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顾美英工作单位:江苏警官学院
应以什么作为理论背景,应定位于什么样的目标?也就是说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应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这是司法改革所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没有一个正确的,则司法改革有可能背离司法的精神实质。笔者认为,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原则,司法效率是司法改革的又一基本价值取向,司法程序安定是司法改革不可或缺的价值目标。
一、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原则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权威的基础,是司法永恒的主题,它所反映的是司法活动固有的维护公平、主持正义的价值准则。司法是否公正,对公平、正义观念能否成为社会的主流风气,对社会公众能否对法律形成普遍的信仰和尊重,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否真正实现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是法治的题中之义,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权威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司法改革的根本原则。具体到法律制度中,公正就表现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实体法律对人们权益的规定与其所应得到的权益相一致,以及法院所做的裁判能使每个人所应得的权益得到完全保障。程序公正,是指在法律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充分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在我国的法官队伍中普遍存在着只要审判结果正确、过程无所谓的观念。尤其当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发生矛盾时,多数法官的选择总会自觉不自觉地偏向实体公正一边。认为/不能以牺牲实体公正的代价来保证程序公正0,/审判公正(实体公正)才是我们进行诉讼所必须达到的最终目的0,/如果遇到程序公正与审判公正真的发生冲突时,应当允许善意的违背程序公正0。此种观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性,它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实。但实体公正缺乏必要的预定标准,因而司法实践中必然因为司法人员的政治观点、道德倾向的不同而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并且对有的案件来讲,实体公正的判断存在一个标准不一的问题。而程序公正的标准是是已定的,司法人员可以直接对照而决定自己的司法行为。所以强调程序公正比强调实体公正来得更为实在。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冤假错案来看,造成错误的大都是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任意裁判的结果,因此设定一套公正、适用的程序规范是非常必要和急需的,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讼争起因于不平,司法就是要凭借国家的力量,解决社会冲突,强制维护公正,这是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之维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和法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等,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他们在地位平等的环境中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经济的这种主体平等,对司法公正的渴求空前强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要靠司法公正来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要靠司法公正来保障。没有司法公正,法律就没有尊严,社会就不能安定,国家就不能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因此,对我国目前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司法不公现象必须引起严重关注,切实围绕如何保障司法公正进行司法改革,坚决荡涤一切阻碍司法公正的污泥浊水,使司法活动真正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认定事实符合客观实际,诉讼程序符合规范要求,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二、司法效率是司法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
司法效率反映了法律通过司法手段对社会关系实行调节的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对司法调节提出了效率的要求。为此,司法效率应包括时间和成本两个要素。时间从表面上看好像与司法公正无关,其实,时间的无度也会影响判断的公正。比如诉讼拖延会导致证据的灭失和弱化,相反判决过于匆促,也会影响举证和论证,两者都会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另外在不考虑判决正确性的情况下,时间的拖延还可能影响判决的效用。因此判决应在其可能补救不法行为引起损害的时间内做出。诉讼成本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诉讼成本除了法院与当事入的开支,如诉讼费用、费用、法院的人力物力消耗等,还包括因诉讼导致的当事人名誉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应该说司法效率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根本动因。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诉讼利益或者尽可能减少损失降低成本。像/秋菊打官司0那样只是为了讨个说法的情况,在诉讼当中并不多见。因此司法改革应关注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三、司法程序安定是司法改革的不可或缺的价值目标
现代国家之所以选择/法治0而不是/人治0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感觉到在法治社会的安全感稳定性。其不仅是法律为人们的行为设置了一种预测行为结果的标准,而且因为司法程序所具有的安定性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的稳定性和安全感。因而,司法程序安定也是/法治0社会的固有的精神和本质要求,同时也是司法改革所要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程序安定是近几年学者们提出并进行研究的一项课题。程序安定是指诉讼应以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状态。程序安定性包含两个不同的层面,即程序规范的安定和程序运作的安定。其基本要素包括:(l)程序的有序性;(2)程序的不可逆性;(3)程序的时限性;(4)程序的终结性;(5)程序的法定性。程序的有序性是指诉讼程序应保持一定的次序和连续性;程序的不可逆性是指程序中某一环节一旦过去,或者整个程序一旦结束,就不能再恢复或者重新启动;程序的时限性不仅指诉讼中每一个环节都有时间上的要求了,还指诉讼进程的及时性;程序的终结性是指民事诉讼程序通过产生一项最终裁判而告终结;程序的法定性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审理方法及其顺序、期限等,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程序安定虽然是一项新的课题,但通过对程序安定制度的研究可以发现,程序安定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的。程序是实体的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是程序公正,探讨程序公正首先要解决的是程序安定。目前我国程序法中存在着许多违反程序安定制度的内容,而这些制度恰恰造成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司法改革,应当关注程序制度的改革,尤其要重视诉讼程序安定制度的内容。确保程序安定,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解决民事争议,也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目前,我国司法改革正在轰轰烈烈地推行,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我们要兼顾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尽可能协调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本土的有特色的中国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