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1.系统简介
为规范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税源登记,我们开发了房土两税税源登记、明细申报系统。纳税人对经营性房产、土地,自主进行房土两税税源登记(变更、注销),税源登记完成后,系统根据纳税人录入的税源信息按月自动生成应税明细,纳税人进行汇总申报,系统建立一个税源历史记录完整、申报信息清晰的管理平台,可查询历史记录。为方便纳税人准确便捷登记税源,我们将获取的房产、土地产权登记信息同税务登记信息进行关联匹配,将匹配的产权登记信息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并完成税源登记,可以减少税源登记的时间,提高税源登记的准确性。
2.业务流程说明
税务机关将定期获取的新增产权登记信息,通过系统推送给纳税人进行产权登记信息确认并完成税源登记。
3.系统登录
登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网址:http://etax.qdds.gov.cn,技术服务电话:85919292。纳税人使用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识别号及密码进行登录,未开通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可通过技术服务电话咨询如何进行开通网上报税。未开通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可到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源确认、税源登记。登录成功显示如下界面:
选择“房土税源登记”,新版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系统主页面如下图所示:
房土两税税源登记的总体要求:纳税人对经营性房产、土地逐条进行明细税源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以每个房地产权证为基本单元逐条进行明细登记;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以房屋、土地基本单元进行明细登记。有网上推送的房土产权登记信息的,纳税人应先完成所有房土产权登记信息确认,然后对所有应税房产、土地逐条进行明细税源登记。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推送信息进行税源登记;不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新增税源登记逐条明细登记。
4.土地使用税操作指南
4.1.土地登记信息确认
纳税人通过土地登记信息确认功能将推送的土地产权信息进行确认。
点击上图中红框所示超链接,进入土地登记信息确认页面。
权属确认选择是,点击“确认”按钮,保存权属确认信息。权属确认选择否,系统显示不确认选项。选择“房屋(土地)已征收未注销证件”,需填写土地征用时间;选择“房产(土地)已转让”,需填写受让人名称和转让时间;选择“其他原因”,需填写不确认理由。纳税人如权属确认误操作,将应该确认的土地信息选择“否”,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税务人员重新推送土地信息。
4.2.土地税源登记
纳税人通过土地税源登记功能登记土地税源信息。
点击上图中红框所示超链接,进入土地税源登记页面。
如未完成房土登记信息确认,将会弹出如下提示信息,并返回主页:
出现上述信息,说明未将土地税源登记中全部信息和房产税源登记中全部信息进行确认,返回房土信息确认页面,将土地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全部确认完毕,否则不能进行土地税源登记。
已完成房土登记信息确认,将显示土地税源登记页面,如下图所示:
已确认产权登记信息表格中显示的信息是通过房土登记信息确认后的产权登记信息,已确认产权登记信息均完成登记操作后,此表格将不再显示,完成登记的土地税源将显示在税源库已登记土地信息表格中;如发现已确认产权登记信息确认错误,可点击“撤销确认”超链接,撤销已确认产权登记信息,撤销时需填写原因,如下图所示:
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推送已确认产权信息进行税源登记;不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新增税源登记逐条明细登记。
4.2.1土地基本信息登记
已确认产权信息税源登记,点击下图所示“登记”超链接,进入土地基本信息录入页面:
土地基本信息录入页面中,带星号表示必填项,蓝色背景文本框表示只读项。
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如1号土地,海尔路土地等; 土地坐落地址:自行填写土地的座落地址,须完整填写详细地址。确认的产权登记信息自动带出,可修改。
区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地自动带出,纳税人可根据土地座落选择街道办事处(乡镇)信息。
纳税人类型:在登记时应当注明“纳税类型”,如“权属所有人”、“集体土地使用人”(包括承租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人”(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代管人”、“实际使用人”等等。纳税人类型不选择权属所有人,须填写宗地信息登记的产权所有人名称和产权所有人纳税识别码。
产权所有人纳税识别码:如果纳税人类型不是产权所有人,如租赁集体土地等,则应当如实填写产权实际拥有人纳税识别码(产权所有人无纳税识别码可不填写)。
产权所有人名称:如果纳税人类型不是产权所有人,如租赁集体土地等,则应当如实填写产权实际拥有人名称(根据产权证填写,无产权证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不能空)。
产权证号:根据产权登记证书号码填写,未领取土地证的不填写。确
认的产权登记信息自动带出,可修改。
土地用途:下拉选择。办公、商业、工业、房地产、仓储、住宅、综合、其他。
土地性质:国有、集体
土地总面积:交易中心数据默认为土地使用权面积,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出售后,应税土地面积逐渐减少的,此处仍然填写原始总面积。
产权登记日期:交易中心登记关联自动带出。未在系统的的土地证自行填写。未领取土地证的不填写。
初始取得时间:纳税人取得该土地的时间(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根据土地转让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填写,无转让或者出让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初始取得时间应当小于“有效期始”。
“土地性质”选择为:集体,显示“集体土地出租使用人纳税”及“集体土地出租纳税人面积合计”项,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将集体土地出租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在“集体土地出租使用人纳税”选择是,将显示“集体土地出租使用人纳税附表”。通过“增加一行”或“删除一行”按钮,增加一行或删除一行集体土地出租使用人信息。完成“集体土地出租使用人纳税附表”,自动生成“集体土地出租纳税人面积合计”
点击“保存”按钮,系统将保存录入的土地基本信息,系统将转向土地税源登记变更页面,如下图所示:
土地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在本页面修改,修改后点击保存。
4.2.2土地应税信息登记
税人应当至少录入一条土地应税信息,如一宗土地存在两个或多个土地等级的情况,可增加多条土地应税信息,新增的土地应税信息登记状态为当前有效,点击上图中“新增应税信息”按钮,系统显示土地应税信息新增页面,如下图所示:
有效期起:默认为初始取得土地日期次月1日,如有错误,可点击“返
回”,修改初始取得土地日期;有效期止默认为空,表示从初始取得土地日期下个月1日期有应税义务
有效期止:有效期止默认为空,表示从初始取得时间下个月1日起有应税义务。正常情况下(进行“注销操作前”),所有土地的记录都必须存在当前状态,纳税人进行“注销”操作后,该土地将不存在当前状态。土地等级:即税目税额,只显示本区(市)的土地等级代码,纳税人下拉选择。
“是否存在减免税”: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已办理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的,选择“是”,将显示“减免税信息”,纳税人据实填写,录入内容显示如下:
减免税类型:点击“减免税类型”时,系统将弹出对话框,纳税人选择备案减免类型。在填写备案减免事项时应当注意,减免税事项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减免税面积:选择“减免税类型”后,“减免税面积”就必须填写(不能为0或为空)。一宗涉及到两个土地使用税等级的或两种减免税的,在土地等级、减免税弹出框里可增加第二条、第三条录入,在录入面积时,对应填写。
纳税人可通过“增加一行”或“删除一行”按钮,增加或删除一行减免税信息,多条减免税信息的减免税类型不能重复。纳税人没有减免税,误选择减免税类型的,将“是否存在减免税”的“是”改为“否”。点击土地应税信息新增页面中“保存”按钮,保存录入的土地应税信
息,系统转向土地税源登记变更页面,如下图所示:
4.2.3土地应税信息变更
纳税人如发生土地应税面积变化、减免税变化或有效期变化时可通过“变更”按钮,修改土地应税信息。点击“变更”按钮,系统显示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录入要修改的信息,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修改后的土地应
税信息。如纳税人修改有效期起止,系统自动根据有效期分拆成多条数据。例如将上图中有效期起修改为2014-3-1,土地应税面积修改为5000,保存后数据将拆分成两条数据,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可对上图中第一条数据进行删除,删除操作必须满足几个条件,第一该条土地应税信息未进行土地使用税申报或未在尚未提交的土地使用税报表中存在,并且是该土地等级中历史最早的一条。
如出现土地转让、拆迁征收等情况时,可进行“注销”操作。点击上图中“注销”按钮,进入土地应税信息注销页面,只有登记状态为当前有效的土地应税信息允许进行注销操作。
录入土地转出时间及有效期止,点击下图中“注销”按钮,系统将保
存土地应税注销信息,并将该条应税信息的登记状态修改为历史有效,注销后的土地应税信息不允许进行变更操作。
注销后的土地应税信息如发现问题,点击上图中“撤销注销”按钮,撤销注销,撤销注销成功后,有效期默认为空,登记状态修改为当前有效。
登记状态为历史有效及当前有效的土地应税信息,都可以生成应税明细进行申报。对于已存在于尚未提交的土地使用税报表的土地应税信息,不能进行变更、删除、注销及撤销注销操作。
4.2.4新增土地税源登记
不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纳税人点击“新增税源登记”按钮,逐条明细登记。
进入到以下界面,操作步骤与选择推送的产权登记信息的土地税源登记操作一致。
4.3原房土两税登记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查询原房产税登记信息和土地使用税登记信息,方便在新程序登记税源,同时保持税源登记的连续性。
4.3.1原土地使用税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4.3.2原房产税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当所有税源库已登记信息都已填写土地应税信息时,纳税人可进入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功能进行申报。
4.4.土地使用税申报
纳税人对所有经营性房产、土地逐条完成明细税源登记后,点击返回申报主页,通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功能,生成本期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应税明细,进行申报。
点击上图红框所示超链接,进入本期土地使用税申报明细页面。
点击“生成应税明细”按钮,系统自动根据所属期生成本期土地使用税申报明细。如下图所示:
生成的应税明细按所属期、土地登记汇总显示,如纳税人本期已申报土地使用税,系统自动带出本期已缴税额进行扣减,如应申报税额小于本期已缴税额,则本期应缴土地使用税额将为0。如果出现以下提示:
出现上述提示后,纳税人应重新进入“房土税源登记”
选择土地税源登记,链接“点击进入”
选择“变更”,会出现以下界面
选择“新增应税信息”
填写相关信息保存后即可。
纳税人发现生成的应税明细有误,使用土地税源登记修改土地税源的应税信息,修改前务必删除已保存的土地使用税申报表,修改后,点击“重新生成应税明细”按钮,重新生成应税明细。纳税人的土地应税信息已经申报后,系统不再生成该土地应税信息的应税明细。点击“提交申报表”按钮,系统进入土地使用税申报界面,如下图所示:
点击“返回”按钮,返回本期土地使用税申报明细页面。点击“保存”按钮,保存土地使用税申报表。保存的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将显示在尚未提交报表中,如下图所示:
点击尚未提交报表中“土地使用税”超链接,系统进入目前尚未提交的数据列表。
选中记录,点击“提交选中的数据”按钮,提交保存的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则本次土地使用税申报完毕。如需进行修改,选中记录后点击“删除选中的数据”按钮,删除保存的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土地使用税在限缴日期之前可多次申报。
5.房产税操作指南
5.1.房产登记信息确认
纳税人通过房土登记信息确认功能将推送的房产产权信息进行确认。
点击上图中红框所示超链接,进入房地产登记信息确认页面。
权属确认选择是,点击“确认”按钮,保存权属确认信息。权属确认选择否,系统显示不确认选项。选择“房屋(土地)已征收未注销证件”,需填写土地征用时间;选择“房产(土地)已转让”,需填写受让人名称和转让时间;选择“其他原因”,需填写不确认理由。纳税人如权属确认误操作,将应该确认的房产信息选择“否”,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税务人员重新推送房产信息。
5.2.房产税源登记
纳税人通过房产税源登记功能维护房产税源信息。
点击上图中红框所示超链接,进入房产税源登记页面。
如未完成房产登记信息确认,将会弹出如下提示信息,并返回主页:
出现上述信息,说明未将土地税源登记中全部信息和房产税源登记中全部信息进行确认,返回房土信息确认页面,将土地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全部确认完毕,否则不能进行下一步土地税源登记。
已完成房产登记信息确认,将显示房产税源登记页面,如下图所示:
已确认产权登记信息表格中显示的信息是通过房土登记信息确认后的产权登记信息,已确认产权登记信息均完成登记操作后,此表格将不再显示,完成登记的房产税源将显示在税源库已登记房产信息表格中;如发现已确认产权登记信息确认错误,可点击“撤销确认”超链接,撤销已确认产权登记信息,撤销时需填写原因,如下图所示:
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推送已确认产权信息进行税源登记;不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新增税源登记逐条明细登记。
5.2.1房产基本信息登记
已确认产权信息税源登记,点击下图所示“登记”超链接,进入土地基本信息录入页面:
房产基本信息录入页面中,带星号表示必填项,蓝色背景文本框表示只读项。
房产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如A厂房,甲仓库,海尔路101号等;
房屋坐落详细地址:自行填写房屋的坐落地址,须完整填写详细地址。确认的产权登记信息自动带出,可修改。
房源管理码:自动生成。生成规则第一位2代表房产,2位县区代码+6位年月+7位流水号
土地管理码: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系统自动实现房屋、土地关联,不需选择。新增税源登记,纳税人应当将房产信息与土地信息相关联。
房产类型:产权所有人、无租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承典人、其他。根据实际情况下拉选择。
房产属性:办公、商业、工业、住宅、车库、车位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其他。根据实际情况下拉选择。
产权登记日期:交易中心登记关联自动带出。不属于发送信息的根据土地证自行填写,未领取土地证的不填写。
区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地自动带出,纳税人可根据土地座落选择街道办事处(乡镇)信息。
纳税人类型:产权所有人与纳税义务人一致时,由产权所有人登记;在产权所有人与纳税义务人不一致时登记时,先由产权所有人登记,再由实际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等)登记。只要存在房产税纳税义务,产权所有人就必须登记,同时,实际使用人也必须登记。
产权所有人纳税识别码:如果纳税人类型不是产权所有人,如无租使用等,则应当如实填写产权实际拥有人纳税识别码(产权所有人无纳税识别码可不填写)。
产权所有人名称:如果纳税人类型不是产权所有人,如无租使用等,则应当如实填写产权实际拥有人名称(根据产权证填写,无产权证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不能空)。
房产原值(含地价):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税原值(即计税依据,包括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此处应当填写“原值”,不是乘70%后的“余值”。即使房产用于出租,仍然必须准确填写计税原值总额。
初始取得时间:纳税人取得该房产的时间。初始取得时间应当小于“有效期起”。
录入房产基本信息,点击“保存”按钮,系统将转向房产税源登记变更页面。如下图所示:
房产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在本页面修改,修改后点击保存。
5.2.2房产应税信息登记
房产应税信息分为两部分:从价房产应税信息和从租房产合同信息。从价房产应税信息按房产应税原值进行计税,在申报时系统根据从价应税信息自动生成应税明细,每个房产只能存在一条从价应税信息;从租房产合同信息,相当于房产出租合同备案,只有进行从租房产合同备案后,在申报时才可录入从租房产应税信息。
5.2.2.1从价房产应税信息登记
点击上图中“新增从价应税信息”按钮,进入从价房产应税信息录入页面。
有效期起:默认为初始取得时间下个月1日,如有错误,可点击“返回”,修改初始取得时间。
有效期止:默认为空,表示从初始取得时间下个月1日起有应税义务。正常情况下(进行“注销操作前”),所有土地的记录都必须存在当前状态,纳税人进行“注销”操作后,该土地将不存在当前状态。
“是否存在减免税”: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已办理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的,选择“是”,将显示“减免税信息”,纳税人据实填写,录入内容显示如下:
减免税类型:点击“减免税类型”时,系统将弹出对话框,纳税人选择备案减免类型。在填写备案减免事项时应当注意,减免税事项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一套房产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减免税的,减免税类型弹出框里可增加第二条、第三条录入。
减免税原值:享受享受备案类减免的房产原值。选择“减免税类型”后,“减免税原值”就必须填写(不能为0或为空)。
减免税面积:选择“减免税类型”后,“减免税面积”就必须填写(不能为0或为空)。
纳税人可通过“增加一行”或“删除一行”按钮,增加或删除一行减免税信息,多条减免税信息的减免税类型不能重复。纳税人没有减免税,误选择减免税类型的,将“是否存在减免税”的“是”改为“否”。
“是否存在无租使用人代为缴纳”:纳税人将自有房产提供给其他单位无租使用,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无租使用房产房产税的,在“是否存在无租使用人代为缴纳”选择是,将显示“无租使用人代为缴纳信息”表格,通过“增加一行”或“删除一行”按钮,增加一行或删除一行无租使用房产信息。完成“无租使用人代为缴纳信息”表格,系统自动生成“无租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原值合计”
点击房产应税信息新增页面中“保存”按钮,保存录入的房产应税信息,系统转向房产税源登记变更页面,如下图所示:
录入房产应税信息,点击“保存”按钮,“新增从价应税信息”按钮将不再显示,系统显示如下图所示也页面:
从价房产应税信息发生变化,可通过“变更”按钮,变更从价房产应税信息。有效期发生变化,规则同土地应税信息变更。
5.2.2.2从租房产应税信息登记
存在房产出租情况,需登记房屋租赁合同,可点击“新增合同信息”按钮,新增从租房产合同信息。录入内容如下图所示:
合同名称由纳税人自行编写,用于区分从租房产合同信息,录入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录入的从租房产合同信息。
5.2.3房产应税信息变更
纳税人如发生房产原值变化、减免税变化或有效期变化时可通过“变更”
按钮,修改房产应税信息。点击“变更”按钮,系统显示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可通过上图中“变更”及“删除”按钮,删除或修改从租房产合同信息。对于已保存未提交报表中房产税申报表中包含的从租房产合同信息不能进行删除操作。
如出现房产转让等情况时,可进行“注销”操作。点击图中“注销”按钮,进入房产应税信息注销页面,只有登记状态为当前有效的从价房产应税信息允许进行注销操作。纳税人可对上图中第一条记录进行删除操作,删除操作必须满足几个条件,第一该条从价房产应税信息未进行房产税申报或未在尚未提交的房产税报表中存在,并且是该有效期中历史最早的一条。
录入房产转出时间及有效期止,点击下图中“注销”按钮,系统将保存从价房产应税注销信息,并将该条应税信息的登记状态修改为历史有效,注销后的应税信息不允许进行变更操作。
注销后的从价房产应税信息如发现问题,点击上图中“撤销注销”按钮,撤销注销,撤销注销成功后,有效期默认为空,登记状态修改为当前有效。
登记状态为历史有效及当前有效的从价房产应税信息,都可以生成应税明细进行申报。对于已存在于尚未提交的房产税报表的从价房产应税信息,不能进行变更、删除、注销及撤销注销操作。
5.2.4新增土地税源登记
不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纳税人点击“新增税源登记”按钮,逐条明细登记。
进入到以下界面,操作步骤与选择推送的产权登记信息的土地税源登记操作一致。
5.3原房土两税登记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查询原房产税登记信息和土地使用税登记信息,方便在新程序登记税源,同时保持税源登记的连续性。
5.3.1原土地使用税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5.3.2原房产税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5.4房产税申报
当所有税源库已登记信息都已填写房产应税信息时,纳税人可进入房产税申报表功能进行申报。
纳税人录入房产税源信息后,通过房产税申报表功能,生成本期房产税申报表应税明细,进行申报。
点击上图红框所示超链接,进入本期房产税申报明细页面。
本期房产税申报应税明细分为从价计征房产税和从租计征房产税两部分。从价计征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源中从价房产应税信息生成;从租计征房产税需由纳税人录入该所属期获取的租金收入信息。点击“生成从价应税明细”按钮,生成该所属期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税明细,如下图所示:
生成的应税明细按所属期、计税项目汇总显示,如纳税人本期已申报房产税,系统自动带出本期已缴税额进行扣减,如应申报税额小于本期已缴税额,则本期应缴房产税额将为0。
纳税人发现生成的应税明细有误,使用房产税源登记修改房产税源的应税信息,修改前务必删除已保存的房产税申报表,修改后,点击“重新
生成从价应税明细”按钮,重新生成应税明细。纳税人的房产应税信息已经申报后,系统不再生成该房产应税信息的应税明细。
如纳税人在该所属期获得租金收入,点击“新增从租应税明细”按钮进入从租房产应税明细新增页面,录入从租房产应税信息,如下图所示:
选择获取租金收入的所属期,点击“选择”,系统弹出从租合同信息选择窗口,选择从租房产合同信息,选中一条记录,点击确定按钮,如下图所示
系统关闭弹出窗口,显示合同名称,如下图所示:
选择计税项目,本期租金收入,如存在减免选择减免税代码,录入减免租金收入,点击“保存”按钮,保存录入的从租房产应税信息。系统返
回本期房产税申报明细页面,如下图所示:
点击“提交申报表”按钮,系统进入房产税申报界面,如下图所示:
点击“返回”按钮,返回本期房产税申报明细页面。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房产税申报表。保存的房产税申报表将显示在尚未提交报表中,如下图所示:
点击尚未提交报表中“房产税”超链接,系统进入目前尚未提交的数据列表。
选中记录,点击“提交选中的数据”按钮,提交保存的房产税申报表,则本次房产税申报完毕。如需进行修改,选中记录后点击“删除选中的数据”按钮,删除保存的房产税申报表。房产税在限缴日期之前可多次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明细申报操作说明
特别提醒:零申报企业不能直接点击“纳税申报”里的“本期全部零申报”。界面如下:
1、进入省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系统,点击“纳税申报”,界面如下:
2、点击“地方税收综合申报(含残保金)”,进入如下界面:
注意:勾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行,点击“删行”。删除后再申报其他税种。
3、点击“明细申报”,界面如下:
4、房产税的申报:
(1)点击“房产税税源明细登记(变更)”,进入如下界面: 注意事项:
a、如果企业每季或每月申报的房产税一致,则只需要做原始登记,以后申报房产税时不需要重新登记。b、根据本期要申报的房产税类型,点击选择“自用房屋”或“出租房屋”,如果本期没有其中某项房产税,应勾选该选项,点击“删行”。
c、“自用房屋”中的“房产原值”和“出租房屋”中的“合同租金总收入”这两项数据的录入应使得系统自动计算出来的“年应纳税额”与本期要申报的房产税额的4倍(按季申报户)或12倍(按月申报户)相一致。
房产原值=本期申报房产税×4(或12)÷0.7÷0.012 合同租金总收入=本期申报房产税×4(或12)÷0.12
登记完成后点击“提交”。
(2)房产税明细登记完成后回到主界面,点击“明细申报”中的“房产税申报”,进入如下界面:
注意:“计税月份”的输入,按季申报的输入数字“3”,按月申报的输入数字“1”。
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1)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登记(变更)”,进入如下界面: 注意事项:
a、如果企业每季或每月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致,则只需要做原始登记,以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不需要重新登记。
b、“应税土地面积”的录入应使得系统自动计算出来的“年应纳税额”与本期要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4倍(按季申报户)或12倍(按月申报户)相一致。
应税土地面积=本期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4(或12)÷每平方米税额标准
登记完成后点击“提交”。
(2)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登记完成后回到主界面,点击“明细申报”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进入如下界面:
注意:“计税月份”的输入,按季申报的输入数字“3”,按月申报的输入数字“1”。
附件2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培训资料
一、培训资料说明
1、培训对象
本培训资料专为培训纳税人而制作,税务机关培训资料以操作手册为准。
2、培训内容
本资料主要培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上线初期(即数据采集、备案以及首次申报阶段)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备案登记、纳税申报操作。
本培训资料不包括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房产土地信息变更、纳税人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减免)业务。(对于办理房产土地信息变更业务,目前纳税人可以上门通过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办理,电子税务局端有关业务正在开发之中,但其流程与备案登记业务类似,内容较简单,开发完成之后会通过下发电子培训资料方式让纳税人学习;对于纳税人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减免)业务,目前一般通过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办理。)
此外,对于通过数据采集模板采集数据的纳税人,应通过学习数据采集表及其填表说明来了解有关数据采集知识(另附资料说明)。
3、培训时间安排
为方便纳税人,明细申报系统的培训一般应与大集中软件的其他培训统一展开。
4、培训演示
项目组于9月2日在练习培训系统发布了明细申报系统(包括核心征管和电子税务局端,下同电子税务局端),各地在培训纳税人时可以登陆练习培训系统进行演示。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业务流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需要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数据采集模板)将其每宗房产、土地的详细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附送资料,在主管税务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比对纳税人的网络备案资料和附送资料确认备案后,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期限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明细申报,其主要流程包括纳税人申请备案(通过电子税务局)、纳税人报送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确认备案、纳税人申报纳税,本培训资料对流程中纳税人申请备案(通过电子税务局)、纳税人明细申报纳税予以重点说明,对纳税人报送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确认备案只作简单说明。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业务
1、登陆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进入电子税务局登陆界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用户编码、用户密码、校验码,登陆电子税务局(如图1)。
图1
2、进入登记菜单,选择登记类型。
图2 依图2所示,根据需要登记的房产情况,选择自有房产登记或租用房产登记。
3、登记自有房产
选择自有房产登记,点击,进入下一级菜单,可以查询自有房产登记信息,其中税务机关已备案房产指已经申请备案并且主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备案的房产信息,申报纳税时系统会自动带出税务机关已备案房产信息;已提交尚未备案房产信息指已经申请备案但主管税务机关尚未确认备案的房产信息,申报纳税时系统不会带出已提交尚未备案房产信息;尚未提交备案房产信息指纳税人已经通过电子税务局录入有关信息,但未提请备案,申报纳税时系统不会自动带出。纳税人首次登陆时,应先点击“新增”按钮,进入数据录入菜单(如图3)。
图3 图4为自有房产信息采集表,采集表中带“*”的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房产唯一识别码由系统自动给出,纳税人无需填写。
图4 房产状态,按下拉菜单选择,首次采集时,一般选择正在使用;
房产证号,依据该宗房产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号填写,未办理房产证的,可以不填;
是否地下建筑的勾选项,纳税人不勾选,由系统根据纳税人填入的“建筑面积”和“其中:地下建筑面积”比较后自行判断是否勾选;
“房产原值(含地价)”=“房产原值(不含地价)”+“纳入房产计税的地价”,对于购入的商品房,可直接按有关票据的合计金额直接填入“房产原值(含地价)”;
房产状态为正在使用的,计税终止日期不填写; 对于房产证上登记了多个(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名字的,两个纳税人都应进行备案登记,相关纳税人应在备案前协商好,由其中一个纳税人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填写房产证号,其他相关纳税人不填房产证号(但需在备注中说明:本房产系与XXX共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为XXX),同时各有关纳税人需按各自所占份额或协商的比例确认“房产原值(含地价)”
附送资料栏目,图中显示为系统测试市添加的资料,最终以根据各市提供资料所修改的内容为准。
数据填充结束,应点击保存键。
数据保存后,会出现一个新的对话窗口,提示可继续录入下一条数据,也可返回察看,纳税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保存后,点击返回察看,再点击返回,可以回到图3,之前录入并已经保存数据的房产的备案状态显示为未提交,此时纳税人可以点击新增继续录入,也可以勾选之前录入的房产,进行修改、删除、提交备案操作(图5)。
图5 点击提交备案的,会出现提示框“所选数据已成功提交备案,请予15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图6),这里的相关材料即为图4中的附送资料。
图6 至此纳税人房产备案申请提交结束。之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备案房产的资料进行比对审核,如审核通过,确认备案,图5“备案状态栏”会显示为已备案;如审核未通过,图5“备案状态栏”会显示为备案未通过,纳税人可勾选备案未通过的房产,点击修改,进入修改页面,此页面与图4类似,但会多一行,显示备案未通过的原因。
4、登记自有土地
自由土地的登记与自有房产登记操作流程基本一致,在具体内容上稍有不同,如图7(自有土地信息采集表)所示。
图7 图中:
房地产证号,在此指土地使用权证号(老的房产证、土地证合二为一称为:房地产权证号);
纳税人同一个土地证地土地,涉及多个土地等级的,应分几张表分别录入;
土地状态,一般按照“正在使用”选择;
附送资料,与自有房产登记一样,最终以根据各市提供资料所修改的内容为准。
5、登记租用房产
租用房产的登记与自有房产登记操作流程基本一致,在具体内容上稍有不同,如图8(租用房产信息采集表)所示。
图8 图中:
租用状态,按照“正在租用”选择;
附送资料,与自有房产登记一样,最终以根据各市提供资料所修改的内容为准。
6、登记租用土地
租用土地的登记与自有房产登记操作流程基本一致,在具体内容上稍有不同,如图9(租用土地信息采集表)所示。
图9 图中: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租用国有土地的,其纳税人应选择出租方;在城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其纳税人应选择为租用方。
租用状态,按照“正在租用”选择。
附送资料,与自有房产登记一样,最终以根据各市提供资料所修改的内容为准。
7、房产税申报
在图2菜单中选择房产税申报,点击后,进入房产税申报界面,如图10所示。
图10 图中:
应申报数据,可以选择“按上次申报信息带出当前应申报数据”,也可以选择“按登记信息带出当前应申报数据”。这样设置,对出租房产情况不变的纳税人,选择“按上次申报信息带出当前应申报数据”进行申报,提供了方便(如图11所示)。
房产税申报信息,由系统依据税务机关已经确认备案的房产自动带出,点击全选可对所有应税房产进行申报。纳税人对每宗房产,只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其出租面积、出租金额即可,系统根据预设的公式直接计算该宗房产应纳税额,如图12所示。
申报汇总信息,由系统自行计算。
房产税申报信息填列结束,应点击“正式申报”,进入确认缴款界面(如图13所示)。房产税明细申报的缴款与其它税种基本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图11
图12
图13
8、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流程与申报设置与房产税基本一致,唯一的区别是,纳税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不用像申报房产税填写出租面积、出租金额,只需全选确认即可,如图14所示。
图14
附件:
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
操 作 指 引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
1.1功能概述
对纳税人的房产税税源信息进行采集、编辑。
操作岗位:申报审核岗、申报采集岗、纳税申报岗
1.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在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
3、点击【新增房屋】或【作废房屋】,对纳税人的房产信息进行编辑。注意
【房产取得时间】,填写之后带出默认【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为房产取得时间的次月。
4、维护完房屋基本信息之后,点击【房屋信息】中【维护应税明细】,对应税信息进行维护,数据项【纳税义务有效期起 】 时间填写方式如下:
按照金税三期数据规则和相关政策,将自动强制计算申报从【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开始的往期未申报和当期申报税款。对于2015年底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房屋,【纳税义务有效期起 】的填写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截至2015年底均已正常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2016-01-01】。
2、从2015年底前某一征期至2015年底,连续未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连续未申报行为的开始日期。如申报到2015年9月30日,则该栏次填写【2015-10-01】。3、2015年底前一个或多个征期存在非连续未申报情形的房屋(如:2015年一季度已申报,二季度未申报,三季度已申报,四季度开始均未申报),按以下顺序进行信息采集:(1)二季度未申报,在【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填写填写2015年4月1日,(2)三季度已申报,点击【应税明细】栏次【变更】按钮,将‚房产原值‛改为0,【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6月30日;(3)四季度开始未申报,在被拆分的三季度记录点击【变更】按钮,据实输入【房产原值】,【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9月30日。依此类推。
4、区分【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房屋应税信息(从租)】,分别维护,【保存】。
1.3注意事项
1、房产税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是根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街道乡镇进行关联,跨区税源则根据跨区税源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划和所处街乡进行关联。(新增房屋房产税源信息采集,【房屋坐落地址(行政区划)】、【房屋坐落地址(所处街乡)】和【房屋所属税务所(科、分局)】,与税款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没有关联)
2、非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如果要做房屋登记(即成为某处房屋的房产税主管税务机关),则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3、房产取得时间应早于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从租的纳税义务时间起;房屋面积应大于从价房屋信息其中的出租面积;若变更房屋登记信息,进入基本信息进行修改。
4、【应税明细】,用于维护需申报的房产税信息和减免信息,需先录入从价信息,才能录入从租信息。
(1)【房屋应税信息(从价)】,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应晚于房屋取得时间,其中出租面积应小于等于房屋面积,纳税义务有效期止为默认值不可修改。变更应税信息时,变更日期的次月1日为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往前变更时,则变更后的纳税义务有效期不能早于房屋取得时间,往后变更时,则会新增一条应税信息,系统会自动对有效期进行分割,且同一个房产的从价应税信息的有效期不会有交叉。
(2)【房屋应税信息(从租)】,可以新增或变更原有应税信息生成不交叉的从租应税信息,新增时,要求有效期不能与从租信息下的所有有效期交叉,变更时,则选择的变更记录要求有效期连续且不交叉。纳税义务时间和计税依据,以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止和申报租金收入关联,申报租金收入不能大于合同租金收入。
5、减免信息。对于房产税审批类减免税,先通过‚税收减免申请‛完成流程审批,再从税源应税信息维护中维护减免信息,且审批的有效期起、止完全包含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才能选出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且减免金额根据审批的结果来控制。如果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不能完全包含于审批的有效期起、止的,需通过房屋应税信息变更中的输入变更日期,对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进行分段。要求变更的纳税义务起日期不能晚于当前的纳税义务有效期止,且生成的应税减免信息不能存在交叉。如从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全年给予享受减免税,系统已存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减免信息。则先增加一条审批文书信息,审批减免税有效期起止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通过变更将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分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此时,变更日期置为2015年9月30日。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也同样处理。对于房产税备案类减免税,系统存在两种方式: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输入减免税房产原值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额;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手工录入减免税房产原值、月减免税额。
6、【义务终止】,【房屋的转出时间】应为纳税义务终止日期的上月,如纳税义务终止日期为2016年2月1日,则房屋转出时间应填写2016年1月。
2房产税申报(优化版)
2.1功能概述
完成纳税人对房产税的申报。操作岗位:纳税申报岗
2.2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房产税申报(优化版)】;2)在左上角搜索栏输入‚房产税申报(优化版)‛进行快速查找。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在默认属期的应纳房产税信息。
3、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2.3注意事项
1、房产税申报时,根据填写的所属期带出应申报房产税信息,若申报信息变化,可以通过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进入应税信息变更,也可在此模块下,通过税源信息维护直接关联到应税信息进行变更。所属期之前的往期明细申报是强关联申报,即房产税的申报必须从纳税义务期起开始依次完成申报。
2、更正申报。房产税的更正申报是通过【变更应税信息】,再次房产税申报。
(1)对于已申报未开票的(且为最近一次申报表),需先作废原申报记录后,修改应税信息进行重新申报;
(2)对于已申报已缴款的,修改【应税信息】进行补退税;
(3)变更【应税信息】时,【变更日期】要根据实际确定,并要再次申报。如:房产从价计征,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1月和2月已申报,现在需要申报3月份从价信息,但3月从价信息有变动,1月和2月从价信息不变,此时需要将应税信息的从价变更日期置为2016年2月份,系统会分割新生成一条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从价信息,再选择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从价信息进行计税变动即可;从租计征时,同样处理。
以上为核心征管模式。电子税务局不能逾期申报,申报期内可通过以上步骤进行更正申报;申报期后,可到大厅进行更正申报。
4、补申报以前税款。对于从价计征的房产税通过新增房产登记信息进行补报。如补报2015年1季度,【纳税义务时间起】应置为2015年1月1日,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系统默认为2099年12月31日,补申报时在申报界面选择对应的所属期(2015年1月1日-2015年3月31日),申报完成后终止该笔应税信息即可。对于从租计征,可以在原应税信息上直接新增进行申报,但申报租赁期起止不能与已登记从租信息交叉。
5、没有税种认定的,自然人从价、从租计征的默认按月申报;税务登记户从价计征的默认按季申报,从租计征的默认按月申报。有税种认定,则根据税种认定从价和从租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
6、【应税信息】只要再次进行保存操作,都会强制重复申报往期所有数据。以下情况除外,变更日期置为最后一次申报的当月,则变更只影响最后一次申报日期次月的申报数据。如:某条应税信息纳税义务期起止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月和2月已申报,再次进行应税信息保存操作时,应将变更日期置为2016年2月,则只影响2016年3月及以后申报,若变更日期为2016年2月1日以前任何时间,操作保存后,无论是否变更了数据,都会强制重复申报2016年1月和2016年2月数据。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
3.1功能概述
对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进行采集、编辑。
操作岗位:申报审核岗、申报采集岗、纳税申报岗
3.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在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点击新增土地进行土地基本信息采集。
3、点击保存后进入应税信息明细采集页面
4、【应税信息】数据项‚纳税义务开始时间‛填写方式。
按照金税三期数据规则和相关政策,将自动强制计算申报从【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点开始的往期未申报和当期税款。对于2015年底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土地,【纳税义务有效期起】的填写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截至2015年底均已正常申报的土地,该栏次填写2016-01-01。
2、从2015年底前某一征期至2015年底,连续未申报的土地,该栏次填写连续未申报行为的最早日期。3、2015年底前一个或多个征期存在非连续未申报情形的土地。例:2015年二季度未申报,三季度已申报,四季度以后未申报,按如下顺序进行信息采集:(1)因二季度未申报,在【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填写2015年4月1日;
(2)三季度已申报,点击操作栏次【变更】,将【占用土地面积】改为0,【变更日期 】填写2015年6月30日;
(3)四季度开始未申报,在被拆分的三季度记录点击【变更】,据实输入【占用土地面积】,【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9月30日。
(4)目前系统原因,在申报时一定按着所要申报的未申报,已申报,分别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进行申报,即先申报二季度税款,然后申报三季度0税额,再申报四季度税款,依此类推。
3.3注意事项
1、城填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优化版)减免性质有效期起、止完全包含税源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不在此条件范围的需要进行分段,否则在维护应税减免信息时无法带出减免性质代码。分段操作见房产税税源采集1.3注意事项5。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维护减免信息时,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先通过‚税收减免申请‛完成流程审批,再在税源应税信息维护中维护减免信息,且审批的有效期起、止完全包含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才能选出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且减免金额根据审批的结果来控制。
3、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类减免税,系统存在两种方式: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输入减免税房产原值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额;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手工录入减免税房产原值、月减免税额。
4、预算级次、分配比例及国库对应规则:土地税,单位(组织)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关联,自然人与税源地关联;跨地区税源需通过跨区税源登记确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如果税款归属税源所在地,则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4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优化版)
4.1功能概述
完成纳税人对城填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操作岗位:纳税申报岗
4.2操作步骤
1、功能路径: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优化版)】;2)在左上角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快速查找。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往期及本期申报数据。
3、填写数据后,点击【保存】。
4.3注意事项
1、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中登记土地税源。
2、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备案类减免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中进行登记。
3、往期税款取税源登记信息中纳税义务期起至前一个纳税期限的应申报数据。
4、核心征管土地使用税更正申报有两个途径:一是修改税源采集信息,然后再次申报。此功能会导致应征税款不正确(如初次申报100元,更正为80或120元,核心征管会自动增加80或120元应征,原100元应征继续存在,可通过后台数据调整处理。我们已将此问题提交总局解决,后期如解决即不存在此问题);二是作废原申报表(原申报表必须未开票且为最近一次申报表),修改税源采集信息,然后再次申报,数据正确。
电子税务局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更正只能采取方式二,若因该申报表因已开票等原因导致无法作废申报表的,纳税人需前往办税大厅采取以上方式一办理更正业务(后期,待核心征管修改正确后,电子税务局可以通过方式一更正申报表)。
5、对于非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如果有土地所属登记,则需要先进行跨区税源登记,并进行税费种土地使用税认定。
6、税费种土地使用税认定时对同一户纳税人有多块土地但土地等级不同的情况下,只需认定一条记录,税目任选一类(土地等级及税额取税源信息)。
5历史数据处理说明
5.1关于默认申报期限
纳税人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时,如果有税种认定的则取税种认定申报期限(如同一税种不同品目存在多个申报期限的,按照‚季-半年-月-年-次‛从高到低的优先级取其一),没有税种认定的则取系统默认配置的申报期限。系统默认申报期限配置规则如下:
(一)房产税
1.自然人从价、从租计征的均配置成按月申报;
2.税务登记户从价计征的配置成按季申报,从租计征的配置成按月申报。
(二)土地使用税
1.自然人配置成按月申报;
2.税务登记户配置成按季申报。5.2关于税(费)种认定
(一)金三规则。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时,房产税征收品目需认定为从价计征、从租计征两类;城镇土地使用税只需认定一类,只认定到征收项目(税种),不认定到征收品目,申报时的征收品目取税源登记采集的征收品目。
(二)处理方式。拟通过后台统一处理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税种认定。将已有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种认定的有效期止统一设置成2015年12月31日(2016年新发生的税种认定统一置为无效),再根据该纳税人已有税种认定后台批量增加房产税从价、从租计征品目和土地使用税征收项目,认定的有效期起为2016年1月1日。如需补申报往期税款可通过新增土地、房产税源信息。
5.3关于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
(一)金三规则。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在进行首次明细申报时,会根据税源纳税义务期强制计算出房产、土地取得次月至申报当月税款,并且会自动关联系统中是否有以前月份明细申报信息(目前系统中现存的都是通用申报信息)。
(二)处理方式。拟通过后台统一将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税源应税信息的纳税义务期起始时间修改为: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统一置为‚2016年3月1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统一置为‚2016年1月1日‛。
5.4关于税款预算级次、预算分配比例及国库对应规则
单位(组织)纳税人与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应,自然人与税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应;跨地区税源(房产、土地)通过跨区税源登记确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如果跨地区税源税款归属纳税人注册地,则不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城镇土地使用税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网上申报系统新的土地使用税网上申报增加了土地税源登记模块纳税人必须在如实进行土地税源登记后方可进入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界面。土地使用税申报注意事项
1、纳税人有多宗土地的按照土地的不同座落地点分别向坐落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2、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按季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远程申报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进入申报系统 从“本月应申报税种”栏选择“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没有该税种可从“其他税种申报”栏中选择“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下图 2 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将进入登记土地信息页面。3 第二步:登记土地信息 登记土地信息页面上将显示您已经登记过的所拥有土地信息包括自有土地、出租土地因土地数据信息迁移系统升级管理精细化的需要等原因已登记过的土地信息还需要进一步的补正完善如土地坐落地点县区或市乡镇或办事处街道或路信息不完整土地证号缺失请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正修改。1.增加自有土地。如果有新的自有土地信息需要添加点击自有 4 土地信息下的增加按钮页面将转向自有土地信息录入页面。在土地信息栏目里录入该土地的基本信息带号的位必录项 应税土地状态有三种分别为自有、使用非流转集体土地、非纳税状态。“自用”状态是指纳税人将同一土地用于经营的状态。对于同一处土地如部分处于自用部分部分处于非纳税状态按
照“自用”管理。“使用集体土地”状态是指土地使用人使用尚未办理流转手续的集体土地的状态。对于同一处土地如部分处于使用集体土地部分部分处于非纳税状态按照“使用集体土地”管理。“非纳税状态”系指同一处土地虽在征税范围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条例性减免、备案类减免、审批类减免全部土地在一定期限内不纳税的状态非纳税状态土地是各类减免税土地的明细信息。土地总面积填写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免税土地和应 5 税土地。全面反映企业拥有土地情况。免税面积填写企业拥有的土地中按照条例、细则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享受免税政策而且无需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部分。应税土地面积系统自动计算等于土地总面积减去免税面积。当选择不同的应税土地状态时页面底部出现的信息录入界面也将有所不同。a 如果选择应税状态为自有时将显示如下界面 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将根据您在土地信息里录入的土地坐落地点县区或市乡镇或办事处街道或路自动计算并显示。b 如果选择应税状态为使用非流转集体土地时填写的信息如下界面显示 6 目前土地所有人栏目请录入土地所有人的正式详细名称 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将根据您在土地信息里录入的土地坐落地点县区或市乡镇或办事处街道或路自动计算并显示。c 如果选择应税状态为非纳税状态时填写的信息如下界面显示。请选择该非应税土地对应的非应税类型条例性减免备案性减免审批类减免或其他。7 所有信息录入完毕后点击保存
如果信息录入无误将显示“保存成功”信息并跳转回土地登记信息页面在自有土地下会出现刚才录入的自有土地项目。2.修改自有土地信息 如果您要修改自有土地信息在登记土地信息页面的自有土地栏目选中您想要修改的土地点击修改按钮将进入自有土地信息页面。系统将自动显示该自有土地以前录入的信息选择要修改的栏目进行编辑修改 8 修改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修改后的信息。3.删除自有土地信息在登记土地信息页面的自有土地栏目选中您想要删除的土地点击删除确认删除数据选择“是”0后将显示”删除成功”信息。4.增加出租土地。点击出租土地信息下的增加按钮。页面将转向出租土地添加界面 承租土地识别号和承租人名称请准确录入该承租人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纳税识别号和名称。如果没有相关信息就无法在网上申报中进 9 行录入。录入完毕后点击保存显示“保存成功”信息后跳转回登记土地信息页面在出租土地下出现刚才录入的出租土地项目。5.出租土地修改删除步骤同自有土地修改删除。6.土地登记信息处理完毕后点击“提交土地信息”提交完成的登记土地信息并跳转至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填写页面。注意事项:
1、如果您新增或变更了土地信息请您务必在土地变更后30日内去主管地税部门进行土地信息变更避免出现其他问题。
2、如果土地坐落地不属于该纳税人所属地税分局管辖请到土地坐落地所属地税分局大厅办理相关登记等手续网上无法进行申报。第三步:城镇土地使用税申
报表提报 1.在城镇土地税用税申报表页面可以看到如下界面 在税种名称的下方有您企业的具体信息请检查银行信息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本月请到大厅申报在大厅修改银行信息下月在网上申报。如果在银行信息有误的情况下申报银行转账将不能成功。10 2.申报表将根据上一环节登记土地信息里的土地信息以及征收信息按照每季度应税月份自动计算生成相应的土地等级应税面积单位税额本期应缴税额等项目无需录入。核实无问题后点击保存。注意事项:如果本期无应缴税款土地等级将被自动设置为青岛市区一级土地 应税面积应缴税款将显示为0请直接点击保存即可。3.保存成功后显示如下页面 11 在“尚未提交的报表”栏选择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提交税务机关。如果遇到与土地使用税申报有关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所在分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