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部负责全国航道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七)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十一)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第八条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申请竣工验收。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
第九条由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向航道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工程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管辖的航道工程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交通部。
第十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也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和时限完成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行管理等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部门还可以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单位负责提交竣工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以及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意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航道工程项目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五)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
(六)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
(七)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
(八)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
(九)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十)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验收资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本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航道工程是指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二)阶段验收是指航运枢纽工程建设进入截流、水库蓄水、通航、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前进行的验收。
(三)工程试运行期是指航道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之前,检验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的阶段。工程试运行期自航道主体工程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航道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国际、国界河流上从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关键词:建设单位、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但各阶段的管理主体中,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是最核心的,关系到项目成败的关键。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主要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保修阶段等,现分述如下:
1 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管理工作:
围绕项目建设为核心来组织开展工作。包括组织好设计的施工配合,及时解决征地拆迁问题,帮助协调地方等部门的相关问题,做好施工服务工作,为施工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制定工程建设计划(资金、进度)、制定质量目标,委托质检部门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
有关工程建设、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的招标及合同签订。
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口。
委派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负责签证。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
完成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
提供相关施工图及设计资料,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2 施工阶段建设单位管理工作:
1)质量控制及安全管理
作为建设单位项目质量控制及安全管理,首先,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各个质量安全管理岗位的负责人到位,制定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通过监理和政府监督,落实三级质量安全管理体制,从制度上保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第二,对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工程的开工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在施工组织准备阶段对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手段进行把关。第三,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安全要求,重点工序有必要专门明确具体标准和达不到要求的处理办法,通过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工程部位坚决不予计量甚至进行必要的处罚。
实践中, 提倡采用联合检查评比制度和不定期检查制度。由建设单位和监理每月联合检查质量安全并进行评比,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及安全隐患给予书面的通报批评,要求施工单位定期整改,最后对整改的完成情况进行复检。对多次达不到联检整改要求或不参与整改的施工单位给予警告、批评通报或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处罚。对达到质量安全要求或联检评分达到优良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部位,督促监理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此外, 对重大质量及安全隐患的工程部位由建设单位召开专题的质量会议解决。
2)计划及进度控制
建设单位通过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审查以及对计划执行及时纠偏来实现业主对工程进度的控制管理。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审查时,正确确定工程进度的关键线路,并审查施工单位相应的人力、机械、材料、资金投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项目的各阶段工期目标。首先要抓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设备的投入情况。其次是根据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将工程分解为若干阶段性进度目标,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将各阶段的施工任务目标下达给施工单位,组织评比,奖先进惩落后,保证工程进度目标的现。
3)变更及投资控制
建设单位控制投资最有效的办法是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标,在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等的前提下,通过工程的招标活动,择优选取造价低的施工单位,这是控制投资最有效的方式。另外,在实施阶段施工中,由于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如水文气象、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以及规划设计变更和人为干扰,要控制好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同时还要积极的进行协调和组织,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窝工停工等,还要做好变更及签证的造价管理工作。在具体要从下面几点抓起:
分析变更及签证的原因及必要性。
变更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技术性的方案审查。
工程量的准确计算及增减核算,单价套用是否科学合理。
变更资料手续的完善,跟踪落实是否按批复的变更方案进行实施。
4)合同和信息管理
合同是项目管理的依据,地位非常重要。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要熟悉已签订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补充条款、技术条款、专用条款、备忘录、招标通知书及其他一切被看作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并对合同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对合同的关键条款、存在的漏洞及可能发生变化并引起纠纷的地方做到心中有数,提前防范。
建设单位信息管理,主要对项目管理内在的各种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分类存档;了解项目管理外在的信息、内容并与有关部门协调,所有报告、文件和来往信函等均应妥善保管或备份,以备调用。建立统计、变更、结算台帐,对合同进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深入施工现场,掌握了解现场情况项目的各种情况,对这些情况信息进行整理,并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对工程进行科学管理。
5)组织与协调
建设单位的组织与协调,包括项目部内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也包括各参建方(主要是协调项目建设中的各承包商、监理、设计)组织与协调,还包括与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发改委、土地与规划、交通、供电、供水、节能与环保、消防、街道办、人防等)的组织与协调。通过组织与协调工作,使项目建设中的各承包商、监理、设计等各项工作能够顺畅,积极平稳的向前推进。通过加强建设单位内部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内部、外部环境,促使工程项目能够按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进行实施,及早建成并投入运营,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3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管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也是项目管理重要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1)建设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也许不全。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6)建设单位向质监站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书面通知质监站,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按规定进行最终工程竣工验收。
4 保修阶段建设单位管理工作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保修、回防及后评估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需督促施工单位工程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同时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单位发现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和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有索赔的权利。在保修期内,如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而影响正常使用,应立即组织力量整修。
结语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将越来越多,目前建设单位自行项目管理仍是我国实施工程的主要模式,既要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又要保证投资最小化,如何将三者的关系协调至最佳,仍然是摆在业主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值得大家分析探讨。
参考文献:
[1]李卫民,当代中国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08.
《规定》提出,码头靠泊等级的确定按照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或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加以确定。需要减载靠泊的码头需要符合六个条件,即非液体散货码头;;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级或B级;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等。
《规定》明确,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码头的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港口所在地港政、海事、工程设计、引航等单位和专家对港口经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时主要考虑码头结构及附属设施靠泊能力及要求,航道、港池等条件及要求,码头泊位安全装卸要求,以及系靠泊要求四个方面的因素。通过复核的,可允许接靠上浮1个靠泊等级的减载船舶。
。对同一码头靠泊不超过核定允许进行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的最大船舶吨级范围内、符合靠泊限定条件的船舶,相关管理部门不得要求进行重复论证或核定。(张天赦)
中国首次300米饱和潜水作业取得圆满成功
1月25日09时,靠泊在深圳赤湾码头的中国首艘饱和潜水工作母船“深潜”号上,在高压环境暴露生活了380小时的6名饱和潜水员完成减压依序出舱,安全返回工作母船,潜水员身体状况良好。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局长沈灏宣布:中国首次300米饱和潜水作业取得圆满成功。
据悉,在世界饱和潜水史上,下潜深海300米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目前只有少数国家掌握并进行技术封锁。2014年1月12日凌晨,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胡建、管猛、董猛、谭辉、罗小明、李洪健6名饱和潜水员在南中国海海域成功跨越,完成出钟巡回潜水作业,潜水作业深度达到313.5米,标志着我国海上大深度饱和潜水作业能力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深潜水作业能力进入了国际先进行列,对我国深海海洋资源开发、海上安全应急救助、海洋国防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沈文敏、施洪兵)
国家海洋局规范海岛航空监视监测工作
第一条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对项目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和工程监理的全面检验。为加强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1990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内河航运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内河航运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于本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包括:
一、航运枢纽及过船设施工程
二、航道整治工程
三、港口工程
四、修、造船厂工程
五、通信工程
六、航标工程
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及其它工程
。
第二章验收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等文件;
四、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
五、施工图设计及有关变更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七、境内涉外项目合同和有关文件;
八、技术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三章验收条件
第五条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性项目及辅助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形成生产能力;
二、主要工艺设备的制作、安装、调试已完成,各项技术参数达到设计标准,联动重载试车合格;
三、生活设施按设计内容基本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四、各单位工程经质量检验评定合格;
五、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签认;
六、竣工决算(或预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审计合格;
七、竣工验收资料符合归档要求;
八、项目投产前的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第六条内河航运建设各类项目的竣工验收条件按附录一执行。
第七条境内涉外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内容,经试运行合格后,进行验收。
第八条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原设计规模建成,对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九条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的验收分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对单位工程较多、建设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在竣工验收前组织预验,为竣工验收作好准备。
第十条单位工程完工,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由施工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的要求见附录二)。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完工,竣工验收资料基本齐备,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预验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预验。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验收组织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参加单位一般有项目审批及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银行以及项目建设、使用(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竣工预验比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并可邀请办理项目投产有关手续的管理单位及提供外协条件的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主持竣工验收单位(部门)视工程规模、工程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小组)由主任委员(组长)、副主任委员(副组长)、委员(组员)组成。其成员由主持竣工验收单位(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小组)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及工程试运行情况,审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确认单位工程交工验收结果,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作出全面评价,并核定工程总体质量等级;
二、检查工艺设备联动试运转记录和试生产报告,必要时进行抽查检测;
三、检查项目投产准备情况;
四、审核竣工决算报告;
五、对项目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第六章验收资料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包括建设管理文件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竣工验收会议资料等(竣工验收资料的要求见附录三)。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满足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应符合《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交办发〔1992〕100号)的要求。
第十九条交通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六份。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份数由各地自行确定。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保存全套竣工资料原件。
第七章竣工决算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对项目建设的资金、物资和形成的资产进行清理,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或预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对未完的收尾工程,应根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出收尾工程名称及相应的工程量、投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其投资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所增加的工程投资,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三条对预编制竣工决算的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章附则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TQ-04标段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经营管理、施工生产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以及有关各类档案管理的规定、规范、条例、办法等要求,制定本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达到“建一流交通工程,创一流工程档案”的目标。
二、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施工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分部应根据分管业务内容,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各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把此项工作做为考核本分部工作的一部分。
三、档案管理体系与职责
经理负责档案的全面工作,工程技术档案,由项目总工主管。项目经理部诚恳接收通启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的指导和检查。
(一) 主管经理
1、组织经理部、分部技术部门,贯彻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并负责监督检查。
2、负责档案工作的总体安排,定期检查档案工作。
3、布置和检查各项工作的同时要布置和检查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二)档案管理室
1、档案管理室由工程部负责,贯彻执行本制度统一管理档案。
2、负责检查和协助各分部及有关资料管理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3、对各分部档案管理的质量好坏,给予奖励和处罚。
4、 参加建设项目竣工及重要设备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必须参加。
5、工程技术档案由项目总工负责,由工程部主任根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或合同中规定要求进行收集组卷,移交通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各分部
1、各分部接收档案管理室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在工作中接收主管领导和档案管理室负责人的领导。
2、档案管理员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统计和日常必要的整理。
四、经理部、分部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由分部经理领导分管分部此项工作。并应将档案工作纳入工程计划管理之中,纳入施工管理及考核范围,纳入有关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纳入经济责任制,建设项目专职档案或兼职档案员要参加工作例会和工程质量评定会,参加设备开箱、参加各单项验收和工程项目总验收。
二、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移交
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画整洁,签署完备,文件材质优良,不得用易褪色的书面材料书写、绘制。归档文件材料应为原始件。
二、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试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各种表格汇总签证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记录,施工日志,变更设计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开工报告,施工技术总结等,按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好竣工图,并加盖竣工图章,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工作,按《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内及保管期限表》的要求将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文件均收集齐全。
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在归档前必须进行系统整理。。
。归档的案卷质量必须符合下列十条标准。
1、归档文件、齐全完整;
;
3、题名确定,容易查找;
4、卷内排列,系统条理;
5、保管期限准确;
6、密级划分恰当;
7、蓝图折叠,符合要求;
8、卷皮书写,正楷整法;
9、案卷装订,整齐美观;
10、声像资料,清楚清晰。
六、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将项目档案文件向建设单位移交、归档。
七、向管理单位移交时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明确档案移交的内容,案卷数,图纸份数,并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交接手续。
八、负责对全部工程归档文件的汇总整理,并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档案分类编号体系完成案卷的编目工作。
近年来,随着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均在不遗余力探索制订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虽然取得了一定实效,但仍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如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建设单位拆分肢解工程项目发包、招标,中标单位非法转包分包,违规挂靠;不按招标文件约定内容签订施工合同,签订“阴阳合同”、“黑白合同”甚至无合同;不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擅自提高建设规模和标准;现场签证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决算不实、高估冒算;基建财务管理不规范等。
一是规范项目流程,严格环节管理。
严格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工程投资额度进行限额设计,禁止先设计后勘察或不勘察。
加强招投标管理。针对所有依法依规实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严禁卖标、买标、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依法净化招投标市场。
规范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做到主体明确、严密、规范、职责清楚,有履约保证和质量保证条款。
严控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施工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建设单位要严把设计变更关。
加强签证管理。各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对隐蔽工程、工程量增加项目的变更等签证,必须做到“三方签字”,即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同时参与,对工程量进行丈量、质量验收之后,实行现场签证。
严格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开展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活动,验收人员组成有特定要求,包括质监、业主、监理、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建各方都应从各自的角度进行评定,集体验收合格方能出示验收通知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完善财务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建设内容做好帐户设置和管理,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资金拨付。拨付项目资金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由建设单位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度和工程量予以核实,严格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付款。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资金管理办法拨付项目资金,并对建设单位审签的发票、工程量验收单进行抽查。
二是强化部门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具体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组织工程变更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对省、市、县重大项目实行
稽查。。
审计机关应深入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审计监督,依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政府招投标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备案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受理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工作的投诉、举报。
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工程招投标、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完善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严格市场准入。
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反管理程序等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同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监察、发改、财政、审计、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作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发挥各自职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和行政问责,更加及时、直接、高效地解决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监管合力,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合法合规、科学高效、优质规范实施。
一是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设备购置标准,或建设计划外工程,造成工程决算超概算的,财政部门不予追加投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是对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或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违反规定越权插手、干扰招投标工作和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参与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投标承诺不兑现的单位,列入建筑市场相关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违反规定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施工合同,或未经招标办备案,擅自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在工程变更、价格签证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增加工程造价的,财政部门不得增拨工程款,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市政府为县道危桥改造的责任主体,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所管辖区内乡村道危桥改造的责任主体。市农护办负责全市危桥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公路管理处承担县道危桥改造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承担乡村道危桥改造工程的管理工作。
二、资金安排:
1.省补资金政策:依据省交通厅交公[]26号文件《关于下达年度省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工程计划的通知》规定,县道桥梁建设省按照南800元/平方米补助;茅山老区乡道、村道桥梁建设省按照800元/平方米补助,其他非老区乡乡道、村道桥梁建设省不予补助。
注:具体省补助资金按照当年度省出台的补助文件进行申领(以上为年度省补助政策)。
2.市财政补助政策:
(1)县道危桥改造资金除去省补资金外,缺额资金由市财政筹集解决。
(2)乡村道危桥改造资金市财政实行定额补助,非茅乡每座桥梁按1500元/平方米补助,茅山老区乡补助1300元/平方米,茅山老区乡同时享受省补资金政策。其余不足资金由各(区)自筹。
(3)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资金必须单独建账,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省补、市补资金由市农护办统一到市财政申领和管理,工程竣工验收以后,将补助经费划拨各(区)专户。
三、实施计划和程序:
危桥改造的任务依据是市农护办年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排查出来上报市政府的危桥。全市农村公路危桥共101座(截止年底),其中县道危桥8座,乡村道危桥93座,具体以各(区)每年上报计划经市农护办审核数为准。市政府将危桥改造任务纳入各(区)“四个文明”年度目标范围考核,年底将考核结果与各(区)政府(管委会)的绩效考核挂钩,与危桥改造的补助经费挂钩。
1.县道8座危桥改造于年底前竣工验收,决算审计,争取省补资金。
2.乡村道危桥改造由市农护办对各乡(区)上报的农村公路危桥改造计划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市政府批准审定后组织实施。县道、乡村道年度改造计划必须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列入市重点项目开工预可计划后方可按程序实施。
3.市农护办按照批准制定的年度危桥改造实施计划上报市发改委立项。
4.根据市发改委立项情况,市农护办牵头会同各(区)统一组织施工图设计,编制预算文件,统一实行招投标工作,择优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同时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全程质检。
5.经确定认可的施工单位进场后,县道危桥改造由市农护办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乡村道危桥改造由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业主具体负责,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协调并做好工程有关事宜。市农护办在各(区)组织施工图设计、编制预算文件、招投标工作方面协助组织和技术指导。
6.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所有农村公路危桥改造项目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由各(区)作为业主单位统一负责实施交、竣工验收工作。市农护办协助组织竣(交)工。
【关键词】: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问题;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 X73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质量不但是公路工程企业的生命,也是其他行业的生命。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的质量意识,确保公路工程在运行过程中行使的安全畅通、以减少道路后期的在维修和养护等方面的投资。公路工程的建设是一个整体的系统,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都将会给交通的畅通程度、车辆的行使速度及其行车的安全程度带来一定的影响。公路工程竣工后,都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确定其工程质量等级和得分。评定标准、评定步骤、评定内容都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等级,笔者有着多年评定工作的经验,浅谈对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的一些理解。
一、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存在的问题
1、评定体系本身的问题
(1)评定主体不明确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部分规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或者主体模糊的问题。这些规定对实施评定的体表述不明确,导致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阶段和竣工阶段的检验不知如何进行评定。使监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质量检验评定,无法体现在最终的质量检验评定表当中,导致施工单位自评和确认之间相互脱节。目前的公路工程中施工单位进行评分占主导地位,施工单位和监理部门的质量检验都依据自身单独进行评分,而监督部门则主要依据施工单位提供的评分进行质量检验评定,使公路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主体不够明确。
(2)评定方法不一致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不一致是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存在的大问题。《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计算方法各有不同。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公路工程质量首先由分项工程为评定单元,评分制为100分,并在些基础上,进行逐级的评分计算。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则规定,公路工程等级要由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评分的方法来确定。。两种规定在计算方法上的不同,使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存在不同的标准。
2、评定工作及管理方面的问题
(1)评定表格填写不规范
在公路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中,由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检验管理不到位,导致评定表格填写不规范或者检测数据不准确等现象非常普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对质量检验的重视度不够,施工人员缺乏必要的质量保证责任心和专业知识,在填写质量检验评定表格时,存在不准确性和不标准性,甚至没有进行现场实测就随意填写。在质量检验评定表格的填写方面,还存在部分分项和分部工程名称填写不准确,对同一工序或者同一施工部位名称填写不统一的现象。这种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随意性和不负责现象,直接影响工程最终的质量检验评定结果的真实性。
(2)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在公路工程的外观质量评定上,受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在同一个工程项目当中,由于每个人对外观的判断标准不同,同一个人对同一个项目的评价就有所不同。另外,也存在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对同一项目的评价不同的情况。所以在公路工程的建设项目中,对于外观评定的扣分,受评定人员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其中很容易出现人情分和情绪分。
(3)部分项缺乏评定标准。
在公路的质量检验评定中,对于一些特殊项目或者新技术和新工艺,往往缺少必要的评定标准。这些质量评定标准的不健全,使这些特殊项目或者新技术、新工艺缺乏检验评定依据,严重影响了整个工程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4)竣工验收综合制质量评分难把握
在交工验收前,质监部门对工程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确定项目的工程质量评分,交工验收组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竣工验收时,该分数占工程质量评分70%,竣工验收委员会按照工程质量综合评分表打分占30%,但综合评分表条款很粗,无具体扣分标准,且竣工验收委员成员多数为非专业人员,所以带来两大问题:一方面综合评分表中的评分条款粗,难以掌握操作,扣分尺度不一;其次非专业的验收委员对工程的基本概念知之甚少,如何合理扣分,确是难题,怎又能反映工程的实体质量。
二、检验评定实施与管理对策
1、统一标准、明确主体
统一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公路工程质量体系得到保障的基础。相关部门应该重视对标准的统一制定和科学规范。使公路的质量监督部门有法可依、有标准可执行。另外,对评定的主体进行明确,也是目前公路工程质量检验工作所必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主体明确是工作和责任划分的根据,也是质量检验工作能够全面渗透的关键。只有主体明确了,才能将检验工作的具体项目和具体标准进行落实,并在质量检验工作中对标准进行不断的完善。
2、强化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评定保证体系
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要把质量放在工作的重点上来,将保证质量检验评定工作具体措施进行制定和层层落实,并在实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体系,将保证质量检验评定措施,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在工程开始之前对质量检验评定进行技术交底,制定合理的质量检验评定考核机制,全面提升质量检验评定工作效率。
3、全面提高施工人员质量检验意识
在公路工程中,不但要重视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养,更要注重对人员的质量检验意识培养。在实际的工程当中,施工人员往往缺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面的知识,导致工作中出现质量保证责任心不足的问题。施工管理人员和质量监督部门应该结合每个工程项目的特点,进行适当的质量检验知识培训,对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人员要加大考核力度,使全体施工人员的质量检验意识得到提高,为质量检验评定提供良好的管理环境。
4、将质量评定纳入日常管理范围
目前的工程合同条款中均没有质量评定要求,工程质量只是作为竣工资料要求,没有在质量控制中提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往往不重视质量评定工作,造成事后评定的被动。建议在标书中要明确质量评定的要求,将质量评定纳入日常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5、未完成、修复、补救工程竣工前严格检查,细化评定内容
在竣工验收前,对交工验收时的未完成工程和交工验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应经质监部门严格检验。对工程质量综合评分首先应将评定内容细化,确定每个存在问题的位置和扣分数。验收前,由质监部门牵头,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检验评定组,全线检查,确定每项得分,得出综合工程质量评分,最后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
结束语
现阶段公路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公路工程的质量检验管理部门,应该正视这些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公路质量检验标准进行科学的、合理的改进,以完善整个公路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体系。另外,还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管理,从根本上提高检验评定工作的整体质量。
参考文献:
【1】姜志强,冯悦.浅析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西部科技2005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图、声像等形式记载的资料。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应遵循集中收存,保障完整与安全,向社会公开,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楼案工件的监督管理,各县、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件的领导,把城建档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使城建档案工件适应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的发展。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资金和管理经费,从本级城建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县(市)、矿区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设施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城建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基础设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市容环卫设施,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军事工程中除军事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专业部门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市容环卫、市政、公用、房产管理、人防等部门资料;
(三)基础性综合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他规范性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资料;
(四)其他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就履行城建档案基础资料的收集、保管义务,确保城建档案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并按规定时限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送责任书,明确城建档案编报内容、范围、时间及其他责任和要求,并指定专职人员具负责收集、保管、整理、编制和移送城建档案资料。
未签订城建档案移送责任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对纳入城建档案范围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责任书所列内容汇总工程竣工档案,并将建设工程档案列为竣工的预验收内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工程竣工档案。
本办法生效前未移建设工程档案的,有关单位应在本办法生效后六个月内将档案资料移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改建、扩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对原工程建设档案进行变更修改;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或平面布置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工程竣工档案。
工程停建、缓建的,该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除建设工程以外,其它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在城建档案形成之日起一至五年内,将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技术和业务管理工作档案移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在城市房屋、道路、管线等各项普查和补测绘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组织普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在普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管线变更后的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应督促本地、本系统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称送城建档案。
第十七条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的城建档案应是符合国家有关城建档案卷质量标准的原件或副本。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宣传城建档案知识,指导有关单位收集、保管、整理编制城建档案资料,并督促其按时移送。
。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设有符合档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专用库房。运用先进技术、设备,采取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蛀、防鼠、防震措施,保障库存城建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就按规定对库存档案进行检查。对破损、变质的,应及进修复;对需要永久保存的,应采用声像复制等技术予备份保存。
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涉及国防、金融、保险以及其它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城建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管理,档案管理工件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和泄露其内容。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件人员不得涂改、毁损、擅自销毁城建档案。
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库存档案进行综合性开发,扩大资源利用范围,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下列城建档案,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安全和秘密的除外。
;
(二)建设工程档案;
(三)专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基础性综合档案;
(五)其他涉及经济发展和公民切身利益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必要手续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无偿提供服务:
(一)查询本单位或本人所形成、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
(二)查询市政、公共设施档案的;
(三)查询产权人或合法使用人所有的或合法占有住宅档案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在查阅城建档案时,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涂改、污损城建档案或拆卷、抽页。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时移送或移送的城建档案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对拒不移送城建档案的,按建设工程的投资额外对罚款:
;
;
;
(四)投资额为一亿元以上的,处以八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市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范文1发包方:
承包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规模:工程量以实际验收为准。
二、工期:总工期 天,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其总工期顺延。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三、工程承包方式:
四、承包内容
甲方、监理、设计按实际情况调整认可的工作内容。
五、质量标准:
1、合格。
2、签订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质量保证金 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六、工程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按审计部门审定造价,下浮 %为乙方决算价。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督促检查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工作,协助乙方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2、甲方负责协助协调沿线单位房屋、电力、通讯及地下各种管网的拆迁等工作。
3、乙方需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以及设计文件中的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执行国务院(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妥善记录、整理和保管全部工程相关资料,按时限、要求上交各种报表和工程相关资料。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任务。
4、乙方需严格按工程设计文件及甲方要求组织施工, 如需更改设计,必须经甲方、监理、设计三方同意后才能实施。
5、乙方在工程中要严格管理,精心组织,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安全业务知识及操作规程,服从指挥,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施工,不得有损甲方的声誉和形象。
6、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7、乙方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工后,(包括全部工程量)必须经甲方、监理验收签证, 方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8、工程若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返工,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劳动法》,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人工资,如有违反,造成的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0、乙方负责办理直接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费用。工地上出现安全、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
11、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损害施工范围内的国防光缆、电信、邮电、市政等设施,均由乙方负责自行恢复,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12、乙方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 年。
八、其他条款
1、如施工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外,另给予经济处罚。
2、甲方本工程项目负责人 ,现场责任人: 。
3、乙方本工程项目负责人 ,现场责任人: 。 。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市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范文2甲方:
。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作地点:
三、 工程内容:室内田径馆和室外田径场地铺设7cm沥青砼,室内田径馆面积暂定为5012平方米,室外田径场地面积暂定为8919平方米。
四、 承建方式:根据甲方审定工程造价,乙方对工程实行包质量、包工期、包材料、包保修。
五、 建设工期:20天
六、 工程造价:
1、 底层为重胶沥青砼单价:4cm*12元 /cm*平方米=48元/平方米 13931平方米*48元/平方米=668688.00元
2、 面层为改性沥青砼单价:4cm*14元/cm*平方米=42元/平方米 13931平方米*42元/平方米=585102元 13931平方米面积为暂估面积。待工程完工后,应按实际铺设沥青砼面积据实结算。实际工程造价为:底层实际面积*单价+面层实际面积*单价
七、 付款办法:乙方机械全部进场后,跑道底层乳化沥青喷洒完毕,甲方付工程造价30%进度款。乙方底层重胶沥青砼铺设完毕后,甲方再付工程造价40%进度款。面层改性沥青砼铺设完毕后,经北京绿茵天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技术负责人和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后三日内甲方再支付至实际工程造价总额的95%,余额5%质保金至本合同一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付清。由乙方施工的分项工程资料必须按规范及监理收集、归整。整理完善后移交项目部归档。
八、 材料供应:乙方自行采购。
九、 技术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按工程施工规范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修改厚增减项目必须经过业主同意,方能施工。
十、 质量要求: 甲方驻派一名项目经理配合现场质量管理,并接受业主委托的监理公司指派现场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质量实行工序、部位、单位三级质量检验制。乙方应按有关技术规范精心施工,每道工序乙方均需在仔肩合格的基础上交业主质监代表,对质量不和格的,无条件返工或停工,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十一、施工管理:乙方在开工前须按建设工程建设标准向业主及监理投送施工组织设计及开工报告,经监理批准后方能开工,乙方要积极配合搞好施工协调工作,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搞好施工期间的交通管理工作,保证交通畅通,要进行硬质打围,保证文明施工。
十二、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工期由双方商定。
十三、工程保修:工程验收后,乙方对本工程保修壹年。
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合同签章后立即生效,本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结清尾款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市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的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项目及方式:
4、开工日期:20xx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xx年 月 日
总工期: 天
二、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标准和法律
1、合同语言文字:汉语。
2、适用标准、规范:《市政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国标CJJ1-20xx、CJJ3-90。
3、适用法律、法规:《合同法》、《建筑法》。
三、工程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方式:现金;
四、争议的解决: 如协商不成,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五、合同份数共计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再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