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是以全面贯彻实施《》为重点,聚焦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把功夫下在平时,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实现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形式明显好转,推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政策宣传落到实处。;务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存好书面资料;提醒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要确保已被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配合企业将本人信息录入大安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做好工资清单核算确认;掌握合法维权途径和方式,依法理性维护个人权益。另外,还发出了《致工程建设领域各企业的倡议书》,倡导用人单位在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守法、规范用工,不断增强农民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通过走访企业送法上门、网上新媒体宣传、深入工地张贴、发放宣传材料等途径,确保《条例》宣传贯彻到位。深入建筑工地、各类企业设立咨询台接受农民工现场咨询300人次,发放宣传手册800余册、致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致工程建设领域各企业的倡议书彩页1500余份;张贴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形象宣传海报300余张,悬挂宣传条幅20幅。
(二)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落实落地,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我市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市印发《关于大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大治欠[2020]3号),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用金融保险公司提供的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单替代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充分发挥保证保险作用,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上半年共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94.4万元,其中银行现金缴存194.4万元,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单替代缴存400万元,向建筑市场释放等量资金,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我市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我市开发了《大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专户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总承包银行等项制度。依法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市场秩序。
(四)举报投诉妥善处理。2020年上半年共受理农民工
举报投诉 12起,涉及农民工55人,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54.4724万元。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2起,欠薪和突发事件数量较往年同期呈现稳步下降的趋势。
(五)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5月份制定印发了《大安市2019年度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大人社联发[2019]3号),自2020年5月11日至6月12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12家,涉及用工人数224人,依法规范当前形势下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和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重大欠薪违法案件公布情况
。截至目前,我市没有符合条件构成“黑名单”的企业。
三、联合惩戒开展情况
我局联合相关部门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查实的欠薪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从严从重给予处罚,对欠薪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行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进行限制,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开展多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信用体系评价,使欠薪失信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聚焦《条例》执行,实现依法治理。将《条例》落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摆到突出位置,狠抓工作落实,全面确保《条例》落地生效。持续开展《条例》宣传,不断扩大《条例》知晓度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深入抓好《条例》学习培训,统一执法标准和流程,增强执法责任和能力,充分发挥《条例》攻坚利器作用。
(二)认真履职尽责,抓好源头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各类工程建设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专项整治,切实消除欠薪隐患,监督抓好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保证金等“五项制度”落实,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强化监督检查,构建联合惩戒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以人社部门牵头抓总,其它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的工作机制。强化欠薪失信行为监管、构建联合执法机制,发挥办案威慑作用、精心组织开展清欠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确保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餐饮服务业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2、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
3、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4、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公示及权益告示牌公示情况;
5、开发承建双方交纳工资支付保证金情况;
6、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与步骤
(一)宣传阶段(2009年11月15日至30日)。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0日)。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所辖区的用人单位自2009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12月11日至**年1月29日)。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在自查阶段中发现问题以及被举报、投诉较多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要加大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年元月,省联合检查组将赴有关市、州督促检查,在此期间,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将赴各区、县进行督查。
(四)分析总结阶段(**年1月30日至**年2月5日)。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对本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加强领导,要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和协调小组的组织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切实做到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区、县于2009年11月15日起,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使农民工投诉有门,维权有路。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时进行抽查。
(二)加强部门配合。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和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规划和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尽快执结。要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曝光。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克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到吊销营业执照。对不按《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畅通信息,及时上报。;;;四是于**年1月28日前将本次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上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综合执法科。
组及办公室成员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
全县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检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交通和水利施工企业,以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2、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和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
4、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情况。
5、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普法宣传阶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守法和维权意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在此阶段,企业要对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县人社、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国资、工商、工会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县专项检查领导组办公室。同时,县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优势,依靠网格内劳动保障员向用人单位广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做好拖欠工资案件的上报工作,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三)分析总结阶段。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特别是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涉嫌欠薪逃匿案件和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查处情况,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处置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组及时上报。
三、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成立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组,具体负责统一部署和指导全县的专项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各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和检点,认真组织,切实把检查工作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每个部门都有专人负责落实相关工作,确保通讯渠道畅通,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强化企业守法诚信的观念,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在辖区内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设立维权告知牌或公示牌;对严重违法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予以曝光,维护社会稳定,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建立互通情况工作制度,对易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欠薪工作合力,确保执法检查能够取得明显实效。
人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
住建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积极配合人社部门查处建设领域内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同时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县政办发〔2009〕50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资保证金,并对建设领域未按时兑付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工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
交通运输部门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监管,配合人社部门查处交通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砖瓦行业进行重点监管,并配合人社部门查处砖瓦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案件。
水利部门对水利工程施工行业进行重点监管,积极配合人社部门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安监部门对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行业进行重点监管,对煤矿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案件及时进行处理。
国资部门负责协助人社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工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照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07〕21号)相关规定,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
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行、银监、供电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四)认真排查,严格执法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检查的行业企业类型,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充分利用“两网化”监察信息资源优势,实时掌握本辖区企业的用工情况,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况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精神,综合运用市场、行政和法律手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提请县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工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企业,也要及时进行查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快查、快立、快处”,对有争议的案件,能够立案受理的,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裁决,对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可采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的方式进行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在欠薪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普遍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将其作为开工、竣工的审查条件。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通过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加快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各类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普法宣传阶段(**年11月1日—11月10日)。采用多种形式,在社会上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进行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的意义,进一步普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二)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年11月11日—20日)。各类用人单位对**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报县劳动保障局,对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数及人员构成情况、拖欠的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三)汇总上报拖欠工资数额阶段(**年11月21日—24日)。县劳动保障局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劳动保障局、涉及建筑企业的,抄送建设部门。
(四)执法检查阶段(**年11月25日—2007年2月12日)。由县劳动保障局、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根据用人单位上报的工资支付情况,对全县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普遍检查和抽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逐户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力武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维权案件处理更加复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亟待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执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认真把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积极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以种种方式逃避企业责任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以及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责令改正。
(三)禁止拖欠劳动者工资。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特别是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严格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
(一)建立举报奖励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人员实施奖励。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二)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
在建筑、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开工前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严禁施工单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施工单位要按规定与录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凡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各镇街道要积极支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三)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和问责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认真受理、及时介入、依法处理,坚决杜绝、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进一步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和受理举报投诉等执法方式,逐步推行监察方式网格化。对因监督检查不到位而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投诉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违规执法的,要追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监察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工程项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电力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
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是指由县人社局会同局确定的,在最近三年内有拖欠其所使用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县人社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公安、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受理,不得推诿。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金额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预存
(二)工程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5%预存;
(三)工程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3%预存
(四)工程合同金额1亿元以上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预存(五)在建项目按照剩余工程量预存,但最低不低于应预存保证金的30%。
(一)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到县人社局办理保证金预存基数审核手续。经县人社局审核后发给《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
(二)施工企业持《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
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社局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保证金。
(三)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保证金预存凭证到县人社部门领取《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时,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施工企业,须提供由县人社局出具的《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应当督促其按规定预存,不预存的,相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否则,由县监察局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施工企业作为用人主体,应依法承担用工责任,在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农民工工资款时,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按期拨付农民工工资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人社局调查属实,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
(一)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或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
(二)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工资的。
第十条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资时,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支取该项目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预存单位按核准的金额造册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由农民工签字领取。
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施工企业应按县人社局出具的《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申请。工程已交付,施工企业持能够证明已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相关资料,填报《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申请表》,向县人社局申请支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县人社局在接到施工企业保证金支取申请后,督促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交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三)保证金支取。公示结束后,经查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县人社局应当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通知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息一次性支取给施工企业。
第十二条保证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由县财政、监察和审计进行监督。
施工企业预存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本施工企业承建项目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县人社局应当按相关规定选择商业银行存储保证金,为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建立台账,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支取等工作。施工企业出现影响较大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欠薪认定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规范管理,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公司各方当事人在合作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以及各方当事人与农民工因工资结算发生的争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县人社局应当建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完善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
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可免予预存。对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可酌情提高保证金预存比例。
(一)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减。
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至交(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
在首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90%预存保证金,并按10%逐年递减;连续三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不再预存保证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原预存单位应提出书面核准申请,人社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二)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增。
对在首个保证期限内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150%预存保证金,并按50%逐年递增。
对已被准予调减保证金预存标准或不再预存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按第七条规定的标准预存或第十条规定的标准补缴。
第十六条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领域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县住建局负责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体育局等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因工程款拖欠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公安局要妥善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由此引发的,对黑恶势力参与的“恶意讨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县人社局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督促发放工作。
(一)不按规定预存保证金擅自开工或者动用保证金后未及时补缴保证金的
(二)为套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三)伪造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在建工程项目具体情况:截止目前2020年全县各类项目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项目20个,实行实名制管理项目20个,实行分账管理的在建项目20个。所有在建项目严格按照缴纳比例足额收取保证金,实施差异化管理。
。通过“春风行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宣传,共计发放宣传资料1500份,咨询法律法规,解读相关政策人次达1500人次。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情况:截止目前,累计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0万余元,累计返还367万余元,保证金账户余1700万余元。
二、工作主要措施
(一)强领导,重部署,抓落实。一是专题部署抓落实。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夏季行动的通知》(甘治欠办发[2020]22号)下发我县后,我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赓即召开了县关于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专题部署会议,传达上级精神及要求,及时调整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二是听取汇报督促进展。在开展专项行动前期,我县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先后召开听取项目实施单位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推进情况专题汇报会,并认真组织研究分析我县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突出问题,明确牵头协调和处理解决的责任人,限定解决时限及兑付期限,工作组定期督促检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二)严制度,推常态,维权益。一是摸底排查,明确时间节点及范围。自2020年初开始,我县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将平时巡检和专项监察切实结合起来,开展“大检查、大走访”活动,对全县范围内14个乡镇的重点在建工程项目、企业展开专项督查治理,全面清理排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建立工作台账、建筑工地的合同备案等情况。
(三)重检查,督整改,强落实。。一是全面排查摸底,实施“三查两清零”,开展分类检查。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专项检查工作组必须深入施工现场,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措施的情况。。二是集中联合执法,开展欠薪案件“回头看”,启动应急处置。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注重突出问题导向。全面启动欠薪问题应急处置机制,对存在欠薪的企业进行专项处理。
三、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不及时,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建筑企业和农民工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较差,有些农民工根本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发生劳资纠纷后,劳动者又无法提供证据,让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二)非法转包、分包严重,埋欠薪隐患。由于建设工程存在层层转包和无资质的“包工头”借用资质非法分包等问题,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极易成为社会自然人,到年底“包工头”一旦发觉自己利益不足,就卷款逃匿、关闭手机,容易导致恶性欠薪事件的发生。
(三)工资支付制度不规范,支付方式不合法。
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同步,不少施工企业未采取银行卡发放或现金发放的形式把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而是按劳务协议付给“包工头”,经多层承包提取自身利润后再付给农民工。“平时借发生活费,年终结算工资”是建筑行业支付劳动报酬的普遍方式,支付方式极其不合理。
各位领导、同志们:
2020年,XX市始终将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严格按照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措施方法,完善制度机制,全力予以抓紧抓实抓好,有效杜绝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全市和谐稳定大局。
一、强管理,广排查,严执法,工作有了一定成效
(一)加强谋划,强化工作保障。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治欠保支工作推进方案,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合作,实施“三查两清零”,确保政府工程项目无欠薪,防止欠薪隐患累积。
(二)排查全覆盖,不留死角。对我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支付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项目,有欠薪记录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至今,我市对XX个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多次检查,未发现欠薪情况,也未发生重大违法案件或因欠薪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三)规范执法程序,健全巡查机制。为规范巡查工作,突出治欠效果,我市在原有的日常巡查机制下,健全了前期摸排梳理、中期现场巡查、后期督促整改机制。建立健全了工作台账,按照治欠保支工作规定,采取现场询问、资料核实、台账核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检查,由我市治欠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效,优化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效果。对发现有涉嫌欠薪的行为立即启动执法办案程序,依法快查快处,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两个监管”制度推行有序,源头防治成效显著。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民工保证金三方监管实施,抓实治理欠薪重要手段。目前,我市XX个在建工程项目已全部落实了农民工保证金三方监管,监管金额XXX余万元,监管实施率达到100%全覆盖。同时,我市对新建项目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四方监管模式,实施工资支付过程全程监管,极大程度上避免了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发生。今年以来,我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巡查企业近XXX家,排查欠薪隐患X起,协调处理拖欠工程劳务费投诉事件X起,涉及劳动者X人、X万元;快速调处欠薪案件X件,为X名农民工追回薪酬X万元。
二、主动查找分析,深挖问题根源
(一)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主要原因是开发商通常使用开盘后购买者付款的资金来支付建设过程中的进度款。原因是今年疫情以来,受疫情影响,商品房销售受到较大影响,部分开发商资金回笼不足,导致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及工人工资。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不够规范,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部分工程项目对部分零星使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资料不够完善、用工不规范。原因是施工方对零星用工管理不规范,没有完全落实实名登记,部分农民工维权意识差,平时不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发生欠薪投诉甚至不能提供相关工程、业主和施工单位名称。
(三)工资结算问题。在建施工项目大部分施工班组工人的工资结算方式为计量计价,工资发放时,因工程质量验收等问题无法及时核定工作量和实际工资金额。原因是劳务公司或者施工班组长对施工全过程结算制度落实不到位。
(四)施工班组长(小工头)违规保管工人工资卡。施工班组长以需要向总包备案登记为名,要求工人将工资卡及密码交由工头集中管理。原因是农民工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保护意识差。像这种情况,总包已经按时将工资发放到工人工资卡,但工人却没有拿到应得的工资,处理起来难度极大,甚至无法下手处理。
三、真抓实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农民工欠薪问题是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我市将继续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全市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对存在问题追根溯源,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全力以赴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做好宣传发动,提高维权意识。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开展向在建工地的农民工进行《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工理性维权、合法维权意识。
(二)开展摸底排查,做好正面引导。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指导建筑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深入排查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督促建筑企业落实“一金七制度”保障措施,规范用工管理。
(三)坚持问题导向,认真落实整改。对于在建项目的用人单位中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隐患的,及时督促用人单位进行有效整改;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落实专人进行跟踪和督促;对于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关键词] 农民工 失业 保障体系
一、农民工就业现状
我国农村人口7.37亿,占总人口总数的56%。农村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到城镇或城市就业,形成了一个非常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所谓的农民工,既包括那些跨地区外出务工的农民,也包括在原籍居住地乡镇企业务工的农民。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农民工达13181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25%左右。
农民工进城就业一方面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为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繁荣做出巨大的贡献。据世界银行1997年的估计,在1978-1995年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年增长9.4个百分点中,劳动力部门转移的贡献占1.5个百分点。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参与多种经济活动的现象快速增加,并逐步呈现出跨产业、跨区域的特征。2004年以来,农民外出就业的政策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外出就业农民数量从1983年的约200万人增加到2006年的1.32亿人,23年增长了近66倍,年均增长20%左右。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其中在加工制造业中占从业人员的 68%,在建筑业、采掘业中占到近80%,在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这一比重达到50%以上。
农民工入城就业缓解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直接意义。世界银行调查报告估计,2004年农民工汇回家的款项总额为1690亿~3000亿元人民币,2005年为1910亿元~3300亿元人民币,未来5年~10年内仍将保持增长。农民工汇款占收到汇款家庭收入比重的20%~50%。
农民工就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农民工失业问题却依然存在,且日益突出。如何解决城市农民工的失业问题,促进农民工就业、生活与社会保障,已成为社会进一步发展不容回避的问题。
二、农民工失业与失业保障现状
关于农民工的失业以及失业后保障的状况有一些学者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调研。结果都揭示了农民工失业现象比较严重,失业后一般很少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救助,生活艰难,令人忧虑。
1.失业率高、持续时间长
进城农民工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不稳定,失业现象比较严重,比城镇居民的失业要严峻的多。虽然在不同的城市,农民工失业率会不尽相同,但根据以前学者们所做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失业率很高,有的城市高达80%以上。
2.失业后生活无保障
调查显示,失业后农民工生活艰难,其状况令人堪忧。农民工在失业后,只能靠自己过去的积蓄生活,其次就是借钱和得到亲朋好友的资助,靠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的最少。他们很少得到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帮助。城市农民工工资水平低且很少提高。而且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严重。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932元,月平均工资水平为2078元,比进城务工农民高出近一倍。但由于工资较低、拖欠工资严重,失业农民工积蓄很少,维持生活非常艰难。
3.关于农民工失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是没有完整的针对农民工失业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农民工失业后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二是政府在农民工失业保障和就业服务方面没有很好的发挥其主导性的功能和作用;三是农民工缺乏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
三、政策建议
1.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及社会保险制度
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优先解决基本保障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必要的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等救助、补贴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立法工作,依法加大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抓紧修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各种工资支付行为加以规范,研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预警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
2.建立完善就业促进制度,规范城乡劳动力市场
首先要大力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改革劳动就业制度,促进城乡平等就业,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就业优惠政策(从企业和农民工两方面)。建立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和培训体制,增加职业介绍和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数量。加强对农民工就业的指导和服务,提高职业介绍机构的数量和质量, 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就业服务是对农民工失业救济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
3.提供政策支持,为农民工返乡提供创业机会
一是制定优惠政策,营造良好创业环境。搭建农民工回乡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土地使用等手续的“绿色通道”,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组织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指导,组织政府部门与农民工创业者进行结对帮扶,帮助农民工解决创业中的困难,帮助农民工把创业做大做强。二拓宽融资渠道。政府可在扶贫、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切块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门扶持农民工创业。为下岗职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一样,建立农民工创业担保基金,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参考文献:
为了使社会更好地了解《关于建设领域推行保函方式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的主要内容,做好解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解读提纲
1、适用范围 芜湖市市区范围内的建筑市政、铁路、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的施工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以金融机构保函方式或者以现金方式交纳。
2、保函的开立和提交 。保函种类必须是见索即付保函,保函开立和提交流程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提交工程项目合同,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并按规定格式开立保函,开立保函后按现行工资保证金交纳程序到市人社局开具交款确认书。
3、保函动用及补交 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保函时,由受益人向保函开具的金融机构发起索赔,开立保函的金融机构须在接到《索赔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垫付资金至受益人指定账户,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保函被动用后,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在15日内重新开具保函或以现金方式补交工资保证金,补交金额不低于保函原有资金额度。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责任单位实施处理,并记入不良记录名单。
4、保函注销 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因故终止施工需要注销保函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清退程序》办理完成清退手续后,持《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清退申请表》至开立保函的金融机构注销保函。
5、保函适用限制 近三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能以保函方式交纳工资保证金:
(一)被列入建设行业、人社等部门不良记录名单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过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存在尚未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被认定为责任主体的;
(三)工资保证金或保函被动用后未及时补交的;
(四)保函到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保函延期的。
6、其他要求 规定了开具保函的机构备案入库出库流程,人社、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等要求。
二、解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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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读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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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读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