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范文1
《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上海市各级农委、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酒类监管、食盐监管等部门。
食品安全举报分类
《办法》中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 。
隐名举报 。
匿名举报 。
大幅度扩大了奖励范围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将原有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的9项情形扩展为30项,覆盖了私屠滥宰、病死禽畜肉产品、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众多民众颇为关心的情形。
拓宽了奖励条件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
2.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3.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4.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5.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6.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市食药安办专题会议进行资金审核后,可以按照《办法》对人予以奖励。
提高了举报奖励标准最高奖励30万
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一般奖励标准和重点奖励标准。
《办法》的一般奖励中,事实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5%提高到3%~6%;线索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2%提高到2%~3%;举报涉及的案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是举报情况属实、案件影响较大或者行政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可以视情况给予200~2 000元的奖励。
对与食品安全关系较大的10种情形(见表1)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需要说明的是,鉴于针对食品标签等非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量大、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中最低奖励金额为100元等原因,最低奖励标准由现500元降为200元,而最高奖励标准从现在的20万元提高为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健全了隐名举报制度和“吹哨人”制度
针对隐名举报,在奖励条件中明确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可以给予奖励,并从程序等各方面对隐名举报进行了规范和制度保障。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内部举报,明确了“吹哨人”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举报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可以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
进一步规范举报奖励程序 把食品安全奖励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特殊奖励附加程序、隐名举报奖励程序,各程序均对举报奖励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明确了时间节点、报送的资料、格式文书等具体要求。
此外,一般程序奖励审批时限由原30日放宽至45日,即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范文2
举报制售假劣药品的市民,最高奖励可超过5万元。安徽省近日出台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依据查获假冒伪劣药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对于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重奖。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范文3
1、大力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按月分解全镇39家执法计划任务,明确执法的范围、内容和重点,落实责任人,确保计划完成率达到100%,做到行政执法治“就位不缺位、到位不越位、对位不错位”。采取全面检查执法与专项检查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单位的专项执法检查。
2、推进执法工作标准化建设。将执法流程的每个环节分解、细化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制定每个岗位的工作质量标准和相应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案卷管理,实现执法过程“六化”管理,即“执法工作制度化,执法过程程序化,执法程序证据化,执法证据案卷化,执法案卷规范化,履职尽责合法化”。每半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活动,不断推动巩固执法办案工作能力和水平。
3、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推进“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持续推行“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安全生产巡查和联合执法制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从严从重惩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强化震慑。
4、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实事求是”的要求,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认真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制度,以事故教训推进工作开展。
5、积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完善《镇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奖励办法》,扩大宣传知晓面,积极拓宽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渠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举报受理、查处、反馈、奖励、督办等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举报查处督办制度,做到有访必查,有查必复,做到案件核查率、回复率100%。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牢固树立抓“治摩”就是抓治安,抓“治摩”也是抓发展的思想认识,以更大的力度和更硬的措施,开展密集式整治,想尽一切办法实现全面完成“无‘摩的’搭客、无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村(社区)”建设工作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治摩4号”行动的组织领导,镇“治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行动指挥部。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分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等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包村抓社会治安督导工作分工,深入各村(社区)和执法第一线,实行挂点督导,坐阵指挥。。
三、工作措施
㈠密集整治
针对以往的集中行动时间较短,对搭客营运的打击效果不够明显的问题,“治摩4号”行动要坚持密集式整治,每轮集中整治行动都要保持在7天左右。4月8日至4月15日开展第一轮集中整治,4月中下旬开展第二轮集中整治,5月份开展第三轮和第四轮集中整治,具体时间按上级要求安排。通过延长行动时间,缩短行动周期,最大限度地压缩搭客营运的时间和利润,使“摩的”司机难以为继,主动放弃搭客营运,转型就业。
㈡多措并举
在每一轮的集中整治行动中,我镇将采取巡、清、控、堵、挖等措施,全方位开展“治摩”行动。
巡:出动各种执法力量严密路面巡查,加大路面执法强度,对有违法嫌疑的摩托车、冲摩托车、违规上路电动车,包括停放在路边的无牌无证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一律查扣。
清:一是要清查出租屋、工棚工地等重点场所。以村(社区)为单位,结合治安隐患清查行动,由公安、交警、出租屋管理部门联同村(社区)开展专项清查行动,大力查扣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摩托车,对使用人与登记人不一致、有盗抢嫌疑的摩托车,一律依法查扣。二是要清查摩托车维修店铺。要把摩托车维修点列入重点清查对象,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清查,对维修点的无牌无证和假牌假证摩托车一律依法查扣。
控:严管客运站场等“摩的”集中区域,主要针对*客运站及其他客运上落站点,要派驻重兵严密监控,对有营运嫌疑的摩托车,要严格检查,依法查扣。同时对医院、商场等人流密集的重点场所也要落实清理“摩的”聚集点的责任制,采取便衣和武装执法、定点监控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执勤方式,对有搭客营运嫌疑和其他违法行为的车辆,发现一辆,查扣一辆,最大限度地压缩摩托车搭客营运的生存空间。
堵:以村(社区)为单位,以无“摩的”、无电动自行车为目标,在各个村(社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固定卡哨进行堵截,禁止搭客“摩的”和电动自行车进出村(社区)。
。
㈢异地用警
在必要的时候,我镇根据由市“治摩办”牵头协调,以各大警区为单位,采取“异地用警、规模用警”的方式,集中大警区的执法力量,在我镇轮流开展区域性“治摩”集中清查行动。
㈣狠抓减量
针对摩托车总量仍然较大,到期报废车辆档案注销率较低的情况,“治摩4号”行动要继续抓好摩托车减量措施:
1、上门催缴报废摩托车。按照交警支队在4月30日前分送到我镇的关于达到13年使用期的摩托车造册资料,在5月份前组织各村(社区)逐户上门敦促车主上缴报废车辆。
2、催缴历年欠缴税费。地税分局、交通分局根据市地税局、市交通局在4月30日前的我镇欠缴税费的摩托车名册,在5月份前组织各村(社区)逐户上门敦促车主补缴税费或报废车辆。
㈤加强监督
。由镇“治摩办”与文化广电服务中心联合开设专题栏目,对辖区内的摩托车搭客营运、冲、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现象以及涉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事故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二是及时上报。由各村(社区)将“清”、“堵”非法摩托车和违法行驶电动自行车、上门催缴报废摩托车、催缴历年欠缴税费或报废摩托车情况向镇“治摩办”定期汇报。三是限期整改。镇“治摩办”根据我镇的“治摩”工作情况,针对目前“治摩”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村(社区)限期整改,进一步巩固“治摩”成果。
㈥奖励举报
。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要加强对“治摩4号”行动的组织领导,整合公安、交通、工商、城管等各职能部门的执法力量,克服厌战心理,树立必胜信心,确保“治摩4号”行动取得明显效果。
㈡制定方案,强化队伍。要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要加强我镇“治摩”专业队的力量,配备专职干部和工作设备,专门负责日常“治摩”工作,坚持不懈开展整治行动。
㈢加强宣传,广泛发动。要把宣传工作贯穿行动始终,重点宣传主动举报并配合查处摩托车非法营运的奖励办法、“治摩4号”行动的主要措施和行动战果,为营造强大的宣传攻势,我镇按照市要求,定于4月11日举行公开销毁非法摩托车统一行动。
㈣依法行政,维护稳定。执法人员要始终坚持依法“治摩”,使用规范文明用语,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坚决杜绝“三乱”现象和简单粗鲁的执法方式。充分配备维稳力量,按照预防和处置应急预案,及时掌握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积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公安分局要注意做好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工作,并负责按照《处置因“治摩”问题引发的工作预案》的要求,从分局中抽调应急维稳人员,并做好部署,做好全镇维稳工作。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范文5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城乡居民畜产品消费安全为主线,坚持标本兼治,以夯实监管基础、完善监管机制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着力解决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原则与目标
(一)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二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三是坚持常态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监管执法和宣传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以主要领导亲自抓为标志的组织领导更加强化,以“网格化”管理为标志的监管方式更加完善,以依法行政为标志的监管能力明显提升,以守法生产经营为标志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显著增强。加快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物在畜产品中无检出,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着力打造“畜产品最安全”的行业名片。
三、全面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八项监管措施
要依法履行职责,围绕养殖及相关环节,落实“八项强化”措施,着力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一)强化畜禽养殖环节监管。生产源头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关键。要抓好三个重点,一是全面推进畜禽标准化养殖。按照“六化”(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环境生态化)标准,加快推进养殖场规范化、标准化生产,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养殖场(户)监管,严格饲养企业动物防疫条件,规范动物疫病防控措施。二是督导畜禽养殖场(户)按照《畜牧法》规定,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要连续、完整、真实,实现养殖环节质量安全过程全面监控、出现问题能够有效追溯。三是依法严力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犯罪行为。
(二)强化畜牧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管。一是加大对辖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工作力度。监督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兽药GMP和兽药GSP,饲料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和销毁制度;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禁用兽药和假冒伪劣兽药饲料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建立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生产经营情况月报告制度。三是严禁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及其化合物,严禁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违禁化合物。四是建立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承诺制度、诚信档案制度和劣行“黑名单”制度,增强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促进投入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畜禽收购贩运环节监管。对辖区内畜禽收购贩运人员全部实行动态登记备案制度和安全承诺书制度;。
(四)强化畜禽定点屠宰环节监管。。实行定点屠宰的肉牛、肉羊等活畜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五)强化监督监测环节监管。按照农业部畜禽养殖场(户)逢出必检的要求,科学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合理确定抽检比例和频率,做到属地管理、分级检测、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科学公正、随机抽样,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科学严谨地做好样品检测,确保结果真实有效,详实填写原始记录,规范出具检测报告。鼓励大型畜禽养殖场(基地)开展企业自检。
(六)强化“三品一标”监管。按照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标准化养殖场参与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认证和登记;强化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的证后监管,提升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证地理标志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建立退出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上报农业部核准注销。
(七)强化出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生产、加工出口畜产品企业的备案和信用登记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体系,一旦有进口国检测出质量安全问题的情况,出口企业要及时报告。
(八)强化违法行为查处。对初步调查认定涉嫌制售、使用“瘦肉精”等犯罪行为的,要按照农业部等八部(局)印发的《“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农质发[2011]10号)和省政府“三个一律”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做好案件移送后的协查工作。对其他涉嫌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63号)和“五个不放过”的原则,查明违法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六项监管制度
(一)宣传教育与技能培训制度。市、区市两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年度宣传教育与技能培训计划,确定兼管领导,落实宣传培训经费,丰富形式内容,分级实施、确保效果。一是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强对养殖场(户)和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者的法规宣传和技术指导,提高其守法生产经营意识和科学用药用料水平;三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振消费信心,维护全市畜牧兽医系统公信力。
(二)舆情监控与媒体应对制度。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复、核查和妥善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并依照规定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敏锐掌控舆情信息,做好搜集、分析和应对工作,善待媒体、慎对媒体、善用媒体。
(三)应急管理制度。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市、区市要分别制定和动态修订本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科学合理的做好两级应急预案的协调与衔接,将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到单位、小组和岗位,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问题隐患和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生命健康危害、负面社会影响和经济财产损失控制到最低作为应急管理的终极目标。
(四)风险评估制度。为及时消除系统性、区域性和环节性风险,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业部有关要求,在全市畜牧兽医系统建立市、区市独立风险评估和评估信息共享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成立评估小组,掌控风险信息,确定评估频率,做好评估记录。通过风险评估,切实摸清危害因子的种类、区域范围和影响危害程度,研究提出科学防范和有效消除的措施和办法,科学甄别风险预期并按程序启动风险预警。
(五)量化考核制度。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实施方案(实行)〉的通知》(鲁牧质监发[2012]8号)要求,从2012年起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量化考核评估,各区市于当年11月20日前,做好自查自评自纠工作,并将总结材料报市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局考核评估小组于年底前对各区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评。
(六)文档管理制度。要切实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文档的完善和管理,做到分类(项)管理,一类(项)一档;对行政处罚案件,做到一案一卷且文书齐全、手续完备,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修改案卷内容。
五、突出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三个监管重点
(一)“瘦肉精”监管。“瘦肉精”监管要全面实行“四个全面排查”和严格落实“八项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建立完善、规范的养殖和监管档案。
四个全面排查是:对生猪、肉(奶)牛、肉(奶)羊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并登记备案;对全市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全面排查;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全面排查;对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全面排查。以生猪、肉羊、肉牛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及相关环节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
八项管理制度是:一是建立健全养殖场(户)全覆盖登记备案制度,对所有养殖场(户)依法进行备案,敦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加强动态监管,净化产地环境;二是建立健全不生产、兜售、使用“瘦肉精”承诺制度,促进企业加强诚信自律,守法经营;三是建立健全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和经纪人登记管理制度,强化教育监督,实现问题可追溯;四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测与生产经营主体自检相结合制度,加强监督检测,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六是建立健全“瘦肉精”黑名单制度,对企业生产、兜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行为记录在案,并在依法查处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监管;七是落实“瘦肉精”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八是落实“瘦肉精”举报奖励办法。。
(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要严格实行“两证一单三管四控”制度。“两证一单”即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和生鲜接单;“三管”是要突出管好三个环节。即奶畜养殖环节要建立养殖档案、防疫监管档案和休药期等制度;生鲜乳收购环节要检查督促建立健全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记录、进货查验、卫生管理、留样追溯和质量安全保障等制度;生鲜乳运输环节要认真填写生鲜接单。“四控”是指严控非法添加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等犯罪行为、严控兽药残留、严控疫病共患、严控黄曲霉毒素M1等影响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危害因素。
(三)餐厨废弃物、“地沟油”监管。餐厨废弃物、“地沟油”监管要实行“抓住重点、突击排查、依法查处”的监管机制。具体是以突击排查和监管排查为手段,以城乡结合部、城市近郊为重点排查区域,以小型生猪、禽类养殖场、散养户和以油脂作生产原料的饲料生产企业为重点排查对象,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用“地沟油”替代饲料用油脂生产饲料产品的违法行为。
六、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和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都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行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安全风险评估等。
(二)健全监管体系。尽快建立起市、区市、乡镇、村四级上下协调、各负其责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市和区市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独立,有编制,有人员。基层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要充分利用空余编制,做好人员招聘和培训工作。加快优化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力量,提高待遇,充分发挥其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要明确监管责任,层层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和承诺书,全面实行“网格化”监管。对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懈怠和监管不力者要给予批评或诫勉谈话,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范文6
二、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围绕“夯基础、强监管、建机制、创特色、造氛围”的创建工作思路,按照2013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现场推进会的要求,着力抓好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体系、诚信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和社会监管体系等“四大体系”建设,巩固和提升示范县创建成果。
三、继续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加快执法装备、信息化、技术支撑等重点项目建设。抓好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逐步提升检验监测工作水平。加强执业从业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全面贯彻《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继续推进人才兴业工程,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业务培训工作。夯实基层监管基础,推动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站建设,完善“四员”(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员、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监管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县、乡(镇)、村三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
四、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主动服务医改大局,针对基本药物和县级公立医院基本用药品种,强化生产、配送、使用环节监管,对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实施全覆盖抽验。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发挥骨干企业率先达到新修订GSP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广告和互联网监管,完善广告监测网络,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行为动态监测。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和互联网虚假药品信息违法行为。加强高风险医疗器械监管,重点强化无菌和植入类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加快推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
五、强化餐饮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监管。强化行政许可工作,把好餐饮服务许可入门关。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力争在2014年6月底前对持证餐饮单位实施全覆盖。切实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继续巩固和强化学校食堂和农家乐等重点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农村自办餐饮宴席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进小餐饮整顿规范试点工作。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保化日常监管,规范说明书标签管理,强化重点产品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示范工程建设,开展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万里行活动。
六、深化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大案要案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部门打假协作机制。继续开展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中药材、中药饮片染色、增重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违禁超限、假冒伪劣专项整治和重点品种综合治理工作,继续推进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重点单位的专项整治。继续深入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物质专项整治工作。。
七、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推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远程监管系统应用,完善药品注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行药品批发企业冷库温湿度实时在线监控,提高监管效率。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实时、动态监控。探索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平台,加快建立动态监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息系统。
八、建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继续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按照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违法查处等三位一体的思路,着力控制和消除保化产品的质量安全隐患。锁定重点场所、重点品种、重点时段,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管,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建立完善药品质量安全分析会制度,定期排查药品质量风险和安全隐患。规范药械不良反应“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报送和通报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