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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报社通讯员管理规定

2024-08-23 来源:华佗小知识

海南报社通讯员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通联队伍建设,规范通联队伍管理,充分发挥通讯员在新闻宣传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通讯员主要由州直各单位,各县宣传部、两办及其他单位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各县广播电视台从事新闻报道的记者担任;具备比较熟悉新闻宣传业务工作的条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其他单位、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亦可申请担任通讯员。

第二条通讯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新闻工作职业道德,遵守报社的相关规定,努力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通讯员是报社新闻宣传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为报社提供新闻宣传稿件和新闻报道线索,协助报社做好报纸发行工作,协助报社开展与报社业务相符合的其他活动。每位通讯员每年须在《海南报》、《海南藏文报》或“海南州手机报”发表稿件20篇,或提供稿件50篇,其他工作任务视不同情况一并列入本人年度考核。

同时,享有优先刊用稿件、参加报社组织的各类相关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通讯员队伍由报社记者部统一管理,记者部指派专人负责通讯员的培训、审核、发证、登记、考核工作。

第五条通讯员的发展,可由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亦可由报社各部门推荐,报社审核批准。

第六条报社每年对通讯员进行工作考核与奖惩。见报稿件数量多、质量高且工作成绩突出的通讯员,有资格参选当年“优秀通讯员”。报社为“优秀通讯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新闻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的通讯员,报社经调查核实后,立即取消其通讯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开展不力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通讯员,将对其提醒、警告直至取消通讯员资格。

第七条通讯员的推荐申请经报社记者部审核、主管社领导批准后,由报社统一颁发《海南报通讯员证》。

第八条《海南报通讯员证》是通讯员从事新闻宣传活动的身份证件。由海南报社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验印、统一发放、统一管理。通讯员证件不得作为与新闻宣传无关的其他活动证明。通讯员证件遗失,须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向报社报告,并申请补发。

第九条通讯员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因工作岗位变动不适宜承担新闻宣传工作,其通讯员证须在一个月之内交回海南报社。

第十条通讯员证件有效期为两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证件有效期满、年度考核合格的通讯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社为其换发新证;否则,将自动终止其通讯员资格。

海南报社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联合通讯》优秀通讯员评选管理规定

为全面加强企业宣传报道工作,规范优秀通讯员的评选标准,使评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评选范围

公司各单位参与向公司报刊供稿的人员。

二、评选依据及办法

按照被公司报刊全年录用稿件的综合积分进行评选,录用稿件实行一篇一计分,年终累计总分的方法,按照积分高低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

三、稿件计分方法

1、被录用的每篇稿件得分由内容分、质量分两部分组成,各占总计分的40%和60%,满分10分。

(1)内容分:被录用的稿件按照所写的内容不同分为一、二、三类,分别计分,最高4分,最低1分。

(3)质量分:被录用的稿件按照写作质量高低分别计分,最高6分,最低1分。摘抄类稿件此项不计分。

2、各单位或个人提供并被刊发的照片计2分。

3、被录用的稿件实行一期一评,年末累计总分。每期出刊后,由编辑部向各单位下发一定数量的《录用稿件打分表》,由各单位读者对当期刊发的稿件按照稿件内容及质量的评判标准进行评选打分,各单位在打分表下发后5日内,将《录用稿件打分表》汇总后交编辑部。计分时,由编辑部从打分表中随机抽取10—20份,取其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后计入个人当期积分,个人单期录用稿件在一篇以上的,分别计分。每期录用及计分情况以《稿件录用计分通知单》形式及时 反馈到个人,作为优秀通讯员评选的依据。

四、稿件内容评判标准

1、一类稿件主要指反映企业重大新闻事件或具有针对性和监督建议性的消息、评论、调查报告等,一类稿件最高计分4分,字数一般应在600字以上,少于600字酌情减1-3分。

2、二类稿件主要指反映和报道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管理创新和先进人物事迹的消息、通讯、传记等,二类稿件最高计分3分,字数一般应在500字以上,少于500字酌情减1-2分。

3、三类稿件主要指反映企业发展和职工生活思想动态的文学类作品,三类稿件最高计分2分,摘抄类稿件计1分。

五、稿件质量评判标准

1、记述性文体实用类稿件(包括消息、通讯、传记等)应该主题集中、材料充实、语言简练、事例典型;文学类稿件(包括散文、诗歌、报告文学等)应该主题正确,具有一定的现实和教育意义,意境优美,文笔流畅。

2、议论性文体(包括短论、杂文、时事评论等)应该主题鲜明,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密,具有针对性,有一定的推广、借鉴和宣传价值。

3、应用性文体(包括调查报告、总结、演讲稿等)应该实事求是、重点突出、数据确凿、语言准确。

4、不论何种文体,在文章的结构上(主要包括开头和结尾、层次和段落、过渡和照应)应尽量做到完整、连贯、严密、灵活。

六、奖励标准

优秀通讯员奖励设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具体奖励标准及人数由编辑部根据当年录用稿件情况向公司提交奖励标准及建议名单,由公司研究确定。优秀通讯员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在公司报刊上公布,并进行表彰奖励,颁发《优秀通讯员》证书。

七、其他事项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的宣传报道工作,挑选得力人员担任通讯员,围绕本单位的重点、难点工作,主动整理上报各类信息,及时宣传推广在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在全公司合力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环境。

2、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单位上报的稿件进行把关,不论何类文稿,坚决杜绝抄袭应付,属摘抄的文章应予注明。

3、为鼓励单位供稿积极性,按照供稿数量、供稿质量增设优秀组织奖2个,具体奖励标准由公司研究确定。

《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3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的管理,提升旅馆业服务质量,保障旅客、旅馆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旅馆业规划、建设、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间(套)夜或者小时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度假村、旅社、饭店、招待所、酒店式公寓、会所、宿营地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是本经济特区旅馆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的管理,业务上接受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食品监督、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行业协会是由旅馆业经营者自愿参加组成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和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旅游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行业服务,并可接受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等级评定等工作。

鼓励旅馆加入旅馆业行业协会。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等其他部门,根据省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旅馆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规划的,应当符合全省旅馆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旅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批准或者核准前书面征求旅馆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经营旅馆的,应当依法取得治安、消防、卫生等有关行政许可,办理营业执照,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施行之前已依法核准经营旅馆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旅馆的情况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住宿供需和相关管理信息。

旅馆应当按照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客房规模、出租率、房价等信息。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旅馆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旅馆的出租率、平均房价等信息。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旅游信息服务设施,提供旅馆分布、住宿咨询等信息。

第十一条对本经济特区旅馆实行星级评定。星级评定工作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星级旅馆从财政、税收、宣传促销、节能环保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未被评定星级的旅馆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鼓励、引导、支持旅馆参加星级评定。

第十二条星级旅馆应当在旅馆前厅的明显位置悬挂星级标志,按照评定的星级标准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并在旅馆中设置中外文标识和中外文相应资料。

第十三条对星级旅馆以外的其他旅馆,实行标准化管理。

星级旅馆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卫生、商务等部门共同制定的旅馆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悬挂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旅馆专用标识。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馆专用标识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四条旅馆向旅客提供的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旅客。第十五条旅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旅馆价格正常秩序。

旅馆客房价格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旅馆客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旅馆的等级、区位环境及旅游市场供求等因素制定。

旅馆应当依据政府指导价制定具体的客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向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及之前一周,逐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旅馆的客房价格等信息。

第十六条旅馆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在入住登记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明示客房类型、房价及结算方法等事项。

旅馆提供其他收费服务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旅馆与旅客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约定的方法结算。旅馆应当将约定的结算方法作书面记录,并在旅客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经旅客确认。

旅馆与旅客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宾馆在入住登记处醒目位置明示的方法结算。旅馆应当将该结算方法在旅客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告知旅客。

第十八条旅馆从业人员应当告知旅客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入住登记,并实时将旅客入住登记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旅客的个人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旅馆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的住宿安全。

旅馆应当在公共区域、客房放置安全提示的相关资料,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旅馆的设施设备、客房用品应当配有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遇到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时,旅馆必须向旅客进行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预防危害发生的措施。

因旅馆原因致使旅客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物灭失、毁损的,旅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旅馆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旅馆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馆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旅馆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旅馆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旅馆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疏散旅客,并协助伤患旅客就医。

第二十二条旅馆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提供的餐饮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实行明码实价,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旅馆设置游泳池或者使用海域作为浴场的,应当配备专职救生员和救生设备,设置安全警示说明,海滨浴场还应当设置救生浮标。

旅馆应当定期更换泳池池水,泳池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旅馆应当建立贵重物品保管制度,配备相应的保管设备,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星级旅馆应当设置专门的吸烟住宿楼层或者客房,并在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

非吸烟住宿楼层和客房、吸烟区和吸烟室以外的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旅馆应当在该区域张贴或者摆放禁烟标识。

星级旅馆以外的其他旅馆可以参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四星级以上的星级旅馆需要配备专门用于免费接送本旅馆住宿旅客往来机场、车站、码头的业务用车的,应当向省或者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明确专用车辆的数量、载客人数、车身颜色、车辆标识、接送线路等;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旅馆业务用车不得从事其他营运活动。

第二十七条旅馆提供的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内容;

(二)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

(三)淫秽、迷信、赌博、涉毒内容;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鼓励旅馆采取措施节能减排,并引导旅客节能、环保消费。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向旅馆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工作的方法和经验。

第二十九条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物价、食品监督等部门可以对旅馆的服务质量、客房及餐饮价格、旅馆安全、食品安全等情况实施联合检查,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旅馆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没有合法依据的检查、收费和处罚,不得强迫其提供无偿服务,不得强行安置就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物价、食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与旅馆相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信息,并及时在本经济特区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馆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馆的诚信记录、投诉信息等。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馆诚信档案,将公告的内容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定期公布,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旅客与旅馆发生争议或者发现旅馆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旅馆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客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旅客;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旅客。第三十三条本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用合法住宅空闲房间经营家庭旅馆。

前款所称家庭旅馆,是指以间(套)夜或者小时为计费单位,以家庭方式经营,客房数在15间以下,向旅客有偿提供住宿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场所。

家庭旅馆住宿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二)场所及周围环境整洁、卫生;

(三)有独立或者公共的消防通道,配置防火器材、应急照明设施等;

(四)寝具、餐具等符合卫生标准。

第三十四条经营家庭旅馆的,应当取得治安、消防、卫生等有关行政许可,办理营业执照,并依照本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的家庭旅馆颁发专用标识。

经营家庭旅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实行旅客实名入住登记,并将旅客入住登记信息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

家庭旅馆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旅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旅馆未按照规定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价等信息报送旅游主管部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旅馆未评定星级而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馆未按照评定的星级标准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星级称谓。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旅馆未悬挂星级标志或者旅馆专用标识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旅馆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旅馆停止发布,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旅馆欺骗、误导旅客,使旅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旅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旅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旅馆从业人员对旅客入住未实行实名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旅馆未配备专职救生员、救生设备、设置安全警示说明或者未在海滨浴场设置救生浮标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星级旅馆未设置专门的吸烟住宿楼层、客房,或者未在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由旅馆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旅馆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四星级以上的星级旅馆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配备业务用车接送旅客,或者超出许可线路接送旅客,或者从事其他营运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四星级以上的星级旅馆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车身颜色或者车辆标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旅馆向旅客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在本省内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的旅馆业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人员的管理,提高导游人员素质和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导游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和业务培训。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的意见,及时解决导游行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导游人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五条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考试时间,并在考试成绩公布后30日内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在本经济特区从事导游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导游证。导游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要求执业的,应当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方可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在本经济特区以外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在本经济特区执业的,应当参加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导游知识和现场导游考试。考试合格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的,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

第七条 申请办理导游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三)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

(四)身份证明;

(五)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导游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第九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导游证:

(一)与新的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新的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的;

(二)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资格等级证书,需要领取相应导游证的;

(三)证件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

(四)导游证遗失的。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或者补办;不予换发或者补办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导游人员在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导游证期间,可凭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

第十条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或者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而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旅行社可以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临时导游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导游证。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核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其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按照成本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及培训由景区景点自行组织实施。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将所聘用的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着装整洁。

导游人员应当向旅游者发放旅游行程表和服务质量评议表,协助旅游团队推选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员。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员代表本团队全体游客对旅游经营和服务质量实行监督,协调处理旅游服务质量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服务项目、旅游合同行程安排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要求变更自费旅游项目的,导游人员应当报告旅行社,经旅行社同意后方可变更。导游人员应在旅游行程表上标明,并由所有旅游者签字。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并在旅游行程结束后提供紧急情形的证明。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导游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臵措施并及时报告旅行社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通过服务为旅游经营者宣传促销所获得的佣金,受益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通过银行结算的方式支付给委派导游人员的旅行社,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导游人员个人,并及时入账,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

旅行社可以根据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人格尊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行;

(二)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三)诱导或者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四)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

(五)殴打或谩骂旅游者;

(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七)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财物;

(八)向旅游经营者索要回扣;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导游人员可以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损失扩大;

(三)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四)有权制止旅游者违反旅游地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的言行;

(五)有权拒绝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六)有权拒绝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必须经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委派,在本景区景点范围内进行导游讲解活动,并服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景区景点导游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并出具省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及其导游不得干涉旅行社导游人员的正常业务,不得强迫旅行社或者旅游者聘请景区景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讲解服务。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并依法为所聘导游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导游服务公司经营导游人员服务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导游服务公司对外以公司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导游服务公司应当与导游人员签订合同,约定服务管理、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旅行社聘用导游服务公司的导游人员,应当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向导游服务公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因导游人员的行为或者导游服务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投诉,导游服务公司应当协助旅行社予以解决,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应当保障所属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导游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和教育,建立导游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导游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导游人员培训计划,加强对导游人员的培训,并对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开展导游人员培训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导游人员培训不得收费,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应当每年组织其导游人员进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个小时,培训情况记入导游人员档案,并在年终将本开展导游人员培训情况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组织的培训,不得向其导游人员收费。

第二十六条 实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制度。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对导游人员实行违法、违章计分制度。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一定分值的导游人员,暂扣导游证,并予以公示,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不得再委派该导游从事导游活动;该导游人员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和教育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执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导游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导游网络化管理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告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导游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导游诚信记录,导游违章计分情况,旅游者投诉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导游信用档案,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评选优秀导游人员,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导游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无导游证或者通过伪造、转让、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导游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直至吊销导游证。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或者中止导游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或者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服务项目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四)暂扣导游证后仍从事导游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没有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措施致使危害发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直至依法吊销导游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3至6个月。

(一)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人格尊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行;

(二)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三)诱导或者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四)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

(五)殴打或谩骂旅游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索取小费或者索取、收受回扣的,由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3至6个月。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颁发导游资格证、导游证的;

(二)收费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或者违反规定擅自收费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四)未及时公告对导游监督检查情况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省内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的导游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和通讯员谈谈怎样向报社投稿

我作为联系交警工作的报社工作者,最近几年来,广大通讯员朋友积极采写、提供优质稿件,极大地支持了我的编辑工作。我在这里向朋友们表示感谢的同时,也向大家送上一份薄礼——根据我近几年工作中的粗浅经验,从“如何向报社投稿”和“怎样提高稿件命中率”两个方面,和大家一起交流,希望能对各位的工作有一点点益处。

首先我要讲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向报社投稿

坦白地讲,要解决如何向报社投稿的问题,关键是要了解我们在新闻写作中存在的“误区”。从我的编辑实践来看,通讯员投稿主要有以下“三个误区”: 一是弱化标题的误区。

在日常编辑工作中,每次选稿我都是先把标题好的稿件选出来修改备用,基本会在第一时间内刊发,而那些内容好标题却不起眼的稿件自然就压在了下面,如果时间允许,我会为这些压在下面的稿件拟定适合的标题,但若遇到时间紧或稿源多的情况,这些稿要见诸报端就会比较晚或有些难了。据我所知,这种择稿方式,也是我身边大多数编辑的选择。

这不禁让我想起自己在做基层通讯员时,撰稿过程中总爱把大部分心思用在稿件的内容上,常常是写完稿后再起标题,想不出好的就随意编个了事,总认为会有编辑为自己把关。在作为编辑和基层通讯员交流时,我发现很多通讯员也和曾经的我一样,其实,这是陷入了弱化标题拟定环节的误区。对此,我想告诉大家:标题绝对是一篇稿件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新闻学上有这样的定位:标题是新闻的眼睛。如果眼睛不明亮,那新闻是很难吸引人的。我们在读报时,最先看到的常是新闻的标题,一个好的标题会抓住你的眼球让你不由自主被吸引着看下去;而一个索然无味的标题只能让你一扫而过不想再探究下面的新闻。因此,作为通讯员,在撰写稿件时,一定要从读者的眼光和编辑的角度出发,多在标题拟定上下功夫,要按照创新、贴切、准确、精炼等原则做好每一个标题,建议最好是先确定思路和角度,然后拟定标题,最后再开始写作主体,因为这样的顺序有利于我们围绕主题突出重点,避免后期制作标题时难以找到入口的弊端。

二是角度错位的误区。

基层通讯员负有及时宣传报道本单位大事要闻的职责,为此,各位通讯员都付诸了极大努力,但结果却各不相同,其中,稿件投出后如泥牛入海者不在少数。这里也包括曾经的我。记得我在做通讯员时也曾有个这样的焦急迷惑,常常会问自己:我的稿件为什么没被刊发?而在成为编辑后,我自己找到了答案:问题就出在稿件采写的角度上。

在编辑工作中,我经常会收到这样的一些来稿:XX大队召开XX会议,XX领导讲话要求。。。对此,我大半会为这些稿件标注上“作废”字样,原因就是这些报道的角度不对。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的是,几年来,为不断提高版面质量,我们编采人员致力于精益求精,努力增强报道的新闻性、亲民性、创新性,尤其在调整报道方向、改进会议报道、拓展大众视角上下了很大功夫,目前,除市委重大会议外,一般会议我们都不按会议报道处理,而是从中提取最有价值的新闻点展现出来,对市委领导的活动也多是从更贴近基层实际的角度出发进行报道。所以,站在全市的高度看,基层会议和基层领导的活动不是新闻,而会议里出台的重要举措和领导强调的工作导向才是重点,通讯员在写作时只有避开会议角度将这些新闻要点“拎”出来,稿件才容易见报。此外,那些易遭淘汰的时效过期稿、写法老套稿等等,问题也大都出在报道角度上。要知道,如果说真实是新闻的生命,那角度就是新闻的灵魂,找准了新闻的角度,也就找到了报道成功之源。

三是贪大求全的误区。

在修改一些消息稿件时我会有这种感觉:就象是走进了一个长满了白菜、萝卜、土豆、青椒等各色品种的菜园子,看似内容很多,却杂乱无章,找不到一样值得拿出来的东西„„回想起来,这样的稿件我也写过:在基层工作时,总想把单位的各项工作全面地反映出来,写消息时就不得要领地——“一、二、三、四”地、方方面面都想带上一笔,殊不知,这就是陷入了另一个消息写作的误区:贪大求全。

在编辑工作中我发现一个现象:很多基层通讯员都从事过机关应用文的写作,在新闻写作时常会不自觉地带有机关应用文写作的痕迹,把稿件写成了总结报告式,总想面面俱到,却面面不到。其实,在新闻写作尤其消息写作中是要求一事一题的,一篇稿件只需说清一件新闻事实就可以了,如果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题,那这篇消息就是失败的。曾有新闻学者提出过写消息“不做灌木丛”的观点,说的也是这个涵义,灌木再多,看上去也是不起眼的一片,只有象一棵挺拔的白杨般砍去多余的枝节,突出报道的主干,才会让人一眼望去就醒目地明了,留下深刻的记忆„„

那么,怎样才能保证自己写作的新闻稿件能够被报社采用呢?我们不妨从以下十二个方面作出努力:

1.讲求时效快投稿

新闻的竞争,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时效的竞争。作为交警部门,报道工作的重点大部分都和交通事故处理预防密不可分,特别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发生、破获、批捕、起诉和判决后,请你一定在第一时间投稿,并且要写明具体的日期。不可否认,本报有相当部分稿件由于种种原因,用了模糊时间,如“日前”、“近日”、“最近”等,对此,我们也一直在努力改进。如头版的新闻稿件,就明确要求有具体时间,不写具体时间的稿件,基本上不用了,这就是为了加强新闻时效性的一个具体体现。

2.人物真名不可少

稿件中涉及的人物,要用真实姓名,是为了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就咸宁日报的实际情况来说,人物不用真名而用姓加某,如“王某”,基本上只有三种例外:一是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二是一些犯罪案件的被害人不便用真名,如强奸案件的被害人,这是为了保护隐私;三是个别民商案件的原、被告,也是为了保护其隐私。除上述三类情况外,稿件涉及人物应该用真名。

3.法律问题要搞准

咸宁日报是咸宁市委机关报,而且我们致力于打造“咸宁最具权威、最有影响力的大报”,所以搞准稿件中的法律问题至关重要。这就希望通讯员(当然还有记者)写稿中、特别是写案件报道时,要写清每一个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如是被告还是被告人,是罪犯还是犯罪嫌疑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是审查起诉还是已提起公诉?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法院判决时认定的罪名一定要写上并且要写准确,不要给编辑留下“难题”。

4.新颖新奇要记牢

是不是好稿,稿件的内容最关键,也就是要看你写的事情有没有新闻价值。就交警部门新闻来说,我建议通讯员朋友把握两点:一是你写的交警部门工作做法或经验要新颖,对其他的交警部门有借鉴学习的作用。像二版“今日关注”栏目,用的就是这种稿件,我们与支队合办的“交警风采”栏目,以及三版中每周一期的法制版,也是这么要求的;二是你写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要新奇,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一般读者的好奇心。当然新奇不是猎奇,稿件中不能充满血腥,一些作案细节不能描写得过细,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5.标题导语求独到

一篇稿件好不好,编辑最先看的是你的标题精彩不精彩。标题精彩、提气、新颖,让人眼前一亮,自然能吸引编辑。所以你要在标题制作上下一番功夫,力争超凡脱俗。编辑判断稿件好不好,还要看你的正文——写法生动不生动、行文利索不利索。这方面,我有两个建议,一是导语或者说第一段话,尽量与众不同,生动形象一点,如从一个具体的事入手;二是文字叙述该详则详,该简则简,写事或写人都不要面面俱到,把火力集中在一点或一个方面上,最好能有一个或几个细节描写。

6.故事总比官腔妙

写作新闻,其实没有巧,关键是要把一件讲好、把一个故事讲精彩。自从咸宁日报形成了“讲故事,说新闻”的采编理念后,讲故事的新闻稿件越来越受编辑青睐、受读者欢迎,而写得像领导讲话、像八股文、像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的稿件,越来越没有了市场。你想,假如一篇稿件说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制度取得“显著成效”,一个人“公正执法”,但都是空话、套话,谁看呢?你不妨把空话、套话“删除”,“替换”成一个或几个故事、例子,试试这样做会对你稿件采用带来什么效果!7.紧跟精神错不了

很多时候,判断一篇稿件有没有新闻价值,要看你写的事符不符合上级的最新工作精神。这就需要你平时能够善于学习中央的有关会议精神、公安部和交警上级机关有关会议精神,如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开展的专项工作、提出的新的工作要求等,如近期开展的专项交通安全秩序整治工作等。当然,贯彻上级精神,你不能以会议贯彻会议精神的形式写稿,而是要结合本地、本大队实际,写体现上级精神的具体事,这样就不会空洞了。

8.大队亮点很走俏

基本上每个大队都有在当地甚至全市、全省、全国拿得出手的工作,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亮点”、“品牌”。这中间,有些经验总结是现成的,而有些则需要通讯员自己去总结、概括、提炼。通讯员朋友生活工作在当地,对大队、中队的工作有切身的体会,如果你能对所在大队、中队“亮点”、“品牌”工作进行深入采访挖掘,并写出有血有肉的新闻稿件,被报社采用是不难的。

9.会抓特色水平高

“亮点”工作、“品牌”工作都是现成的东西,大部分还受到不同级别的表彰,所以并不难发现,写起来也不一定难。真正难的,是如何发现大队、中队有特色、有个性的好做法。它现在不一定是你大队、中队显性的“亮点”工作、“品牌”工作,但你发现了它并写成新闻稿发表,向兄弟大队、中队介绍你们的先进经验,它就可能成为你大队、中队新的“亮点”、“品牌”工作。要成为这样的高手,就需要你处处留心你院的地方特色,你大队、中队在某项工作上采取的新措施,在某件事上、某个行动中采取的好办法。

10.大事重案盯紧了

通讯员也好,记者也好,编辑也好,都要有新闻敏感性。对重大突发事件,如交通事故、雪灾、水灾、地震、火灾、矿难、禽流感、环境污染等,有关地方的通讯员要切实关注,尤其是要关注交警部门或其他政法机关介入的情况,能够在第一时间向报社发稿。另外,你还要关注当地有影响甚至在全国都有影响的重大交通在逮捕、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开庭、宣判等环节,要及时报道事故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并在适当时机进行连续报道或深度报道。11.勤于观察善思考

如何发现身边的新闻?或者说当一件有新闻价值的事情发生时你能否判断出它是新闻?本报的通讯员,有相当一部分人参加过本报举办的培训班,而且经过几年磨炼文字上也不存在太大的问题。而如何发现新闻,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但有一点则是非常需要的,就是在日常工作中要勤于观察、善于思考。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处处留心皆学问”。

12.多写多练熟生巧

除了勤于观察、善于思考外,在日常工作中多写多练也很重要——采写新闻往往是熟能生巧。很少写新闻稿件的人,偶尔写一篇被采用的可能性一般不是很大,因为你没有掌握一定的新闻采写技巧,写的稿件不对路,是新闻的东西没写出来或一笔带过,而不是新闻的东西却写了很多。如果你的稿件没采用,千万别气馁。你不妨学学报纸上写得好的稿件,多写多练,总会摸出些门道来,稿件被采用也是早晚的事。

在这里,我也顺便和通讯员一起交流一下新闻写作的主题、角度和选材问题。

我们知道,在动笔写作一则新闻之前,有一个首要的问题必须解决,那就是:写这则新闻的主旨是什么?从哪个角度入手来表达这个主题?如果这两个问题不解决,那么面对成堆的事实材料,就无从下手,具体写作流程中的选材、谋篇布局、遣词造句等也就无所凭依。

这里,首先就存在一个主题提炼的问题。

古人作文很讲究立意。唐代文学家杜牧曾说:“凡为文以意为主。”清代戏曲理论家李渔在《闲情偶寄·立主脑》中说:“古人作文一篇,定有一篇之主脑。主脑非它,即作者立言之本意也。”这里的“意”或“主脑”,以及古人另外常用的“旨”、“志”、“神”等,就是指文章的主题。

新闻作品的主题可以解释如下:它是指新闻事实所体现的中心思想或基本观点,是作者通过客观事实所要表现的主观意图,也是写作过程须臾不可偏离的核心。

主题来自社会实践、社会生活。现实生活异常丰富,为新闻写作提供了众多的、复杂的种种主题。我们不能抓到什么就写什么,对主题必须有所选择。我们在选择新闻主题时必须遵循一些原则。

首先应抓住决策性、方向性的问题。新闻的主题应是那些代表事物发展方向、对全局有影响的主题。它与全局的形势紧密相联,对实际工作和社会生活往往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其次,选择主题要考虑大家所关心的问题和事物,是否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再次,选择主题不仅应当是正确的,而且要合乎有关路线、方针和政策。

提炼主题有一定的要求,没有无目的报道,新闻主题的确定通常有以下一些标准:主题要真实而有意义;主题要正确,并有针对性;主题要集中、鲜明、深刻。

主题鲜明,是指通讯员对新闻所报道的人或事,要有鲜明的态度,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赞成什么,批评什么,应当清清楚楚,毫不含糊。

主题集中,是指新闻主题要单一,要抓住要点,不枝不蔓,把中心思想写深写透,切忌贪大求全。一条新闻最好只有一个主题,写作时要始终围绕一个中心展开思路,把火力集中到一个目标上去。所谓“开口要小,挖掘要深”,“突破一点,以小见大”等,都说明这个道理。

主题的提炼过程,实际上是我们对新闻事物的认识由感性上升为理性的一个飞跃的过程。准确地达到了对新闻事物全体的、内部规律的、完整的认识,抓住了事物的本质,那么,这个主题就深刻了。

其次是角度的选择问题。

客观事物是具有多面性的。苏轼在《题西林壁》一诗中写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一个普遍的客观规律,即事物的多面性决定了可以从多个不同的角度去反映它;而每一个角度各有其不同的用意、动机和出发点,不同角度所反映的关于事物的特征往往不一样,所蕴含的意义也各不相同。

所谓新闻的角度,指的是通讯员选取新闻事实的立足点,表现新闻事实的入手点,揭示新闻主题的突破口。如何选择最佳的角度呢?首先要选择能切中要害的角度,切中要害的角度往往也是最能说明问题的角度。因为这个角度是矛盾最集中、最突出的地方,最能表现出问题的实质。从这个角度报道,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要选择能引起人们兴趣的角度,不感兴趣,就不会吸引编辑。新闻作品的主题本身,大都是严肃的,往往缺乏趣味性。但写作时通讯员要善于通过角度的选择,把严肃的新闻事实中的趣味性因素突出出来,以引起人们的兴趣,使读者乐意接受。再次是选择读者最关心的角度,与读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事,自然是读者最关心的事。从这个角度出发,就能轻而易举地把读者的注意力吸引过来。最后还应选择有新意的角度,俗话说:“文章切忌随人后。”新闻贵在“新”,除了立意新,还要角度新。

三是新闻的选材问题。

新闻选材的具体要求主要有:新鲜生动的材料;有积极作用的材料;独具特色的材料;别人没有用过的材料。

四是新闻的由头问题。

我们常说写新闻要有“新闻由头”,而这“新闻由头”中的“新闻”就是专指消息的。也就是说,只有消息这种新闻报道体裁才需要“由头”。而其它的新闻报道体裁如通讯、报告文学等是不需要“由头”的。“由头”,是消息所特有的。消息为什么需要新闻由头呢?这是由消息的“新近性”这一基本特征所决定的。有些重要事实,既有新闻价值,又有宣传价值,值得报道,但事实发生的时间过去已久或跨度较大,要把事实报道出来,还需要寻找一个新闻由头。

新闻由头是使“旧闻”成为新闻的桥梁,有时,新闻的由头就是消息的导语;有时,新闻的由头只是消息导语的部分内容。

寻找新闻由头总的原则是:新闻由头的事实要是新近发生的变化,要与所要报道的事实有本质的联系,要有利于消息主体部分的展开。

消息通常分为动态消息、经验消息、综合消息、人物消息等。不同的消息,寻找新闻由头的方法不同。

一般地,值得报道的各类事件和活动只要及时抓住报道,就不存在寻找新闻由头的问题。但有些事件和活动发生后,过了一段时间才被记者或通讯员捕捉到。在这种情况下,要把这些事件和活动报道出来,就要在系列性的变化中寻找一个新闻由头。

好,今天的交流就到此为止,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写出更多、更好的新闻作品,共同为我们的报纸增光添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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