保证居住安全、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在经批准的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内按规划要求异地建设,原土地属集体土地的交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属国有土地的交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储备。
第九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
(三)符合消防、交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供电、供水、排水、防洪、通讯等专业规划的要求。
(四)满足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
(五)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要求。
(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预留用地;
(七)城市支路、小区街坊路两侧建个人住宅。
(八)所选位置的土地规划用途必须是居住用地;
(九)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
第十条严禁在下列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个人住宅:
(一)房屋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
(二)属近期改造和新建的区域;
(三)埋设地下管线、高压线走廊和影响市政设施的区域;
(四)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区域;
(五)城市水域、河道、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区域;
(六)铁路和高速公路用地控制区域;
(七)严重污染和易燃易爆控制区域;
(八)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域;
(九)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十)法律、法规禁止个人住宅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鼓励采取业主开发和土地整理方式进行旧城(村)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已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和土地整理的区域以及具备联片开发条件的区域内的危房。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法储备。
第十三条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统一规划拆迁安置小区。被拆迁还建户是城镇居民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违法建设的个人住宅在政府拆迁时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四条根据申请建房类别、建房选址所在区域和城市规划要求。符合本规定有关规定和个人建房条件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个人原址改扩建。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可以适当调整个人住宅用地边界。
(二)个人易地新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逐步向规划确定的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集中。
并组织土地整理或复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村(居)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负责监督实施;未退回的不得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三)个人住宅转让。转(受)让双方应当在交易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第十五条不在强控区范围内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
(一)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本行政村的村民;
(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
(三)建房位置不影响规划。且只能用于个人建房的
(四)依法经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个人建房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各类个人住宅建设。均须按照下列程序依次办理:
(一)规划管理部门办理个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改建除外)
(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个人建设用地通知书(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手续(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改建除外)
(三)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五)规划管理、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符合建房条件的村(居)民。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房的意见,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应当及时依法召开村(居)委会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本村(居)委会或者该户村(居)民所在村(居)民小组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居)民意见。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有关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审核。
第十九条市规划管理部门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审核审批:
(一)村民(居民)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2常住人口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
4所属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意见;
5土地权属证明(含宗地图)
6属改建、扩建的提供原有房屋权属证书;
7属拆迁还建的提供经市政府批准的拆迁还建安置方案和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证明、拆迁还建协议书等原件;
8属危房改建的提供权威机构确认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9拟建房屋及周围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
10其他有关的材料及图件。
(二)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受理后单独或者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现场勘察并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审核审批:
(一)村民(居民)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并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2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3所属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
4规划部门出具个人建房选址意见书。
(二)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时一并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对占用耕地的要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后再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核发用地批准文件(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并组织实地放线。并说明理由。
(四)验收发证。
第二十一条业主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申请住宅小区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和建房申请:
(一)住宅小区建设申请;
(二)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意见;
(四)属拆迁还建的提供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证明和拆迁协议;
(五)建房户户数和每户面积安排说明;
(六)使用林地的应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确认后统一报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村(居)民个人申请在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住宅建设条件的报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分户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得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用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建房,村(居)民住宅小区用地批准后。否则按非法用地处理。
笫二十二条村(居)民需要在用地范围内建造围墙的应当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监督实施,现场查验和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临街应建设通透式围墙。
第四章个人建房管理
第二十三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个人住宅竣工后。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未经验收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建房户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一年内建设有效。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期日前30日内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动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所持证件自行失效。
笫二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村(居)委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个人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严禁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建房。或者违反许可内容和要求擅自建房,违法建设的个人住宅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出租、经营、转让、抵押、担保、继承和赠与。
未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通知书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划管理规定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管理实施规定》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和新建房屋竣工后。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关建筑施工、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规定。非法批准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村(居)委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因此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第三十一条任何个人不得借改建、扩建、联建个人住宅之名。与建筑商非法或变相开发、出租、出售房地产。凡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从严查处。
第三十二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违规建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坚持属地管理和职能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集中统一,协调高效”联动管理机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村(居)委会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建房户、施工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执法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阻挠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无理拒绝、阻挠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公安、消防、林业、发展改革、环保、农业、审计、监察、供电、供水、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个人建房管理工作中、、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审查不严、监管不力、弄虚作假、越权审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讼。
第三十七条铁路沿线控制区、高速公路沿线控制区、国道沿线控制区和大别山电厂周围控制区参照本规定执行;乡镇区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土地规划意见书范文5
一、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任务
(一)主要内容。从*年起,按照“政府引导、集体扶持、农民自筹、各方参与”的工作思路,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包括“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居改造工程,今年启动首批122个建制村居为农民公寓建设、集体物业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的示范村居。
(二)目标任务。争取用3-5年时间将纳入旧村居改造的示范村居改造成为功能配套、祥和安康的生活公寓,成为承接城市延伸、构建现代化大城市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资源集聚、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成为环境优美、绿色环保的生态家园。
主要任务: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要以规划为先导,全面推进农民公寓建设、旧物业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鼓励多个村居联合推进旧村居改造,建设组团式的农民公寓和集体物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改善村居生产生活环境。
二、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互利原则。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坚持自愿参与,不搞强迫命令。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旧村居改造,形成农村集体、农村居民和开发商等诚信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良好局面。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按照“政府引导、招商引资、政策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农民公寓建设和旧村居改造的可经营性项目市场化运作,引入竞争机制,以项目和利益招商,吸引房地产商参与旧村居改造,实现多方共赢。
(三)让利于民原则。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村居民的根本利益,保证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农村居民收益分配不断提高、农村社会保持稳定,切实让广大农村居民从旧村居改造中得到实惠。
三、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政府引领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进一步转变观念和作风,自觉当好引导者和服务者的角色,使这项工程真正成为惠及广大农村居民的民心工程。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市成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推进专责领导小组,对全市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进行统一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局、农业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供电局、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区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本区的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
(二)坚持规划统筹。要以规划为龙头,使旧村居改造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促进村居生产与生活条件同步改善,改造建设与历史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同步实施,经济发展与农村居民综合素质同步提升。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解释、说服、教育和动员工作,形成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抓好组织实施。坚持分步实施。在推进旧村居改造过程中,必须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注重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不搞“齐步走”,不片面追求进度。建立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抓好落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各环节协调、指导和服务,把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保证该建设的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定期或不定期对旧村居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加强对土地规划建设、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旧村居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四、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扶持优惠政策
(一)规划方面
1、科学编制详细规划。旧村居改造详细规划按旧村居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项目设计)三个层次进行编制。旧村居改造规划,要尊重历史客观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广泛听取村(居)民、村(居)委会、当地政府和各级规划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的衔接与配套,形成较为完备的规划编制成果体系,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为旧村居改造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完善规划编制的组织体系。坚持市管到镇(街道)、区管到村居的规划体制。专项规划草案由区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由镇(街道)负责组织编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由村居负责组织编制,并向村(居)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经征求意见修正后,送镇(街)规划部门初审,报区规划部门审批,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村(居)民公示。区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居规划应当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重要地区的旧村居改造规划,以及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旧村居改造规划,经镇(街道)、区初审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各规划部门对报批资料完整的村居规划,应在4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3、合理制定相关规划指标。编制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详细规划,要在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框架下,针对各村居实情和特色,因地制宜地制订规划相关指标,要避免简单照搬城市住宅小区的规划模式,同时要注意城市文化脉络和地方特色的延续。“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对人口容量、建筑色彩、建筑控制高度、建筑形式等制定明确、合理的相关规划指引,防止新的资源浪费。具体户型的设计,由村(居)委会汇总并进行分类,经村(居)民大会讨论同意后确定。
4、鼓励联合建设农民公寓。鼓励、引导具备条件的行政村联合建设农民公寓小区,实现更高程度的人口集聚、资源共享和城市社区管理。
5、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市、区、镇(街)三级监督管理网络,要把规划实施监督职能延伸到村居,未经批准的旧村居改造规划一律严禁实施。健全行政审批管理机制,建立“绿色通道”取代传统的行政审批程序,提升管理效能。加强“一书两证”(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管理。
(二)土地方面
6、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属“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的示范村居,鼓励实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循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同意,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办理征收集体土地的用地申请,依法律程序上报审批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用地批文,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的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变,依法开发建设的房产由房管部门依法核发《房地产权证》。如该土地房产进入市场,按有关规定公开交易,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7、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加大示范村居建设用地的整治力度,彻底整理“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通过旧村居改造节约的旧宅基地,鼓励农村居民集体组织自主开发,土地所有权属不发生转让的,政府不收取土地出让金。节约的旧宅基地,可按《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同时,防止以旧村居改造为名倒买倒卖集体土地。
8、控制单家独户的村民住宅建设。自本意见公布实施之日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暂缓分配宅基地,禁止建设单家独户的村(居)民住宅(包括不属农民公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积极推进农民公寓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地区,农村居民建房暂按原规定不变。各区原制定的有关停止审批农村居民建房政策从其规定。
(三)建设方面
9、严格拆旧建新手续。规划建设农民公寓的示范村居,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同意拆旧,并把腾出来的旧宅基地由集体统一开发利用,在办理同意拆旧的有关确认手续后,才批准新建农民公寓。
10、合理制定拆迁补偿办法。旧村居改造中涉及村(居)民房屋拆迁的,可采取实物补偿、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安置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和本村居实际制定,不搞一刀切,实行一村居一策。补偿安置办法须经村(居)民大会表决通过,报镇(街)审核同意,再报区批准执行。各区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拆迁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指引,规范拆迁工作,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特殊困难户,要参照农村居民危房改造的有关政策给予财政补助。
11、妥善解决历史建设遗留问题。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的历史违法建筑,要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补办相关手续。对符合详细规划和安全标准,而详细规划建设尚未需要拆旧改造利用的,依法给予补办有关建设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但符合安全标准,而详细规划建设尚未需要拆旧改造利用的,依法给予补办有关临建手续;在国家建设需要征地时,经协商对上述两种建筑物给予合理补偿;在集体按详细规划,需要拆旧改建时,按相应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12、加强旧村居建设项目管理。对旧村居改造建设项目,必须在完善用地、规划等相应手续基础上,到属地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属地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其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工程竣工后,到属地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各规划、市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起旧村居改造各项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监督职责,确保各项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及时跟进,保证旧村居改造的供电、供水、道路、绿化、照明、通信、人防等基础设施及时配套到位。
14、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集体转为国有土地上的建筑,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有关确权手续;集体土地上除住宅外的其它建筑,适用《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依规定办理有关集体产权确权手续。
15、严格改造建设执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成立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对违反有关规定抢建、改建和扩建等违法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四)产业发展方面
16、确立主导产业发展方向。要以旧村居改造为契机,准确把握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和市场走势,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以经营土地和物业为重点,培育和发展特色主导产业,承接城镇产业转移。
17、合理规划产业发展用地。旧村居改造节约、整理出来的土地,要规划一部分作为发展第三产业为主的产业发展用地。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将产业发展用地进行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实现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18、坚持旧物业改造和产业升级同步推进。根据建设现代化大城市发展目标的要求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定位,对旧物业进行全面改造升级,与产业提升紧密结合、同步推进,承接城市建设和产业延伸。
(五)投融资方面
19、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坚决落实对“三农”扶持的各项政策,加大各级财政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示范村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村居环境。由各区、镇(街道)根据自身财力制定具体办法,通过奖励、对建设改造贷款的贴息、建设改造工程的适当补助等形式,支持旧村居改造。
20、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的作用。充分发挥银信部门的融资平台作用,加强银信、村居互动,创新贷款品种,积极探索良性的偿债机制和信贷合作机制,采取集体资产抵押、质押、集体物业租金担保、互保等多种形式,多渠道争取银信部门信贷资金支持,缓解旧村居改造资金短缺问题。银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改善服务,支持旧村居改造。
21、多渠道开展招商引资。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将旧村居改造建设的可经营项目推向市场,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旧村居改造建设。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物业开发建设和优质、高端产业项目的进驻。
22、鼓励集体依法经营土地。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通过落实旧村居改造政策,取得合法化的建设用地,按法定程序进行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通过“以地易地”的办法解决改造资金短缺问题。
(六)管理方面
23、建立财政扶持机制。在旧村居改造过程中各相关纳税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凡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房地产商在集体转为国有的土地上合作开发农民公寓,属拆迁安置部分,以及村居集体自筹资金自行建设的农民公寓,所征税额按政策属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支出专款,全额用于所在的示范村居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符合房屋拆迁补偿税收优惠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4、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农村居民集体历史建设遗留用地、征地划拨的留用地等,无论是国有性质还是集体性质,只要土地所有权属不发生转移,不管是农村居民集体自用还是通过出租、出让、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改变用途开发利用,政府不收取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金。
若土地所有权属发生转移的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凡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房地产商在国有留用地或集体转为国有的土地上合作开发的农民公寓属商品房性质的部分,所发生的土地出让金,按政策属地方留成部分,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外,经各级政府批准通过财政支出专款用于所在的示范村居支农哺农,包括用于保证被征地农村居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支农支出。
土地规划意见书范文6
关键词:城市规划;中小城市;城市建设;对策
城市规划是一门自古就有的学问,是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对城市的空间和实体发展进行的预先考虑。其对象偏重于城市的物质形态部分,涉及城市中产业的区域布局、建筑物的区域布局道路及运输设施的设置、城市工程的安排等城市规划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区域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要预见并合理地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作好环境预测和评价,协调各方面在发展中的关系,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使整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
首先实现优化产业结构的目标:中小城市具有一、二、三产业并存发展的产业结构特征,所以城市规划设计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并加以合理利用和引导。中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在城市规划设计中体现产业结构特点,使其与大城市的产业结构相区别开,走具有自身特色的产业结构道路,同时通过城市规划的作用促进城市经济的市场化发展。
其次保证城市合理化的规模效益:我们说规划一座城市,必须首先衡量该城市现在所处的发展阶段,在这一发展阶段有什么需求,在规划设计中位城市的下一步规划留有余地,增强应变能力,使得该城市能正常运作。而在生产生活方面,中小城市中的大企业不应无限制发展,应该以中小企业为主以大企业为辅,从而保持城市的合理化规模效益。
再次发挥区域宏观决策作用:一般中小城市的兴起都处于城乡结合带,这是时下中小城市规划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因此协调好中小城市间的分工合作和配合问题,力求实现聚集效益和规模效益。中小城市规划应立足于本市的发展需求,认真研究产业布局的特征和辐射范围,对城市密集地区进行统一部署和规划,充分发挥区域宏观决策的作用。
最后要彰显城市文化底蕴:虽然中小城市规划的诸多方面均滞后于大城市的规划发展,但是由于其拥有深厚的传统文化和悠久的文物古迹,成为了中小城市规划设计的亮点。所以,中小城市规划应将传统文明与现代文明相结合,从而彰显中小城市独特的文化底蕴。
一. 中小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十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人口密集、交通拥挤、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问题十分严峻。 市规划管理很好的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划管理相对滞后,以至于不能满足于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需要。缘乎此,笔者认为我国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
1.城市规划管理缺乏有效的决策机制。由于政府及规划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致使规划管理部门不仅是规划编制与审批单位,而且还是规划决策与执行机构。规划管理职能的划分不明确直接导致政府与规划之间缺乏双向交流,政府对城市规划的宣传工作不到位,城市居民对规划的知之甚少,使规划工作丧失了群众的支持与参与。此外,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不能与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需求相适应,在完成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之后,受规划资源和资金的限制,致使相关部门无法利用现有资源及时组织编制分区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从而难以形成全面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土地规划和环境保护问题严重。时下,城市规划管理中对徒弟的规划和对环境的保护已迫在眉睫。首先,商业区内中小城市密集地,受到了房屋建筑、就业人口、交通拥堵严重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城市中心区混乱,使得城市运行效率大大降低;其次,在城市规划中对土地的不合理利用,使得绿地面积减小,导致生态严重失衡;再次,大多数城市坚持走工业带动经济之路,导致环境质量远远超过了国家相关标准,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相当严重的损害。
3.对文物古迹保护力度不够。中国拥有五千年的文明史,而中国的文明史是由众多中小城市的历史组成的,几乎每个中均遗留了文物古迹或是一些凝聚历史变迁的街区等,他们见证了城市发展的繁荣与沧桑。可是,许多中小城市在开发建设中忽略了这些文物古迹,甚至导致诸多文物古迹已经彻底消失。。
二. 完善中小城市规划的对策分析
1.强化城市规划意识。
中小城市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并将整合原则有效地应用到各种关系的协调和处理当中,以达到强化城市规划意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作用的目的。首先,在规划过程中,应使各项建设标准、城市发展规模以及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相协调;其次,应处理好城市整体建设和局部建设的关系,运用的科学的方法合理规划城市中各个区域,借此来体现城市的整体性;再次,应充分考虑到城市近期建设与未来发展的关系,并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尽量避免因经济建设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发生。
2.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
。在城市景观的规划上应以整体的协调性设计为主,既要符合空间分布及景观组织要求,又要不影响城市整体效果。同时,可将山水、湖泊、人文历史等资源充分地融入到城市空间中。在进行具体规划过程中,应处理好山、水、城市这三者之间的和谐关系。
3.健全城市规划决策机制。
构建科学而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是城市建设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面对这一问题,我们应努力通过建立城市规划协会、规划委员会等机构或专家咨询委员会,从而提高政府决策能力。与此同时应不断创新规划理念,并发挥组织协调能力,对空间资源进行合理的统筹布局,以此来提升城市的整体竞争力,使经济得到和谐、有序、快速的发展。
4.城市环保规划。
现阶段,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中小城市在进行城市规划过程中应重点加强环保规划。其一,降低空气污染。城市中的空气污染主要是由汽车尾气排放以及一部分工业企业生产中排放的有害气体造成的。为此,在进行规划中可采取植被种植的方式,利用城市绿化减少空气污染。同时,还可通过限制外来车辆进入的办法,控制汽车尾气排放,并将位于城市中的工业企业尽可能外迁,借此降低有害气体排放对环境带来的污染;其二,控制废弃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出生活垃圾,其中以废水污染以及白色污染最为严重。对于这一情况,在进行城市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生活垃圾的处理,并通过增设垃圾回收站等途径,及时对生活垃圾进行清理。
四. 结语
综上,如要彻底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作用,使得每一项目都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在对项目的检查过程中,要检查项目建设是否具有“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并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城市的建设就会越来越趋近完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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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怀生.论城市建设的基本问题[J].中国软科学.2011(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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