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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备考题

2024-09-26 来源:华佗小知识

  问题

  1.指出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

  2.指出招标人与中标企业6月12日签订合同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解析:  1.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如下。

  (1)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不应包括当地招标监督办公室和公证处人员。

  (2)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招标人与中标企业6月12 日签订合同不妥当。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  A、B两家施工企业均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一铁路工程的投标,并签订了联合体协议。A企业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中标后,A、B两家企业分别与发包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A、B两家企业分别就中标工程质量向发包方承担责任。工程开工后,由于工期紧张,A企业将部分工程(含主体工程)交给仅具有劳务承包资质C企业组织施工。B企业将全部工程交给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D企业组织施工;B企业只收取.管理费,并同意D企业组建的工程项目部以B企业名义对外接洽,包括对外签订各类购货

    问题

  1.指出发包方和A、B两家企业签订承包合同的违规之处。

  2.指出A、B两家企业分别将工程交给C、D企业组织施工的违规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3.D企业的供货商是否可以起诉B企业?供货商是否可以将D、B企业列为共同被告?为什么?

  解析:  1.发包方与两个承包企业未按招标文件对联合体的要求签订一个联合体施工总承包合同,而是与A、B两家企业分别签订两个合同。

  2.(1)A企业的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理由:A企业将部分工程(含主体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C企业组织施工。

  (2)B企业的行为属转包行为。

  理由:B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而是将全部工程交由D企业施工,只收取管理费。

  3.供货商可以起诉B企业,也可以将D、B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理由:B企业应是承包合同主体,D企业是以B企业名义从事工程施工活动。

  3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共有A、B、c、D、E、F、G、H 8家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并于规定的时间9月10~16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C、D、E、F、G、H 7家施工单位均提交了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10月18日,G施工单位于下午3时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E施工单位于下午3时30分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问题

  1.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G施工单位提出的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合理?其能否收回投标保证金?说明理由。

  3.E施工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解析:  1.《招标投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例建设单位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问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本案例中G施工单位于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其要求是合理的,并有权收回其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3.E施工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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