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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024-08-23 来源:华佗小知识

航空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预防和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事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级别

1、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学人员(含任课教师、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人员等)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2、教学事故涉及范围: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及教学保障等环节。

3、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将教学事故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

二、教学事故的分级认定

(一)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传播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在教学过程中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2、教学人员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缺课8课时及以上(小节)。

3、教师随意删减、压缩或拖延教学进度,整个学期完成教学内容不足授课计划的80%。

4、因教学人员错误引导或擅自离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受伤,造成恶劣影响。

5、未经教务部门批准,私自改变任教课程或改用教材。

6、选择使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教材,又未及时作处理。

7、命题人员及涉密教职工在命题、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露考试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

8、因命题人员不认真,考试试卷中有20%以上试题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9、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卷面成绩达20分以上。

10、因监考教师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考场20%及以上考生作弊。

11、违反规定,给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或出具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证明。

12、因实验课实训课材料供应严重失误,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

13、教师未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在请假规定时间返回;未续假;缺课5课时及以上(小节)。

14、教师未按照学校要求,不备课就上课(没有本节课的备课内容的)。

15、教师未按照课程时间上满课,一小节休息时间超过15分钟的。

(二)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缺课2至7课时(小节)。

2、教师未经批准,整个学期完成教学内容不足授课计划的90%。

3、因教学人员错误引导或擅自离岗,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4、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无教案或有明显的不备课现象。

5、整个学期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作业、收交作业或不批改作业。

6、教师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7、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部门安排的教学任务。

8、因非不可避免因素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9、考试试卷中有10%的试题严重出错,或考题份量严重不足。

10、考务人员在考试时未准备好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11、因监考教师不负责任,造成20%以下考生作弊或考生试题答案雷同等舞弊情况。

12、教师接受学生的请吃送礼,以此在学生成绩等方面弄虚作假。

13、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泄密。

14、水、电、黑板、桌椅的修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导致不能正常上课。

15、未根据学院现有教学设备及材料认真准备,而影响实践教学。

16、因管理不善(如管理人员未提前通知却擅自切断线路等)或责任人失职而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或实验中断。

17、因审核不认真,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遗失学生毕业证书。

18、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学生中推销自编或参编教材。

19、教师未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在请假规定时间返回;未续假;缺课3-4课时(小节)。

20、教师未按照课程时间上满课,一小节休息时间10-15分钟的。

(三)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调课(含公差调课)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2、因非不可避免因素上课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5-10分钟或一学期累计2次以上上课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3、未经批准随意私自请人代课。

4、未经教务处同意,不按教学计划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改变教学内容。

5、教师已事先书面向系部请假,而批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6、教师穿背心、拖鞋等上课有失教师风范的行为,或上课时用不文明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

7、教师上课使用手机接打电话、收发短信,或做其它与授课无关的事。

8、因教室未按时开门准备不充分,致使课程不能正常进行达5-20分钟。

9、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或随意调整和减少规定的程序与步骤。

10、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同时提交A、B两种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或者提供的两套试题重复程度在50%以上。

11、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完成阅卷、报送成绩及有关材料。

12、监考迟到或早退5至10分钟或监考时说闲话、看书报及处理与监考无关的事务。

13、因未准备好试卷、未组织好考场等原因,使整场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14、考试(包括补、缓考)因辅导员不及时准确通知学生,导致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15、结束考试后收回的试卷数发生短缺与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16、因排课或排考核对不对发生教室使用冲突,造成教师和学生应到教室上课、考试而未到,又没有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更正(第一周为试运行,除外)。

17、临时性安排全校性活动,主办人因未及时安排调度或系部未及时通知师生,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18、因教师或系部未按时上报征订教材,或教材管理人员未按时预订教材,致使学生在开课2周以上未领到教材。

19、教材错订、错购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

20、无客观原因,对上报教务处的教学统计报表、相关材料、数据信息等逾期或拖延不报,造成不良后果。

21、教师未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在请假规定时间返回;未续假;缺课1-2课时(小节)。

22、教师未按照课程时间上满课,一小节休息时间5-10分钟的。

23、一年内构成多个教学事故者:属2个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认定;属3个三级教学事故的、属1个三级和1个二级教学事故的、属2个二级教学事故的均按一级教学事故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一旦发生教学事故,责任人或现场相关人员可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报告教务部门。

2、教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的部门进行调查,填写“教学事故调查认定处理表”,并于三天内上报教务处。事故调查认定表中必须明确事故责任人,并附相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材料。

3、二、三级教学事故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组织认定;一级教学事故报分管教学领导组织认定。

4、教学事故经核实认定后,由教务处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5、一、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向全院通报。

6、所有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均存档管理。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三级教学事故,扣罚责任人10元,相关责任人本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处理结果在全院教师中通报。

2、二级教学事故,扣罚责任人30元,责任人本年度不能参加评优。处理结果在全院教师中通报。

3、一级教学事故,扣罚责任人50元,责任人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处理结果在全院教师中通报。

4、一级教学事故中情节严重或触犯刑律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对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相关人员及处室负责人扣罚10元,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6、事故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及学院领导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给予答复。

如出现不在本办法认定范围内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及学院领导共同进行认定处理。学院以前制订的其它规章制度若有与本办法发生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七年四月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杜绝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使事故处理有章可依,教学管理科学有效,学院对教学事故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及程序

1、教学事故分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核定;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长核定。

2、事故检查及检举部门于事故发生当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送教务处,教务处接到报告后将事故结果汇总后,送达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

3、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根据《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关处理,并在一日内将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并发出《教学事故通知书》(见附1),经本人签字后的正本留存。

4、教务处统一发布教学事故认定通报,并在三日内将结果送人事处。

5、经通报后的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及教务处不再受理重新认定的申诉。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1、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处理如下:(1)扣除教师当月工作津贴50元,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2)扣教师考核5分,系考核2分,全院通报。(3)学院有权解聘其教师资格,调离教师岗位。

⑷发生二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2、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扣除当月工作津贴15元,扣教师考核2分,系考核0.5分,取消当年评优资格,通报批评。

3、如果在一学年中有三次一般教学事故,则升级为严重教学事故。

4、在一学年中有四次一般、二次严重教学事故的系(部)不得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

5、学院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影响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后果,按实际情况由主管院长决定事故等级,并做出相应处理。

6、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有关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7、处理意见将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三、教学事故等级

1、严重教学事故

⑴违背师德及违法违纪的言论行为。

⑵缺课、漏课、旷课、脱岗11分钟以上、擅自停课。⑶丢失试卷及学生考核成绩(无法弥补)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泄漏考试内容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其它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的事故

2、一般教学事故

⑴迟到、早退、脱岗10分钟以内。

⑵无教案、无计划上课(系部检查,教务处抽查)。⑶教师虚报工作量。

⑷实验课、实习课前准备不充分,影响正常实验。⑸教师备课不充分,课堂内容出现错误,学生反映强烈。⑹上课外出打电话、接电话。⑺课堂管理松懈,影响教学秩序。⑻不如实填写日志,不及时取送。

⑼监考不认真,私自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被巡考发现有两处以上作弊现象。⑽已到上课(或考试)时间,不及时开门,影响上课(或考试)正常进行。⑾私自串课一次。(调课须个人申请,系主任签字,教务处签字)⑿教师着背心、穿拖鞋或酒后上课。

⒀考试完毕时,收回试卷份数与考试学生数不符。⒁出具违反客观事实的学籍证明,学习成绩证明等。⒂考试后一周内未上报试卷或成绩单。

⒃考试成绩上报后,任课教师到教务处修改或添加成绩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其它影响教学的情况

四、本办法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教学事故通知书

同志:

因,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第 条规定,拟对你的行为认定。如有不同意见请于二日内向 系(部)提出申诉。

系(部)

年 月 日

教学事故通知处理通知单

人事处:

同志因,经系部核查,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试行)》认定为 教学事故定。拟对 同志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第 款、第 条规定处理。

教务处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改善学校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服务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范》和《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 1.教学准备

1.1 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制定

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由教务处负责制定。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工作,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1.2 教学进程表制定及任课教师安排

教务处根据实习教学进程表制定新学期教学进程表;根据课程设置安排新学期授课教师,填写授课通知书并下发任课教师。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工作,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1.3 课程表领取

凡未按规定要求领取课程表,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1.4 调课

教师应按课表上课,严禁私自调课。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调课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影响教学,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1.5 教 材 1.6.1 教材订购

教材一年两次征订。每年6月20日前完成征订秋季教材工作; 12月20日前完成征订春季教材。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教材征订,责任人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1.6.2 教材发放

未按规定领取教材,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1.7 教学设施

教务处所属教辅科室(电教室、计算机房、实验室、器材室等)负责设备维

护、教学准备等工作,总务处负责材料购置工作。开学前完成教学准备工作,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教学,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8 授课进度计划 1.8.1编制

《授课进度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程表》按学期编制。《授课进度计划》必须在期初一周内完成,经教研组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凡《授课进度计划》未按规定时间上交,一周内计一次教学失误;一周以上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失误;无《授课进度计划》,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1.8.2 授课进度计划实施

实际授课进度与《授课进度计划》相差一周以上(不含一周),计一次教学失误;二周以上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2.教学环节 2.1 备 课

教师应掌握本课程教学大纲,根据《授课进度计划》编写教案。每二学时编写一个教案,教案首页填写规范,教学过程设计合理。开学前应提前写好两周教案,学期中应提前写好一周教案。

凡教案编写不规范、未按要求提前编写,每查实一次计一次教学失误;教案编写质量较差,每查实一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凡沿用旧教案上课者,每查实一次计一次严重事故;凡无教案上课者,每查实一次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2.2 课堂教学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教学重点、难点,娴熟运用基本教学技能。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水平等运用正确的教学方法,重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的整合。凡出现下列情况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1)上课迟到、早退(以铃声为准)5分钟以内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5分钟以上或授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者,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2)旷课一节,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旷课二节,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2)授课教学目标不明确、重(难)点不突出、组织教学混乱、教学技能及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者,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2.3 作 业

作业应依据教学目标设计,周作业量约为周学时数的1/3—1/2为宜。教师应认真、及时批改作业,不合格作业要订正。

凡作业少于规定作业量或批改不认真(未批注时间、对错、没有成绩、订正之类等),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作业未布置或作业未批改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三次以上作业未布置或作业未批改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2.4 辅 导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它包括课外辅导、答疑、指导学生阅读和对缺课学生补课等内容。辅导应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

凡教务处安排的辅导课,教师应认真执行,要求与正常授课一致。否则按本规定2.2处理。2.5 考 核 2.5.1考试命题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进行考试命题(A、B卷)。题型设计科学,试题合理覆盖教学内容, 难易适当,份量适中,并附题解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十天上交教务处。

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试卷,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考试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5.2考试安排及教师巡考

(1)教务员在考试前三天做好考场和监考教师安排等工作。(2)监考人员必须根据考试安排监考。

考试安排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考试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监考人员未根据考试安排监考或监考不认真,按本规定1.4或2.2处理。凡监考人员帮助学生作弊,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3)主考教师在考试时没有及时在考场巡视,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无

故缺场者,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4)监考人员考试结束后应按规定将试卷送交主考教师,违者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后果者,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2.5.3 成绩评定

评卷教师应该根据评分标准,仔细批阅,认真判分。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成绩评定要素评定成绩。

凡未按规定批阅或未按学生成绩评定要素评定成绩,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2.5.4成绩上报

任课教师在考后三天内将《成绩登记表》和《试卷分析》上交教务处;班主任在考后一周内将班级《成绩汇总表》上交教务处。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成绩,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3.其它 3.1 实 验 3.1.1 实验保证

实验室管理员必须制订《实验安排计划表》,同时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实验室管理员凡未按规定要求做好实验前准备工作,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未制订《实验安排计划表》,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3.1.2 实验课开设

授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指导学生完成实验报告,并批阅和总结。实验开出率不低于100%。

未按大纲要求开设实验(设备存在问题不计)或实验开出率不低于100%,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3.2 教研与教改

教师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形成教学改革的良好氛围,根据教学改革目标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教学反思,研究教材教法,解决本校教学存在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1)不按要求参加教研活动或在教研活动进行时迟到早退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

(2)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3.3 师德规范

教师应带头遵守师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1)凡违反职业道德,向学生索要钱物、体罚学生,经查属实,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给教学工作带来一定损失和影响,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3)干扰教学工作,无理取闹,造成严重影响,每次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处理

1、对教学失误的教师,除批评教育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一课时津贴,一学期累计3次教学失误,作为教学事故处理,并视其情节和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2、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教师除批评教育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三课时津贴。

3、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除进行通报批评,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五课时津贴。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教师,除进行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十课时津贴。

5、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除作上述处理外,同时将处理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以保证教学质量,对本校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事故的认定及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分级

教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一级

较大事故——二级

一般事故——三级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㈠教学环节中的事故。⒈备课

⑴未按要求编制《授课计划》。(三级)⑵未能在开课前准备好教案。(三级)

⑶没有做好必要的教学模型、实验、训练、电化教学等准备工作。(三级)⑷未按规范编写教案,教案数量不达标。(三级)⒉授课

⑴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三节以上。(一级)⑵未经年级和教学部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二级)⑶未经年级同意,擅自请人代课。(二级)⑷未按课程标准或教学计划授课。(二级)⑸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三级)5分钟以上(含5分钟)(二级)⑹未经教务处或教学主管副校长同意,舍弃一门课程内容15%以上(不含15%);(二级)5%以上,15%以下(含15%)(三级)⑺上课时带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未关机,发出响声;(三级)

⑻在课堂上发牢骚、泄私愤、讲脏话,影响很坏;(一级)⑼仪表穿着不符合职业要求;(三级)⑽不认真组织教学,课堂秩序混乱;(二级)⑾饮酒后上课、辅导。(二级)⒊辅导及作业

⑴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辅导;(二级)

⑵未按规定的次数布置、批改作业,少于总量的1/4;(三级)⑶布置和批改作业不认真,脱离课程标准要求和学生实际,数量和难度不适当。(三级)⒋考试

⑴未按课程标准要求命题;(二级)⑵试题严重出错;(一级)⑶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监考程序(二级)⑷在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失职泄密;(二级)⑸监考教师迟到、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延误5分钟以内(含5分钟);(三级)⑹未按规定封装试卷,考后收回试卷数与考试人数不符;(三级)⑺评分后,未按时提供考卷、试卷分析表及成绩登记表给教学主管部门(三级)⑻判卷评分不公正,单份试卷评分误差在10分以上;(二级)10分以下(含10分)(三级)⑼考试批阅工作结束,因考卷批改错漏需更改学生成绩;(三级)㈡教学管理中的事故 ⒈教室管理

⑴在上课时间内,未按时打开公共教室或公共教室无人打扫;(二级)⑵教学设施故障,未及时报修或报修后未维修而影响正常上课;(二级)(3)教室未贴课表、作息时间(二级)(4)上下课铃声不按时或乱响;(二级)⒉教材管理

⑴错买或错发教材,耽误教学;(一级)⑵各年级没有按时报出教材或教材采购部门没有及时买到教材而影响开课一周。(一级)⒊学籍管理

⑴学生学籍差错10人以下;(三级)学生学籍差错11—20人;(二级)学生学籍差错21人以上;(一级)⑵错误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证明或成绩单;(二级)⒋教学仪器设备管理

(1)、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价值达到500元以上;(三级)价值达1000元以上;(二级)价值达2000元以上;(一级)(2)、不能及时按教学要求准备教学仪器(二级)

(3)、学生实验时,对教学仪器操作的程序缺乏指导,造成事故(二级)⒌排课

因安排调度不当,造成教室或场地使用冲突,造成教师或学生在教室空等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三级)⒍其他

⑴授课教师不按要求填写“教学小结”达三次;(三级)⑵未公正评定学生学分;(二级)⑶未按要求听课或未填写“听课记录”;(三级)⑷干扰学生评教或同行评教;(二级)⑸上班迟到、早退每月累计分别达5次以上(含5次);(三级)⑹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吵闹、聊天、游戏或做其他严重影响办公环境的事情;(三级)⑺在教室内抽烟;(三级)⑻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科组教研会议、班级教导会议等;(三级)⑼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级部、教学部、处室、学校统一组织的会议与学习;(二级)⑽教职工参加学校、级部、教学部、处室、教研组会议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含5分钟);(三级)⑾利用教学活动经商谋取私利;(一级)⑿上班脱岗从事第二职业。(一级)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㈠事故的报告:

教师、职工如发现教学事故有责任向教务处报告

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各年级、各教学部负责人对教学事故三天内知情不报,应列为事故责任人,并按同级事故处理。当事人瞒报或报复事故的发现人,加重处理。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可减轻处罚。一级事故由主管副校长组织认定并处理,二级、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协调各年级组织认定并处理。

㈡事故的处理:

发生教学事故,除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一级教学事故当事人,取消评先选优资格,个人年终考核定为合格以下,在聘任中做缓聘或试聘处理。对二级、三级事故当事人在年终考核中分别给予扣减1分、0.5分的处理。一学期中二级事故2次以上、三级事故3次以上的当事人除累计扣分外,取消评先选优资格,酌情与奖金分配、津贴发放挂钩。

各年级发现本年级教学事故,应填写《教学事故报告单》,由事故当事人签字后,报告教务处,并迅速采取纠正措施。教务处填写《教学事故处理记录单》,由事故当事人签字,主管副校长或教务主任签字后,存档备查。

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增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稳定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及其当事人的界定

(一)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过程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列举的教学事故当事人涉及教学、教学辅助、教学管理、教学服务等各类人员。

(三)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C级)、严重教学事故(B级)、重大教学事故(A级)3个级别。

二、教学事故的分级表现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C级)1.任课教师

(1)由于教师主观原因,不按要求上报学期授课计划、教材选用计划,未按要求上交教学安装软件等材料,时间超过2天;

(2)开课前未作充分准备,无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无教案,无选课学生名单;

(3)由于教师主观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5分钟以上下课;上课期间,教师因个人事务中断教学5分钟以上,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不按规定进行考勤,不及时上报迟到、缺课、早退学生名单;

(4)由于教师主观原因,一学期内旷教1学时;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或私自找人代课1次;

(5)教师上课因携带的通讯工具未调为静音状态,或因处理个人事务接听、拨打电话而影响了正常课堂教学秩序;未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仪器、设备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6)考试试卷命题(含补考试卷)不认真,卷面上出现错、漏达3处以上并影响试题的分值达10分以上;考试命题粗制滥造或沿用陈题或未按要求同时出A、B两套试题;未能按时提交负责命题的试卷,时间超过2天;试卷评阅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误差率占试卷总份数的5%以上;

(7)不按要求上报学生成绩单和登录考试成绩,超过规定时间达2天以上或因漏登、错登考试成绩,影响了正常学籍管理;

(8)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达5分钟以上;在部门组织的考试中,未经部门领导同意,擅自更换监考人员;

(9)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有闲聊、看书报、随意外出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

(10)其它经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2.教辅、管理和服务人员

(1)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按要求上报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执行计划表、选课安排表、实习、实践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等材料,时 间超过2天,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安排;

(2)教学任务下达后,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通知相关任课教师和班级,或因安排不当、通知错误等原因影响上课一学期达2次(以一个授课班级为一次、下同),或影响考试达2次(以一个考场为一次,下同);

(3)未经教务处或学校分管领导审批,随意调课、停课,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

(4)不按要求上报学生学籍异动情况,时间超过2天,影响了正常学籍管理;不按要求上报课时统计,超过规定时间达2天以上或错误率达任课教师总数的5%以上;

(5)不按要求录入课程信息,在课程信息录入教学管理系统时出现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学分错误或漏录课程1门,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管理;因试卷印刷错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因试卷份数出现差错,影响考试达2次或推迟考试达5分钟以上;

(6)教材管理人员因个人主观原因,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造成错订、漏订教材,影响了教学;

(7)教材管理人员在课前不能及时发放教材(出版商或供货商的原因除外)或各教学单位不按时领取教材,影响了教学;

(8)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打开教室或实验室,推迟上课或开考时间达5分钟以上;

(9)教室内黑板损坏严重或灯管损坏,报修后主管职能部门3个工作日内未能修复;(10)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未按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维修,导致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影响了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11)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未能按规定清扫,卫生状况较差;(12)其它经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B级)1.任课教师

(1)由于教师主观原因,不按要求上报学期授课计划、教材选用计划等材料,时间超过5天;

(2)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无教学大纲,无授课计划,无教案,无选课学生名单;任课教师一个学期内未布臵作业或练习,不批改作业、实验报告或遗失学生作业、实验报告10%以上;

(3)由于教师主观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10分钟以上下课;上课期间,教师因个人事务中断教学10分钟以上,在学生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不能按规定进行考勤,不及时上报迟到、缺课、早退学生名单,迟到、缺课、早退学生在上课时间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4)由于教师主观原因,一学期内旷教2学时;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或私自找人代课2次;

(5)教师上课因携带的通讯工具未调为静音状态,或因处理个人事务接听、拨打电话而多次影响了正常课堂教学秩序,在学生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未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仪器、设备导致仪器设备严重损坏。

(6)考试试卷命题(含补考试卷)不认真,卷面上出现错、漏达5 处以上并影响试题的分值达20分以上;未能按时提交负责命题的试卷,时间超过5天;试卷评阅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误差率占试卷总份数的10%以上;

(7)不按要求上报学生成绩单和登录考试成绩,超过规定时间达5天以上;教师不按规定随意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或期评成绩;或因漏登、错登考试成绩,严重影响了正常学籍管理;不按要求上报课时统计,超过规定时间达5天以上或错误率达任课教师总数的10%以上;

(8)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达10分钟以上;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未经主管职能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擅自更换监考人员;

(9)监考人员未按要求布臵考场、发放试卷、装订试卷或监考中遗漏试卷,造成严重影响;监考过程中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不及时处理,或由于监考不严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10)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习、见习与实践、就业实践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实习、实践任务,或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11)未经教务处或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由此导致多数学生误解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12)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自离岗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而必须送医院治疗,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13)其它经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认定的严重教学事故。2.教辅、管理和服务人员

(1)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按要求上报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执行计划表、选课安排表、实习、实践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等材料,时间超过5天,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安排;

(2)因课表、调课通知单、考试安排表未及时通知到教师、学生、监考人员,导致多个班级停课或延误考试;

(3)未经教务处或学校分管领导审批,随意调、停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一学期达2次以上;

(4)不按要求上报学生学籍异动情况,时间超过5天,或漏报、错报学生学籍异动情况,严重影响了正常学籍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不按要求上报课时统计,超过规定时间达10天以上或错误率达任课教师总数的20%以上,或虚报课时;

(5)不按要求录入课程信息,在课程信息录入教学管理系统时出现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学分等错误或漏录课程2门,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管理;因试卷印刷错误、或因试卷份数出现差错,影响考试达5次或推迟考试达10分钟以上;

(6)教材管理人员因个人主观原因,至开学第2周,教材缺书率达20%以上;

(7)私自发放不经审批的自编教材,影响了教学秩序;不通过教材管理部门私自征订教材;

(8)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打开教室或实验室,推迟上课或开考时间达 10分钟以上;

(9)因个人主观原因,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承诺完成的维修项目超过1周未能完成,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10)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未按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导致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和丢失。

(11)因审查不认真,发给学生不应该获得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或因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2)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了严重后果;

(13)其它经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认定的严重教学事故。(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A级)1.任课教师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宪法、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民族分裂、封建迷信以及淫秽等其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进行传销、推销等营利活动,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或默许、暗示、鼓励学生罢课闹事;

(3)上课时提前20分钟以上下课,或上课期间,教师擅自中断教学20分钟以上,在学生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由于教师主观原因,一学期内旷教4学时以上;未经学校教务 处批准,擅自调课或私自找人代课4次以上;

(5)在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致使学生受到了严重伤害或公共财产损失达5000元以上;

(6)泄露考查、考试内容,暗示、鼓励学生考试作弊,或收受学生钱物,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

(7)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2份以上;

(8)监考人员迟到20分钟以上,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的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在区级及以上级别考试中,不经主管职能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擅自更换监考人员;

(9)其它经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认定的重大教学事故。2.教辅、管理和服务人员

(1)相关部门在开学前还没有制定好教学计划、校历,使教学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和损失;

(2)不经教务处或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擅自批准学生免修、免考者(含术科);

(3)组织学生参加全区或全国性统考,因工作疏漏或违规操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2份以上;

(5)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 明;

(6)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不按规定程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造成学生成绩存档和学籍处理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7)不按要求录入课程信息,在课程信息录入教学管理系统时出现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学分等错误或漏录课程达3门,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管理;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8)因教学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教材质量审核不严,致使质量低劣教材进入课堂,影响了教学质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9)班主任、辅导员对任课教师报告的迟到、缺课、早退的学生,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10)因校内供电系统故障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100人以上,而主管职能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11)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务室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不能及时积极抢救、治疗或转院,造成严重后果;

(12)其它经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认定的重大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一)教学事故的认定、申诉程序

1.教学事故发现者(包括校学校教学督导组、教务处相关人员、其他教职工、学生、教学事故当事人)可通过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向教务处报告教学事故。2.教务处在收到教学事故报告信息后及时登记并核查后,或教务处在教学检查中发现教学事故后,应及时向有关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下达《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调查通知单》。

3.有关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在收到《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调查通知单》后,应及时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进行查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调查认定处理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附上事故当事人书面材料,一并报送教务处(事故当事人是教务处人员的报学校分管领导)。

4.教学事故由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校长会议认定。

5.教学事故认定后,由教务处填写《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送达教学事故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部门。对教学事故认定意见有异议的教学事故当事人,可在接到《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送达部门提出申诉,由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指定专人对教学事故当事人的申诉意见进行复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给予回复。如教学事故当事人对校长办公会决定不服,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1.属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的个人责任;属集体工作失误造成的教学事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追究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2.对一年内发生1次一般教学事故者,给予教学事故当事人本部门通报批评。

3.对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给予教学事故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10%的岗位津贴。

4、对一年内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或1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教学事故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20%的岗位津贴。

5.对一年内发生4次一般教学事故,或2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教学事故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30%的岗位津贴。

6.对一年内发生5次一般教学事故,或3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教学事故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40%的岗位津贴。

7.对一年内发生6次一般教学事故或4次严重教学事故或1次重大教学事故者,给予教学事故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50%的岗位津贴。

8.对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教学事故,给予事故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缓聘甚至解聘;触犯法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或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9.对一年内累计发生6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4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1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除按上述规定追究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0.学校评优、评先实行教学事故“一票否决制”,发生教学事故的个人和部门当年不能评优评先;对发生的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 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四、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各层次全日制学生学历教育的计划内教学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三)本办法中未涉及但对学校教学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事件,学校均可认定为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四)本办法2010年7月6日起执行,由学校教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差错的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校政字„2005‟13号)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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