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办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职责管理:
1.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全责的管理制度。负责本校园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二、安全教育
2.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与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把安全工作作为家长会的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教育效果。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三、安全责任制和检查
3.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4.建立完善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对教育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5.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周检查制度。在每学期开学前,对校舍、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保健品、化学药品、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雨季前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定期、不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问题应限期整改。每学年的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重点安全专项检查应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6.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师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有关工作制度,定期进行查验或完善,做好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校园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四、校内设施安全
7.经常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负责安全的人员应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等)应立即报告教育办。
8.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按规定在教室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9.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严禁在校(园)内焚烧纸张、垃圾。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加强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
五、校园秩序安全
10.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校园实行封闭性管理。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进入校内。
11.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应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各校园应配备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监控设备,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应与公安、工商、、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周边环境治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1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教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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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5.事故处理结束后,应按照上级规定对安全、学生安全实施相关的保险业务,协助做好有关理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