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突发性、 、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X131.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危害影响分析
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灾害引起,使污染物介入河流湖泊水体,导致水质恶化,影响水资源的有效利用,造成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的事故。[1]。比如说,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100吨苯类污染物经排污口进入松花江,造成的污染带长约80公里,导致哈尔滨市区停水4天,沿江数10个市(县)及下游俄罗斯遭受影响。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加上下游城市停水、河流生态遭受的破坏,整个事故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二、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产生原因和主要特征
从以往发生的水环境污染案例来看,造成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了各类化学物品的泄露、工业企业的事故性排污以及各类重污染物品的运输这三方面。
2.1突发性。这是指在水污染往往是突然发生的,来不及防护。比如说突然的石油泄漏给水质造成的污染等等。
2.2扩散性。由于污染水质的大多数是危险化学物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且水本身是在不断流动的,会导致危险污染物在水中迅速扩散。
2.3危害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可能严重破坏整个受污染区域的水生态系统有的还会造成人身伤亡以及公共、私有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
三、水环境污染防治常规措施和应急措施
3.1常规措施
3.1.1加强危险源管理防患于未然。危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的全过程必须要进行严密的监控,将事故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3.1.1.1存储。各危险品仓库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堆放、搬运过程避免碰撞,定期检查保证存储容器的完好,以防止危险品泄漏。杜绝火灾隐患,防止因火灾、爆炸事故引起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
3.1.1.2生产和使用。全面调查全市涉及到危险品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制定危险品生产和使用情况登记表,分别列出危险源单位、其所在地址、所使用和生产的危险物质种类。对登记在册的各个单位,应针对各自使用的危险品进行引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监测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检查。
3.1.1.3运输。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过程中的管理,首先对危险品的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在运输前,业主向有关部门提出运输许可申请,明确运输的线路、地点,驾驶员凭运输危险品上岗证书上岗,经批准后再实施运输。对运输数量大、剧毒危险品设立全程跟踪式管理,可以大大降低发生运输事故造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几率。其次应明确划分危险品禁止运输的道路区间。部分道路应禁止运输危险品的车辆通行,制定相应的危险品运输路线方案,在禁行路段建立危险品禁行标志。
3.1.2构建水质监测网络。针对全市的主要河流、水库、输水管线、水厂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实时监控水质的变化情况,可尽早发现水污染事故,同时也可以及时了解污染的扩散和分布,有利于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为减轻事故的影响争取时间。
3.1.3城市规划制定合理的城市空间布局。在城市规划中应对城市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区内严格执行相应的保护措施;危险品仓库布局应避开上述保护区,并与城市建设用地保持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生产和使用危险品的工业企业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地区,并划出相应的防护绿地与周边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隔开。
3.1.4构建安全供水系统。通过管网改造建设城市分质供水系统[2],主体供水系统只提供经过深度处理的优质饮用水,另外建立局部性的非饮用水管网供应系统,如居民区中水回用、城市污水再生回用和工业水回用系统。分质供水系统在实现对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同时,也可提高城市的供水安全性。城市饮用水处理工艺必须进行微污染原水深度处理改造,平时可以提供优质饮用水,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也能有效适应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降低。应开发并建立城市备用水源,提高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保障。
3.2应急措施。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的核心为控制污染源和保障饮水安全。
3.2.1现场紧急处理。现场紧急处理是控制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关键。应根据全市水资源分布,结合突发性水污染的三个主要因素,假设可能发生的事故地点,预设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类型,选取典型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现场紧急处理预案,一旦事故发生,能大大缩短事故应急反应时间,可有效控制污染源的影响范围。
3.2.2制定安全供水应急方案。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分析其可能对城市供水产生的影响,根据其影响程度提前制定出不同级别的安全供水方案,有效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安全。
3.2.3事故期间适当降低供水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对各项水质指标均规定了单一的浓度限值,以保证居民终身饮用安全,均是以慢性长期接触为基础的慢性标准值。而参考《美国饮用水标准和卫生建议报告(EPA822-B-00-001)》,美国现行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制定了两个浓度值,即污染物最大浓度目标值(MCLG,在该浓度下不会对人体产生任何已知的或可能的伤害);污染物最大浓度值(MCL,强制性指标,在考虑水处理工艺、技术等方面的因素后要求尽可能接近MCLG),另外还依据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信息,将饮用水中某种化学物质的可接受的浓度预测值作为卫生建议,共分为三种:1日卫生建议、10日卫生建议和终生卫生建议,即经预测,暴露1日、暴露10日或者终生暴露不会造成任何有害的非致癌性影响的某种化学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所以,在现有的水质标准的基础上,可在保证人体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增加类似1日卫生建议、10日卫生建议之类的短期标准,在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期间可以暂时适当降低饮用水水质标准,采用短期水质标准来保证事故期间的供水需求,等事故影响消失后再恢复为长期水质标准。
四、总结
水是孕育生物的摇篮,是一切生命体存活的关键。总的来说,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必须想办法将其危害降到最低。如何对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防治,还需要学者们不断的思考与总结。
参考文献:
。
一、更新水环境策略方面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强对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还应包括对重要建设政策的评价,防患于未然,坚决不采取危害环境与资源的建设政策,不进行危害环境与资源的项目,把规定评价的范围将从开发、建设项目扩大到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政策和规划等方面,即除了进行项目评价外,还要进行战略评价,必将对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促进可持续发展发挥重大的作用。
2.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对工业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强调对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不是只着眼于废水浓度的达标排放。我国的工业经济还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但我们不能按照工业先进国家在一个世纪前发展经济的方式来发展,而是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进行一场新的工业革命,走出一条以保护资源与环境为目标的全新的发展道路来。工业发展与产生污染曾经是一对孪生子,新的战略、新的目标一定会引发新的科技和新的工业的发展,法律最好明确规定颁布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的时限要求。
3.加快建设城市废水处理厂。提高城市废水无害化处理率,在缺水地区更应大力实现废水的资源化,利用处理后的废水于工业、农业和市政等各种用途,缓解水资源的矛盾。水是人类须臾不可缺的重要资源,它既是生命之源,又是发展之本。没有了水,或者说没有了清洁的水,人类和一切生命都将毁灭,到那时再奢谈工业水平或金银财宝,都将毫无意义。反过来说,只要有人类的生存,废水处理也就注定是一件必须认真从事的事业。应该大力鼓励和采用适用于我国国情的、高效、低耗的废水处理技术,不要满足于照搬外国的方案和技术。
4.着手开展面污染源防治的研究和实践。这既是为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特别是湖泊、水库、海湾的富营养污染,也是提倡生态农业和生态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合理使用氮、磷化肥和化学农药,不仅可大大减少水体富营养化的污染源,而且是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和作物的重要措施
二、修订水污染法律体系方面
1.修订高度:必须把水污染防治法律提升到治国执政大法高度。在水污染已经逼得我们没有退路的境况下,我们只有学会放弃眼前的利益,才能获得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所以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修订,立意要高,理念要先进。
2.修订原则:一是真正形成节能减排的高压态势。在继续加大节能减排高压的前提下,不妨适当降低经济发展速度,用经济“减速”换取排污“减量”。我们必须拿出壮士断腕的气概,釜底抽薪,才能抑制水污染的汹涌蔓延。二是真正建立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这并不意味着环保部门无须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而是因为当下的现实,一个环保职能部门有时实在无力查处一些背景复杂的污染事件。把环境污染特别是水污染指标纳入地方政府首长政绩考核之中,要像前些年考核他们GDP那样去考核他们环保。这其实也是在敦促地方政府职能的合理回归。因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稳定就业,维护社会公平,管理好公共事务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三是真正提高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加大财政防污治污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意味着企业成本肯定有所提高,政府财力用于其他公共事务必然有所减少。所有这一切归结成一句话,就是自我加压,尽快把污染尤其是水污染减到最低限度,就是宁可牺牲眼前的利益来换取长远的福利。
关键词:农家乐;环境污染;;救济
;项目组成员:王彪、任超超、尹日、张紫璇、雷宇非、杨美华、张雅昕;指导教师:王宝娜、陈丽琴、邢琳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15日
一、河北省“农家乐”发展现状及环境污染问题
(一)发展现状。河北省位于东部沿海地区,地理位置和地势状况优越,地势平坦,交通方便,旅游资源也非常丰富,如野三坡、狼牙山、白洋淀、清西陵等,农家乐已经成为河北省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河北省人口众多,剩余劳动力也多,就业压力巨大,截至2015年末,河北省常住人口约7,400万人,其中农村人口约3,70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50%,贫困人口仍然很多。发展农家乐旅游,有利于适应城市居民消费结构升级需要,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有利于优化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扩大就业门路;有利于直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脱贫致富。近十年来,河北省利用丰富的旅游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旅游带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局面。截至2016年3月,河北省碛腥国农业旅游示范点25家,开展乡村旅游的村庄近千个,“农家乐”上万家,乡村旅游业直接从业人员20万人,从业人员年直接收入达20亿元。
(二)“农家乐”发展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问题
1、对土壤、农田的影响。“农家乐”的发展要占用或利用大量的农田和土地,以保证游客的“亲近自然”之需,提高体验感受。这样就无法避免一些破坏农田和土壤的问题,如人为的固化农耕土壤和植被土壤以开辟娱乐场地;开展娱乐活动时为提高娱乐性,借用农田和植被等特殊地貌,从而对农田进行破坏性踩踏;环保意识不强的游客往往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和乱倒生活用水等,对土壤造成永久性损害;一些农户还开展野外采摘、打猎的活动,使得游客对动植物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破坏生物多样性,等等。
2、对水体的影响。农村的排水设备和污水处理系统往往不够完善,而这些设施的建设需要很多资金,在收入并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很少有村民愿意将大笔资金投资于此。再者,污水处理系统并非是一家农户的工作,而是该地区的工作,如果没有政府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很难进行相关工作。所以,“农家乐”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会更倾向于将污水直接排放于河中或周围空地中,从而造成河水和地表水的严重污染;游客随意丢弃的垃圾也会加重地方水环境的污染,导致部分农家乐地区在旅游旺季污水遍地,蚊蝇滋生,环境持续恶化。此外,游客数量的激增使得农村的用水量也同时激增,很多地区的自来水常常供不应求,停水成为常态,因此经营者会选择另辟水源,如打井开采地下水等,从而造成地下水位严重下降,很多地方的地下水水位已经达到百米,水资源紧张,对地表植被的生长以及水循环等生态系统造成破坏。为缓解水源紧张问题,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还会选择修水库、建拦河坝等,而这些工程会对本地区及下游地区的水循环均造成影响。
3、对生活环境的影响。对生活环境的影响首先来自生活垃圾的随意丢弃和焚烧。游客数量多的地区,生活垃圾也是非常多的,但很多“农家乐”地区的垃圾容纳能力有限,缺乏垃圾桶以及集中的垃圾处理点,造成生活垃圾随处堆放的问题。另外,很多游客到了农村地区,往往觉得没必要“讲究”,常常会选择随意丢弃垃圾,道路上的垃圾随处可见。一些经营者为了方便和省钱,往往会以集中焚烧的方式处理生活垃圾,这些垃圾里包括各种塑料和橡胶制品,燃烧时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这些气体正是雾霾的元凶之一。
对生活环境的影响还来自噪声污染。农村地区一般地势崎岖,道路通达度不高,由此导致的直接问题就是在旅游旺季,游客众多,车水马龙,极容易出现交通拥堵、车辆通行困难的状况,导致车辆轰鸣声不断,加上游客娱乐活动产生的噪声,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噪声污染。
二、“农家乐”环境污染维权难现状分析
。。。
。。此外,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的《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也填补了一些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空白,该条例对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以及法律责任方面都做出规定。但也由此可见,我国关于“农家乐”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多分散于当前这些法律法规之中,至今为止还未有一部关于“农家乐”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性立法,也没有专门性条例。分散的立法往往存在着体系性差、逻辑性不足、不够全面、不够具体的问题,这对于“农家乐”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及其防治的滞后性和隐蔽性等特征来说,尚不足够应对,更不要提更难实现的最后一步――对农民的救济。
(三)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1、依据宪法和法律,公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检举权等民利,但关键是在“农家乐”活动过程中如何保障这些权利的行使。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明确公民行使权利的途径,应将公众参与制度从立法的层面明确、详细地制定下来,以法律的方式保障环境信息公开、透明的力度,不断扩大村民有效参与决策的途径与方式,确保村民能够高效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检举权与救济权等权利,努力做到使全民知法、守法、用法,参与到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政策的决策、行使和监督过程中。
2、明确基层行政管理主体的职责、义务,要求负有协助公民参与环境管理与监督义务的单位或组织,当积极配合,履行各自职责,否则要追究其责任。
3、基层政府及其他组织应做好环保宣传工作,使环保的概念真正融入村民的生活之中,并定期组织村民学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或其他知识,提高村民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这项工作应该长期坚持,不断创新宣传手段,避免“三分热”的情形出现,只有这样,才能对村民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最后,对表现优秀的经营者应进行适当的奖励,如设置“环保模范”奖,并给予适当奖金,鼓励环保行为。
(四)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首先,适当扩大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范围,使更多的主体能够参与到环保的行列当中。比如,可以借鉴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原则上利害关系人乃至任何人均可对违反法定或主管机关核定的污染防治义务的,包括私人企业、美国政府或其他各级政府机关在内的污染源提起民事诉讼,以环保行政机关对非属其自由裁量范围的行为或义务的不作为为由,对疏于行使其法定职权,执行其法定义务的环保局提起行政诉讼。况且,环境是一种公共物品,任何公民都是环境的享有者和保护者,一旦发生了环境污染,每个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和享受优良环境的权利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侵害或威胁。诉讼主体的扩大,不仅有利于对污染者实行监督,还有利于对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或行政不作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其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环境诉讼中,环境损害的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而原告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信息获取能力非常有限,让原告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也非常困难。因此,为了实现原、被告双方力量的相对均衡,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实行被告举证制,但却没有规定举证的范围和原告是否还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从而使被告责任太重,使原告忽视对必要证据的收集。为此,应明确规定双方举证的责任范围,让被告对是否排污、能否造成污染、排污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能否依法免责提供证据,让原告对损害的事实和损失的大小负举证责任。
最后,给原告设定合理的奖励。人不是为了私益而是为了环境公益,必然耗其时间、精力、金钱,若不给原告一定奖励,没有激励机制去激励公益诉讼,或许多数人不会为了维护公益而去牺牲私利。因此,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在合理范围内给原告一些奖励,可以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公益,奖励可以从对被告的经济制裁中提取,或者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奖励基金。
(五)拓宽救济方式
1、完善环境纠纷仲裁与调解制度。在一些“农家乐”聚集区设立仲裁和调解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仲裁和调解人员,促进仲裁和调节机制的法定化、制度化。。
2、组织建立农民环境维权组织。组建属于农民自身的环境权益协会组织,使其具备一定的组织性与自发性,整合村民的力量,帮助村民更好地表达出对环境问题的观点与意愿。在此基础上加强和其他环保团体的合作交流,支持民间环保团体的各项活动,经常开展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普及与环保知识竞赛,通过双方的共同作用,在为农民提供救济、维权的同时,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3、建立“法律援助站”。个别“农家乐”旅游密集区可以尝试建立“法律援助站”。农民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站进行学习和咨询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法律援助站也可以提供与辩护等相关法律活动。农民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站来进行相关的诉讼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扩大农户环境权益的救济途径。
主要参考文献:
[1]唐启升.农家乐发展中的环境问题及其解决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里与科技,2015.
[2]任超超,尹日.农家乐环境污染问题及法律对策――以河北省为例[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
。
一、学科内容:第二单元 我们周围的
空气
课题1:空气
(一)适当渗透法制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一条 ……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学要求及方法
要求:1.初步了解空气污染的原因、危害及防治措施;。
充分想象激发兴趣。
(三)教学事例与措施
在学习了“空气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后,进入本课题“保护空气”这一内容的学习,结合空气污染的原因以及身边空气污染的现象,向学生展示课件:
引导学生思考和交流,讨论下列问题:
1.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没有保护空气的意识,任意烧煤,烧山,乱砍乱伐,使用排废不达标的汽车等等,我们的空气将会怎样?
2.假设你是某个厂的负责人,为了节约成本,能够对厂里的有毒气体、有毒粉尘不经过任何处理就悄悄排放吗?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怎样对待这种行为?
教师在教学中可以参考上述问题与自己收集到的一些实例进行探讨教学。
二、学科内容:第三单元 自然界的水
课题2:爱护水资源
(一)适用渗透的法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学要求及方法
。
方法:创设情景常识介绍指出问题交流讨论激感总结归纳。
(三)教学事例与措施
举例说明:2005年11月13日,吉林省中石油吉化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松花江水体的污染,影响范围广,受到损害的人数众多,责任人受到国务院和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教学中也可结合身边的具体事例,让学生了解水资源的状况后,指出水与动植物的生存息息相关,我国水资源紧缺,引导学生思考:我们将如何对待水资源?导入学习“爱护水资源”。
在学习关于“要防止水体污染”内容时注意渗透相关法制的内容。如:
1.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任意向河里排放生活污水行吗?
2.在农业生产中,过量施用化肥或农药后果将怎样?我国的法律法规允许吗?
3.在我们身边,哪些行为还会导致水污染?(讨论交流,使学生更有切身体会)。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环境权;政府责任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造成了环境问题,环境污染逐渐成了热门话题,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等无时不刻不在威胁的人类的健康与生存。城市污染较为严重,污染已经慢慢的向乡村延伸。好多落后的工业项目转移到了农村,更多的城市垃圾转移到了农村,导致农村的生态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癌症村。同时农民自身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鼠药等、随意养殖大型牲畜以及生活垃圾的不正确处理也导致农村环境恶化。改善农村环境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对政府来说也是重大的民生工程。2012年以来,辽宁为了治理农村环境出台了《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环境治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农村环境有了一点改善,但仍然没有达到宜居乡村的目标。笔者针对辽宁农村环境的现状做了大量的调研,并对调研结果进行了分析,提出几个关于辽宁农村环境保护的问题。
一、农村环境污染源问卷调查情况
针对辽宁农村环境问题,给全省十四个市的一百多个乡镇分发了调查问卷,共计发放1000张问卷,通过问卷了解了我省农村目前环境保护的状态以及存在的问题,我省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较多,多数人认为空气质量较以前变差,土壤产量越来越低,农村的塑料制品垃圾越来越多,农田里的作物经常被塑料包装覆盖,影响了作物的生长。。问卷中“您所在乡镇目前要重点解决的污染是”: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其中固体废弃物污染被选择所占比例最高为:78%。说明现在我省农村污染集中在水、生活垃圾、养殖垃圾、农药化肥使用,尤其是生活垃圾、养殖垃圾、农药化肥使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污染。
(一)水污染
水环境包括地表水环境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在农村随意向河流内排放垃圾的现象很严重,随意在河道上修建厕所,农药的不正确使用,生活污水的随意处理均会造成地表水环境污染。农村的饮用水大多是以户为单位打井饮用,为浅层水,极易受到污染。饮用水一旦被污染,会严重危害人类、牲畜的健康与生命。在农村缺少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各种污染会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另外缺少监测与预警,在发生了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情况下,农民并不知情,继续饮用会造成严重的损害。
(二)生活垃圾污染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塑料制品走进千家万户,虽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一些塑料包装袋、包装盒被人们不自觉性乱丢、乱放,造成新的污染,另外这些年来,由于大棚冷棚开发,地膜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地膜残留对土地又造成了新的污染。农村的生活垃圾并未进行分类处理,往往在田间地头随意堆放,也没有部门对垃圾进行集中处置,造成污染严重。
(三)养殖污染
传统的畜禽养殖规模较小,大多农户都能把畜禽粪便作为农家肥,运到地里提增地力。中国东北农村一直延续着人畜混居的生活方式,生活与养殖未能分开,造成污染情况。近几年,随着畜牧业大力发展,农村畜禽养殖无序分散,大量畜禽粪便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造成当地环境特别是地下水污染,现已成为农村一大污染源,在专门划分养殖区的大型养殖场的污染危害更加严重,对人民健康构成了极大威胁。畜禽养殖污染面逐年增大,造成村屯环境危机。
(四)农药化肥污染
由于普遍追求产量,在我国农村大量使用化肥,特别是氮肥会导致土壤的酸化和水体硝酸盐污染,农药残留对我国的食品安全和出口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另外农民不能科学的使用农药、化肥,直接向灌溉渠道倾倒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残液、残渣。农药进入水体后,累积到一定程度会导致水体内生物大量死亡,而且由于水体的流动性可能会影响到饮用水的安全。长期被农药污染的土壤不仅会明显酸化,而且含水能力也会下降导致土壤板结等。
二、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空白
1、缺少农村环境专门法律。
我国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我国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有:《环境办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缺少一部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
2、现有环保法律缺少农村环境保护内容。
关于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我们国家有法律,我省有地方政府规章,国家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辽宁有《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但在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提及农村,如:《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采用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处理方法集中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在农村对生活垃圾的处理一样需要有指定的场所,也需要符合环境保护的标准,可以说在这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空白。
(二)农民意识问题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数量庞大,但是受经济、政治、文化的制约,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环保意识不强,缺少维权意识。从权利的角度看,对公民来说每个人均享有健康权、知情权、参与权。
1、农民认识不到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
由于农村的地理环境和天然封闭性,农民接受不到关于环境保护的教育,往往只知道空气在变坏,周围的环境在变化,却不知道自觉的、主动的去保护环境。从调研中发现,农民缺乏科学使用农药知识,只是一味追求加大剂量,特别是在玉米种植结束喷洒除草剂期间,正值果树盛花或坐果期,由于受到药害,造成大多果树挂不住果乃至果树干枯死亡,从近几年的实际观察看,玉米除草剂的大量使用致使多种植物比如:南果梨、苹果、杨树、樟子松等受到药害十分明显。
2、认识到危及到健康安全,却不知道何种手段和方式来保护自己。
在农村一些地方发现健康状况集体出现问题,例如癌症村,大部分农民知道是环境污染造成了自身健康的损害,但是他们不知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因为很多环境污染难以取证,许多污染要经过漫长的时间才能体现危害,农民没有证据证明是环境污染造成了健康损害,也就不了了之。即使农民知道通过诉讼的手段救济自己的权利,但是诉讼费用、诉讼时间问题,误农的问题,都会影响农民的维权积极性。
(三)政府责任问题
1、政府投入过少。
长期以来,国家为了治理城市环境制定了多项的优惠政策,如对工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贷款给予补贴、对排污费进行返还等。而对农村各类环境污染治理,却没有类似政策。广大农村从财政渠道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建设资金,即使得到部分治理资金,解决的只是表面问题,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向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过少。日本通过向农村增加环境的财政资助的方式,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与污染,并制定了一连串的环境补贴政策来鼓励农民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如通过增加对环保型农业的财政投入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等等。此外,日本政府积极发动农民群众和地方组织的力量,将对农村的环境保护建设视为全人类、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是日本相对世界其他各国比较突出的、有特色的优势。通过多种方式投融资保护农村环境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投入,一方面通过财政支持,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制度自筹资金,两者相结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2、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
目前农村环境保护职责权限涉及规划、国土、住建、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农业、畜牧、卫生、水利、环境保护等多个部门,交叉的职能很多,职责分工也不明确,因为没有上位法对其加以明确的规定。涉及到利益的都愿意去管理,涉及到责任的都互相推诿扯皮,由此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谁都管而又谁都不管的问题,降低了工作效率,严重影响了农村环境的治理与保护。比如关于农村建立污水处理厂的问题,在省内不同的市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是乡镇负责建立,有的是县级城建部门负责建立,对于此问题应该有明确的部门负责,这样在追究责任的时候才能掌握责任主体,在省级层面应该有统一的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各个部门应该由地方法规或者规章明确其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3、行政执法体制不健全。
国务院尚未设立独立的农村环境保护机构。辽宁省环保厅设有农村环保处,处理农村环保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县级以上环境机构的职能,未对乡镇环境保护部门的建设加以明确。执法层级过高,乡镇政府并不具有执法权,针对农村环保问题,只能期待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处理,行政执法权应该适当下移,或者改进综合行政执法,让乡镇政府成为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结语:通过对我省农村环境的实地调研以及向乡镇分发环境调查问卷,发现了很多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要切实的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通过制定法规规章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发展规划中,规定具体农村环保制度,同时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切实改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1]孙莉等.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J],中国环境管理,2014,(2).
[2]唐刚.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0,(2)(中).
[3]李挚萍,陆春生.农村环境管制与农民环境权保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53.
。
关键词:河流;水环境;治理措施
引言
我国的水环境生态不容乐观,尤其是我国的北方地区。我国的北方地区是指昆仑山—秦岭—淮河一线以北,气候为半湿润型。北方地区的水资源比较缺乏,其水资源总量占全国的19.9%;人均水资源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不仅如此,该地区的水污染也较为严重,根据国家环境监察数据显示,海河、辽河、松花江等水环境较差,水质不容乐观。
1我国河流水环境生态现状
我国的河流水环境可以概括为水匮乏和水污染并存。以我国的北方水环境为例,干流的水质通常优于支流,干流上游的水质优于下游的水质,经过城市时的水污染现象更加严重;经济发达地区的水环境比经济欠发达地区恶劣。河流的主要污染物为氨氮、挥发酚和有机物,其次为积淀物中的重金属。生活废水和工业废水的利用率比较低,再加上北方地区的地表水流量比较低,因此,该地区的水质自净能力较弱。由于水资源缺乏和水污染,许多地区用水主要依靠河流用水,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加剧了水环境的破坏和河流的污染。
2我国河流水环境生态治理的措施
目前我国的河流水环境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干旱、洪涝灾害和水污染。这三个问题中,问题最大的就是水污染。由于政府水利部门对水资源的利用缺乏长期的综合考虑和开发,从而又进一步加剧了水环境的污染和水资源的短缺。
2.1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一些水资源保护措施,比如水法、水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实施为我国水环境的生态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但是,我们仍然有不少企业枉顾国家法律,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做出破坏水环境生态的行为,比如偷排污水,导致许多河流污染严重,河流的下游居民无法正常用水。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利部门应该联合执法,加大对中小企业不法排污的整顿和清理,及时淘汰落后的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定期进行复查,防止死灰复燃,一经发生,应当坚决取缔,对河流有重污染企业的新建、改建的相关项目进行严格审批,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制度,在审批、评价、验收等环节要把好关。
2.2加大宣传,提高污水征收费用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我们绝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绝对不能以牺牲环境的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必须从娃娃抓起,在全社会树立起保护环境、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深入研究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和要求,确定合理的产业布局和经济结构,应该在保护水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区的河流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特点,确定发展方面和区域重点,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河流旁边的重污染企业,要果断关停或者整顿,直至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为了更加有效地减少污水对河流的污染,根据条件加快建设河流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该加大投资力度,对城市的废水和排不管网进行同步建设,适当提高征收污水处理费,减轻财政负担。
2.3提倡科技治理,提高科研开发和攻关能力
依托现代先进科技,加快减排技术推广和开发,启动一批国家级的重点项目,推进减排技术的研发,依靠合理的管理和先进的技术来获取河流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高效率,高效益,低成本,和高水平,加速环保产业和产品的发展,提高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产品标准化,大力开发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处理技术。
2.4排入河道的污染物要全面实施总量控制
污染物总量控制就是以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控制区域排污总量,使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区域水环境的承载能力之内,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往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的是浓度控制,只要废污水浓度达标就可以排放,不管排放总量,这样其实不能从根本上遏制水污染增长趋势。总量控制的实施可以弥补浓度控制所带来的不足,首先总量控制可以有效防止污染源稀释排放,从总体上将水体中的污染物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并且通过对水环境容量的分配,可以避免区域因新污染源而对水体造成污染。全面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工作,逐步建立完整的科学的河流水资源规划体系。
3结束语
水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我们不能让河流成为排污场、垃圾场,有效地治理河流水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应该建立长效的河流保护和治理机制,彻底改善水环境质量,营造出美好的生态家园。
参考文献:
[1]匡亮,高华民.浅析城市河流水环境问题综合治理措施[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3).
[2]王婧.浅谈城市河道水环境生态治理的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7).
[3]陆平.浅谈潮河河流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与对策[J].科学中国人,2015(11).
1.1水产养殖密度偏高导致的自身污染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与民众生活条件改善,社会生活中对于水产品的需求量在逐年不断增长。许多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为了片面提高产量、追求效益,盲目地进行高密度投产放养。这样超出合理范围的高密度、高产量的养殖模式,导致了饲料量、药量和换水量的大量增加,也造成了水产类残饵、排泄物、病死水产尸体的增加,从而使水域负担加大,提高了日换水量,污染了水质环境。
1.2水域养殖布局不合理导致的水环境污染由于部分水产养殖地区不懂得合理规划当地水源与养殖品种、密度分布,导致放养密度或品种生态特点远远超过当地水环境承受能力,从而导致一些大型水库、湖泊的水环境恶化、水质超标。
1.3无视本地环境条件,盲目引进高经济价值水产品种,导致引进品种与当地水土环境不适宜近两年,由于河豚等水产物种市场价格较高,部分地区水产养殖者无论有无条件都盲目引进,在当地建工厂式养鱼池,过度开采有限的地下水资源,导致地下水资源循环被破坏,影响了当地环境和生态平衡。
1.4部分地区养殖人员缺乏基本养殖知识部分地区养殖技术落后,不懂养殖模式,养殖人员文化素质较低,欠缺水产养殖所必须的知识,不能合理控制养殖水域生态系统,在养殖过程中仍然使用抗菌素或消毒剂,导致水产生物感染;且养殖区域进水与排水不分开,导致交叉感染。
1.5水产苗种使用缺陷我国农业部于2005年颁布了《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对水产苗种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规定。但仍然有部分养殖人员在养殖过程中贪图表面价格或不懂得专业知识,使用了违规的近亲繁殖苗种、健康检验不合格苗种和带病毒苗种。这样的不合格苗种普遍先天体质弱,环境适应能力差,容易受病害侵袭,死亡率较高。有些甚至先天性就携带有病毒病菌,容易引起群发性鱼病。一旦爆发鱼病,就会超量使用鱼药,引起了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失衡,导致水环境污染。
1.6违规超量使用消毒剂造成的污染部分水产养殖地区大量过量使用消毒剂对养殖水域进行消毒,结果导致严重污染了水质,破坏对当地水域的生态平衡,也影响了水产产品质量。
2关于预防和控制水产养殖对环境污染影响的策略与建议措施
2.1建立执行水产养殖规范制度由政府相关部门派遣专家对水产养殖区域进行全面规划与评估,确定水产养殖区域分布、养殖规模、养殖方式与品种、苗种规范等。不允许盲目进行水产养殖。水产养殖者必须申报规模与取得养殖许可证,才能进行水产养殖工作。
2.2制定水产养殖用水排放标准目前,部分养殖单位已经向着规模化、工厂化的生产模式发展,其养殖经营已经越来越具有工业化特点。因此,在针对这类水产养殖单位制定污水排放标准时,可以参照对工厂排放污水的管制办法,要求养殖单位对废水排放进行控制,对超标排放者进行处罚。
2.3规范健全水产养殖的行业标准规范与法律法规各地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水产养殖行业标准与法律法规,加强对水产养殖行业的监管与纠正力度。在法律法规方面。目前,相关的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等,但尚需要解决具体执法中的细节问题。此外,还需规范水产养殖行业的污水排放制度与排放标准。
2.4加强水产养殖人员的综合素质教育培训我国从事水产养殖的人员总体文化程度偏低,也缺乏正规行业培训,结果导致不仅养殖技术落后欠缺,而且环境与法律意识淡薄。各地政府部门可以考虑联合专业培训学校开办相关的培训班,定期到农村养殖户中组织培训讲课,教授养殖技术、环境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带给他们。
2.5改进饵料配方,合理使用饲料,控制其对水质的影响饲料生产要注意营养元素要科学配比,养殖人员应学会根据不同品种、水产的不同生长周期、不同水域环境等差异采取不同的饲料配比方法,并注意合理投放饲料,及时清理残余饲料,以增强水产体质、提高水产抗病免疫能力,从而减少饲料对污染,避免药物过量使用,减少对水质的污染。
关键词:水环境;水资源;对策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环境的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短缺、供水保证率低、水环境恶化等问题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确保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顺利实施,要从根本上改善水环境,应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水环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菏泽城区水环境污染现状
多年来,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及点源治理不到位,造成菏泽城区水环境质量较差。环城公园工程的建设,对改善城区水环境质量起了重大作用,但目前菏泽城区仍有部分区域污染严重:一是长江路以南、定陶路两侧,大部分污水系菏泽泰龙化工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主要污染物是氨氮、化学需氧量;二是城区菏鄄路两侧,由于城区部分污水经韩堤口排灌站排入菏鄄路路沟内,加上菏泽睿源化工有限公司、菏泽睿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工业企业处理后的生产污水,特别是七里河接纳了东明县部分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致使该区域水环境质量一直较差;三是天香公园水域,该水域与洙水河相通,城区大部分生活污水和青啤菏泽有限公司工业污水排入该水域;四是城东北区域、220国道两侧,由于菏泽华联印染有限公司、菏泽刚城纸业有限公司、菏泽栋梁纸业有限公司、菏泽天香毛纺织有限公司等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备或不能正常运转,外排工业废水不达标就进入七里河和安兴河下游。
2、城市水环境恶化原因
2.1水资源短缺。菏泽市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为361立方米,不足全国平均数的1/6,属严重缺水地区,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因素。缺水不但影响工业发展,而且对社会和环境效益的损失更是不可低估。因为缺水,城市河湖干涸断流、湿地消失,导致城市日益“灰头土脸”,环境不断恶化,鲜有生机与灵气。
2.2城市规划建设理念滞后。多年来,城市规划和建设侧重于城市经济功能的发挥,忽视了包括水环境在内的城市环境美的开发。菏泽市为了城区大规模改造和建设的需要,将贯穿市区的几条河流,如赵王河、洙水河、护城河及城区内的湖、坑塘填掉,使历史上形成的城市河网遭到了严重破坏。每逢雨季,青年路、牡丹南路、解放街等一片,给城市生活及生产带来诸多不便。
2.3水污染恶化未有效遏制。目前,菏泽城区建成区面积为4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39万人,按每人每天消耗179公斤水量(含饮食业及其他三产企业)计算,全城每天约产生生活污水6.98万吨。据统计,约有60%的生活污水,通过地下管道流入洙水河,最后流入洙赵新河;约有30%的生活污水,经北城韩堤口排灌站提排进入菏鄄路公路沟内,通过七里河、安兴河流入洙赵新河;约有10%的生活污水,通过城西南的三角闸,提排进入东鱼河北支,穿薛庄涵洞进入新万福河。菏泽城区内外大小河道几乎没有一处清澈见底,就连人们公认的青年湖也不在话下,穿越城区的双河沟几乎被垃圾填满,一到夏天,常常是臭气冲天,蚊蝇泛滥,对居民生活及城市环境造成极大危害。
3、改善城市水环境的对策与建议
3.1提高加强水污染防治重要性认识。近年来,菏泽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法》的宣传教育,通过采取严把环保准入关口,加大老污染源监管和治理力度,大力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不仅环境污染得到了有效遏制,全市整体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确保沿线河流清洁、无污染,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提出的首要任务,菏泽市东鱼河、洙赵新河、万福河均在南水北调工程水系,水质均要达到三类水质标准,COD含量小于20mg/L。但据省、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上述三条河流COD浓度均大大超标。对此,各县区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及艰巨性,加大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按期达到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3.2树立先进城市建设理念。要从根本上改善城市水环境,要树立先进的城市建设理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各种服务条件的改善,人们会有越来越强的接近自然、返回自然的意愿。因此,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用优美的水环境不断地满足人们亲近自然、“天人合一”的愿望。其次是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实质上是要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使之持续发展下去,以保障当代人和后代人永续健康的生存和发展。第三是城市的规划和建设者们必须强化美的意识,提高美学修养,特别是要注重发挥水在美化城市环境中不可替代的作用,用美的构思、美的设计、美的实践,建设城市美容工程,从而营建起舒适、整洁有序、和谐优美和生态健全的城市环境。
3.3依法治理重点水污染源。做好产业结构调整,搞好产品的升级换代是做好企业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县区要引导企业主动调整产业结构,通过产业结构的更新来减少污染排放;要教育和引导企业不断增强治污意识,在工作中坚持环保先行的原则,努力抓好“四个新突破”,即生产工艺的研究开发实现新突破,利用高新技术治理污染实现新突破,调整原料结构实现新突破,建设生态企业实现新突破,以提高企业的治污能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新建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防止边建设边污染,杜绝新的污染源;近期,要加大对医疗机构排污情况的监测力度,严禁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医疗废水。要积极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水污染防治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近期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努力完善水污染防治体系,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
3.4大力解决城市缺水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水环境恶化的状况,必须着力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第一,实行量水而行的发展战略。对于缺水较重的菏泽市来说,要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控制发展高耗水产业,逐步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要控制城市的规模和人口的膨胀,使水资源与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协调发展。第二,厉行节约,建设节水城市。对现有高耗水、低效益的工业项目和设备,要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改进工艺流程,减少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三,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的水资源。应建设蓄水工程,加大力度引蓄黄河水和拦蓄利用地表水,要合理开采地下水,使水资源达到采补平衡。
(一)环境责任和问责机制研究
方世南认为,在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强化环境责任,发挥主导性作用,实施政府主导型的生态环境建设战略,政府环境责任意识缺失或不强,将直接影响到旨在实现社会与经济发展目标的政策的科学性和生态性,使得这些政策对生态环境问题产生外溢效应,即这些政策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许继芳认为,政府环境责任缺失集中体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环境责任不对称和地方政府经济责任与环境责任不均衡两大方面,这种缺失既造成了公众环境利益的受损,又导致了政府合法性的下降,还引发了社会发展的环境不公平。巩固认为政府环境责任的基础应为公众环境利益。肖萍认为,由于环境保护责任的缺失以及问责机制的不健全,环境问责的有关规定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环境问责制不是一项单一的制度,它包括问责的依据和条件、问责的主体和对象、问责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就问责主体而言,环境问责制包括权力机关问责、司法机关问责、上级政府(行政机关)问责,环境审计属于行政机关问责。
(二)审计与问责的研究
马骏认为,以人大预算监督以及国家层面的审计监督为代表的平行问责,互相支持、互相促进,共同推动着我国财政问责的进程。冯均科认为,国家审计问责制度是特定国家以国家审计监督为基础建立的规则化问责体系,包括审计机关的直接问责与其他机构借助审计结论所进行的间接问责。王会金认为,责任监督是政府审计活动的固有功能。
(三)环境责任、问责与环境审计研究
Bennett和Newborough分析了英国城市实施地方21世纪议程以及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的审计情况,构建了区域发展局进行的城市级别的能源审计,分析了政府审计部门如何对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进行问责。Luiz和Alessandra介绍了环境管理中巴西的政府审计,分析了联邦环境许可证审批过程的业务审计问责机制,提出了政府审计在环境领域的职责,并与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的其他成员进行了比较。巩固认为,政府环境责任的基础应为公众环境利益,公众环境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利益,只能以法律所认可并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形式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它具有主体共同性、客体整体性和救济彻底性等特征。肖萍论述了环境问责的条件、主体和问责体系,认为环境审计是上级政府(行政机关)问责的重要形式。潘佳认为,我国目前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问责是内部的,缺乏公众对权力的制约,应该建立由公众参与考评、环境信息领域的独立监察专员和公民或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构成的外部参评机制。牛鸿斌等认为,政府环境审计的本质是控制和创新领导干部政府环境行为的管理工具,通过影响领导干部的政府环境行为,实现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工作目标。
(四)环境审计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
Tomlinson等对环境审计的术语进行了研究。Glen从哲学的角度分析了社会和环境会计问题。Cláudia等为区分环境监管和环境审计的概念,收集整理了涉及环境监管、环境审计和环境会计的295篇文献,并进行分类统计,分析了环境监管和环境审计的关系。。应用研究方面涉及农业、工业、空气质量、水、建筑、气候、能源、可持续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众多领域。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TheINTOSAIWorkingGrouponEnvironmentalAuditing,简称WGEA)是目前政府环境研究领域权威的国际机构,现已公布了24份研究报告,成果主要集中在实务指南,但其成果需要依据各国国情进行深化。综上所述,现有研究表明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产生了环境问责需求,审计是问责的一种形式,属于行政机关问责,这种问责是审计活动的固有功能。目前的研究说明了环境问责对环境审计的需求,但什么条件下产生环境审计,什么因素影响环境审计的发展,环境审计的产生条件以及环境问责与环境审计之间的关系则一直缺少理论层面的解释。
二、环境机会主义和污染容忍度下降产生问责需求
(一)环境领域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较高
机会主义行为是交易费用经济学的重要行为假设之一,是对新古典利己主义理性人假定的延伸,是理性人寻利动机的自然结果。杨小凯等认为,机会主义是人们追求自利行为交互作用中产生的一种对策行为,这种机会主义对策行为就是“损人利己”。不对称性信息为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温床”,而相应的收益则强化了个人的机会主义动机。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是经济主体的理性与约束它的规则发生冲突的结果,包括个人理性与社会规则之间的冲突、组织理性与社会规则之间的冲突以及组织理性与组织之间所达成契约条件的冲突。一般而言,机会主义行为最易发生于经济利益保护机制弱化的部位,机会主义行为的强度与经济主体的利益敏感度密切相关。由于公共产权的固有缺陷,缺乏产权主体、产权主体虚无或激励、监控不力等问题的存在,致使公共利益的保障机制不力,对侵蚀公共利益的行为反应迟钝[33]。因此,具有公共产权属性的领域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较高。由于空气、水等资源不是稀缺资源,不属于私有产权,对公共成员没有排他性,因此环境质量具有典型的公共产权属性。环境资源难以进入市场交易,不适用于价格机制,无法用市场价格确定公共产权的成本和收益,导致其价值因无形而被忽视。同时,由于公共产权的主体不明确,导致“理智的冷漠态度”和“搭便车”的心理,个体往往不会主动维护公共产权。环境的外部性使得环境领域的“损人利己”行为尤为突出,加之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环境的公共产权属性明显,这些都导致环境领域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较高。
(二)污染容忍度下降使得问责需求强烈
经济社会的利己主义和环境领域的机会主义行为由来已久,可以说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存在的,但是问责需求并未在环境领域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时就产生,这表明环境机会主义只是问责需求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由于环境领域的公共产权属性和外部性特征,导致公民社会对环境质量“理智的冷漠态度”和“搭便车”的心理,在环境污染尚未严重到危害私人产权(包括身体健康)时,这种心理状态是普遍存在的,助长了环境领域机会主义行为的滋生。也就是说,在污染初期,公民社会对污染环境的机会主义行为是容忍的。环境容忍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可以从环境库兹涅兹曲线中得到解释。一般认为环境质量与人均收入水平呈倒U曲线型关系,这被称为环境库兹涅兹现象。这种现象表明,在经济发展初期,环境污染不是很严重时,民众更愿意接受经济增长带来的收入增长,对环境质量下降保持容忍的态度,直至经济增长到某个程度后,公民社会的收入水平和物质生活水平得到较大的提升,对环境污染不再容忍,环境开始得到治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容忍度继续下降,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环境容忍度与经济发展也呈倒U曲线型关系。这种容忍度的下降,随着环境外部性内化为私有产权损失的加剧而更加强烈。影响环境机会主义行为容忍度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环境意识。环境意识的提出是希望通过环境意识教育的环节引导环境行为。国内外研究结果表明,环境意识与环境行为之间的关系远没有人们想象中的那么紧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落差和不一致。也有研究表明,只有在低成本情景里,环境意识与环境行为之间才可能呈现出较高的相关度。尽管环境意识的提高未必导致环境行为的发生,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无论经济发展水平如何,环境意识的提高必然会使公民社会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容忍度降低。正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私有产权受环境污染的影响程度越来越高,同时环境保护教育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环境污染的加剧也必然影响人群的健康和福利,致使社会公民对环境污染的容忍度降低,环境领域的问责需求逐步强化。
三、环境问责需求:环境审计的动因
问责需求产生后,最先考虑的是对产生污染行为当事人的直接问责,如对排污者进行处罚、要求其整改、勒令关停等。由于环境问题十分复杂,专业性强,由环境专业人员承担对污染当事人的污染行为界定比较合适,因而通常的直接问责制度设计是由相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14条就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美国的环境法律也规定由联邦政府的相关机构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直接管辖。但是,布坎南曾指出,如果将政府视为一个“经济人”,它也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这种利益就不见得总与社会的利益保持一致。也就是说,政府有可能会采取“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不惜损害社会经济发展”的机会主义行为。“诺思悖论”也表明,“在历史中经常会出现财政目标偏离社会目标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不惜采取损坏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这就需要对作为直接问责主体的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再问责。例如我国在淮河流域投入大量水环境治理资金,但水污染状况并未得到明显改善,社会就会产生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问责需求。美国在1899年颁布了《河川港湾法》,1912年制定了《公众保健法》,1924年开始实施《油污染防止法》,但是环境污染并没有得到遏制,由此产生了对联邦政府相关机构的问责需求。间接问责制度设计是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管理责任的问责。。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5条也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我国颁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存在上述行为的企业中有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也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由于我国直接问责主体众多,如我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所规定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就涉及环境、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卫生、建设、渔业、公安、交通、铁道、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等,若再加上发展改革委员会(基建投资)、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技改投资)等综合投资部门,将有15个部门之多。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上有间接问责的制度安排,但是由于环境问题复杂,直接问责主体之间职能交叉,而目前作为间接问责主体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又难以掌握全面信息来做出判断,如农村环境整治工程涉及发改、农业、林业、水利、环境、土地等多个部门,中央一项资金拨付下来后,分渠道配发,每个部门只知道自己的配额,很难就总体责任进行监督,因而目前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的问责效果尚未显现,对于政府的直接问责是否有效,对环境治理是否进行投入,投入多少,效果如何等民众关心的问题,难以做出准确的回应。社会有问责需求,但现有的问责机制还不能进行有效的问责,在制度上,我们希望能有一个部门可以掌握有关环境责任履行的全面信息,包括环境信息、财务信息、管理信息等,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进行判断,同时拥有对违法违规行为一定的处理处罚权力,具有权威性。审计机关正是这样的综合经济部门,通过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机关可以掌握多个部门的环境相关信息,可以做出综合诊断和评价,环境审计因此而产生。
四、环境审计内容演化:问责需求动因的证据
根据前面的分析,环境机会主义行为越多,污染就越严重,公民社会对污染的容忍度就越低,这方面的问责需求就越强烈,这个领域就应该是环境审计的重点。本文从我国环境治理投入、环境污染主要领域、与相关环境审计关系的角度来收集数据,以实证检验环境机会主义、问责需求和环境审计的相关性。
(一)环境保护的投资问责驱动环境部门的预算执行审计
根据2001—2010年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和中经统计数据网相关数据,本文利用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将环境治理各年投资换算成2001年不变价格。我们从表1中的环境投资情况发现,2004年以前环境保护投入在1800亿元以内,2006年上升至2300亿元,环境投资的增长使得环境领域资金使用情况不容忽视。从环境污染情况来看,2005年11月发生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同年12月又发生珠江北江镉污染事件,这两起重大的水污染事件为我国的水环境保护敲响警钟。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共接报处置161起突发环境事件,比2005年增加85起,凸显了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程度。环境污染事件的频发说明环境机会主义行为增多,环境投入大幅增加反映了环境污染容忍度下降,政府进行环境治理的力度增加。由此,对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问责,对其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成为必然。中央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是审计署的主要例行审计工作,从已经公布的审计结果公告来看,2005年公布的第3号《32个部门单位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和2006年公布的第5号《42个部门单位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均未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列入公告对象。但自2007年公布第6号《49个部门单位200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开始,环境保护部(原环境保护总局)已经成为例行的预算执行审计对象。这表明正是环境投资增长产生问责需求,进而驱动了审计署对环境保护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就审计披露的信息来看,也从2007年的仅披露问题发展到2013年披露环境保护部内部各部门预算执行的详细数据和差异,并披露差异产生的原因,可以看出报告更具有绩效审计的特征,这也是近年来社会在问责方面要求更加深入具体的体现。
(二)水环境污染及治理问责驱动水环境审计
2001—2010年10年间公布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水环境污染总量控制指标COD和氨氮的排放情况见下页表2。。2005—2006年之后,废水排放总量依然上涨,但COD和氨氮排放量均有所下降。水环境污染的趋势表明,2005年—2006年是我国水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时段。同时,自2003年开始,《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披露上一年度的全国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2005年之后开始分类统计,2010年之后又不再公报。由于当年度公报的是上一年度的污染事件,因此我们可以从公报中得到2004—2009年污染事件的统计情况。从表3中6个年度的环境污染事件分布情况来看,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是我国主要的污染形式。2005年环境污染事件猛增,水污染事件是2004年的一倍。并且2005—2006年又是我国水环境污染最严重的时段。严重污染事件的频发使人们开始认识到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容忍度下降。为加强环境治理,2007—2008年,我国的环境投资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对环境污染责任人和监管责任的问责需求也十分迫切,正是这个问责需求导致大规模的水环境审计,如下页表4所示。从表4可以看出,从2004年开始,审计署开始实施大规模的水环境审计项目,2008—2009年是水环境审计项目最为集中的时期,这个时期对应的是2007—2008年环境投资快速增长后进行问责的时期。也就是说,2005—2006年水环境污染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增多;2007—2008年治理力度加大,但治理效果未能让民众满意,容忍度下降,问责需求迫切;2008—2009年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环境审计。从时间顺序上来看,上述各时间段存在驱动关系;从审计内容和发现问题来看,逐步从单纯的资金使用情况审计转向对水环境绩效的审计,这也是缘于公民社会对环境责任履行情况问责的需求,起初民众只是想知道钱有没有花到环境项目上,随着容忍度的下降,民众更关心花钱有没有发挥改善环境的作用,也就有了更高的问责需求,从而促使水环境审计向绩效审计发展。
(三)节能减排的问责需求驱动节能减排审计
能源消耗产生环境污染,节能减排是环境治理的途径。我国2001—2012年的能源消耗情况和增长率见后文表5。由后文表5可见,“十五”期间(2001—2005年),我国能源消耗量大幅度攀升,上升幅度达到56.91%,“十一五”期间能源消耗上升幅度虽有所减缓,但也达到25.61%。正是由于大幅度上升的能源需求及其造成的环境污染超出了公民社会的容忍度,节能减排的需求才更加强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国家出台了多项财政补贴政策,投入了大量资金。对于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公民社会有问责的需求,加之公民对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容忍度的降低,这种问责需求十分强烈。正是问责需求的驱动,审计署组织了大规模的节能减排审计。目前完成的节能减排审计结果公告显示,2008年进行的41户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情况审计调查是对2006—2007年节能减排投入的问责审计,之后的20个省有关企业节能减排情况审计调查及10个省1139个节能减排项目审计也是对之前年度节能减排资金投入的问责。5044个能源节约利用、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审计是节能减排的财政科目审计,是财政资金投入的问责。从时间顺序来看,正是节能减排资金投入的问责需求驱动了节能减排审计;。
五、结束语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健康为根本,以解决影响群众饮用水安全突出问题为重点,从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对我区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治,切实提升饮用水水质,确保全区供水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落实备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工业、生活、养殖和船舶等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强化供水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落实设施、设备、人员和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出厂水质达到饮用水标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三、整治范围
整治全区18个集中式供水企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附后),重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一般情况下,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米和下游500米河道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河段沿岸纵深40米区域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外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河道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四、整治内容
(一)完善保护设施。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栏、界桩、警示牌等设施的设置;;设置“养生池”等生物观察点。
(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供水企业各项制度,配齐配强技术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处理,加强应急预案制订和演练,增添维护供水企业设施,确保规范运行。所有水厂必须在今年内建成水质检验室,并做到定时检测、逐项记载。
(三)强化水质监测。将饮用水源地作为重点控制的监测点位,切实做好生活饮用水质(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每年4次抽样监测,必要时增加监测频次,水质监测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
(四)整治工业污染。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设排污口;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工业排污口的清理取缔工作;对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口,限期搬迁;对饮用水源水质构成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限期整改。对保护区上游的排污口,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五)整治养殖污染。加强养殖污染的控制,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网箱、网栏养鱼。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经营性畜禽养殖。二级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实现治理达标。
(六)整治生活污染。利用各镇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市政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沿岸垃圾堆放点、填埋场。
(七)整治船舶污染。全面清理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餐饮娱乐船舶,二级保护区水上餐饮娱乐船舶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严禁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
五、整治步骤
整治工作从2012年7月至12月完成,分为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7月)。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让更大人民群众知晓保护饮用水源的必要性、重要性,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营造整治饮用水源污染和严肃查处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的舆论氛围,使“保护水源,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的观念深入人心。区级相关部门、各镇(开发区)、各供水企业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完善整治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8月)。组织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及各镇(开发区),采取分组分片等方式,在今年5月份完成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源分布、构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及水源状况,以及污染物分布及污染达标排放情况。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将调查摸底情况,于9月底前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9月)。各镇(开发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定挂牌督办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制定本地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措施;组织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完善设立标志牌;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监测;对不合理的养殖业进行调整。各镇(开发区)将自查自纠情况于9月底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0月—11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提出关停搬迁并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对决定治理、关停、搬迁的企业及规模化养殖场以及合理调整后的养殖业规划,进一步清理和整治保护区内的工业、交通、城镇生活、文化娱乐、养殖等各类污染源。组成专门整改及督查班子,加强整治督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将措施落实到位。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将集中整治情况,于11月底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12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总结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和不足,研究和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将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于12月底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根据区、镇(开发区)有关部门及个人在整治行动中的组织领导、整治力度、水质达标率、群众满意率等有关情况进行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责任分工
(一)区府办。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区委宣传部。广泛深入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对饮用水源保护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保护意识,营造人人关心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严重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源、触犯治安管理行为,配合相关部门维护好饮水安全。
(四)区监察局。负责监督、督查、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循私舞弊和整治不力等行为。
(五)区发改经贸局。控制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可能污染水体项目的立项,杜绝建设污染饮用水源的项目。
(六)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建设交通局、区环保分局、区水利局、区卫生计生局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划拨专款,保障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七)区环保分局。负责与区水利局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组织领导有关取缔行动。牵头抓好工业污染源的整治工作,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船舶污染和生活污染的整治工作,定期检查通报饮用水源污染整治的落实情况。
(八)区建设交通局。督促各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督促各供水企业负责自来水的日常监测和供水管网的安装维护;督促各供水企业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的设置工作。负责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按职权范围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制定指导各镇(开发区)实施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纳管工作。指导各镇(开发区)限期清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堆存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九)区水利局。负责与区环保分局划定水源保护区,协调推进有关饮用水源工程项目建设,配合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十)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做好对各镇(开发区)生活饮用水质(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抽样监测工作,控制各类疫情发生。
(十一)区农林局。牵头负责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种养殖业和禁止施用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化肥、农药,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面源污染。
(十二)工商分局。负责责令停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及其它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经营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十三)港航站。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监管,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污染饮用水源水质;强化河流饮用水源上游船舶管理,严禁垃圾、废水、废油下河;制定船舶污染饮用水源应急预案。
(十四)各镇(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作为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主体,制定本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完成污水处理厂及市政排污管网的建设,组织实施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
七、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级相关部门及各镇(开发区)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区级有关部门及各镇(开发区)要切实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政府部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实事,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各项要求,彻底消除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隐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卫生水。
(二)广泛宣传,公众参与。要充分利用区级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用水安全的社会氛围。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