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将分类管理
作者: 孟庆伟 | 发表时间:2015.05.04 刊发于总2108期《中国经营报》[事件]版
日前,一位接近教育部的专家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教育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政策,拟将民办学校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施分类管理。
今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而据记者了解,实际上近几年在义务教育阶段,探索多种体制办学的实践也正在各地上演,如公私合作办学、委托办学、学校家长共建办学等,社会力量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
但学校管理者及教育部门也遭遇了体制机制的困境,这其中就涉及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的问题。
民办学校将分类管理
教育部在今年2月发布的2015年重点工作中提到,将“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政策”。而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部分教育法律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就在不久前,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参加一次会议时也表示:“要构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的政策体系„„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更有利于满足教育的公益性属性和多样化需求。”
实际上,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并不是一个新话题。早在2011年颁布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就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但今年以来,随着我国深化改革的逐步推进,中央顶层设计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的表态,意味着未来几年我国在多元化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上将有系列改革。
目前教育领域一个普遍被认同的现实是,现在中国教育发展的主要矛盾,是老百姓对于高质量、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得不到满足。
“我国的教育体系发展的方向,应该是多元的、灵活的、开放的。要造就这样一个教育体系,政府在其中既起主导作用,同时也是阻碍。在满足教育资源不足的时候,政府起到了非常有效的作用,但在提高教育质量和多样化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主任王烽表示。
事实上,近些年政府已经开始逐步在办教育上放权,留下的空间在过去一段时间主要是市场力量来填充,办成实际上盈利的教育产业。
在王烽认为,这实际上在影响着我们的教育,不管是观念还是实践。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实际上缺少一种社会的力量,非营利性的力量。
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一位接近教育部的专家向记者透露,教育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政策,国家将出台办法解决现有不符合这两类标准的学校的过渡性政策。
他还表示,目前所说的营利性教育机构主要指培训机构,过去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允许教育机构盈利,未来的政策或将有所突破。
多样化办学探索
据记者了解,实际上近几年在义务教育阶段,探索多种体制办学的探索也正在各地实践,民间力量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如公私合作办学、委托办学等。
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要求。上述公私合作办学、委托办学的模式中,政校分开、管办分离也是其进行教育体制改制创新的核心所在。
“从全世界来看,公立的学校其实是属于社会的,但是在中国现有的体制下,作为事业单位运作的公立学校,实际上成了教育行政部门的附属物,我们提了很多年的建立学校现代管理体制,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校长治校,管办经分离,实际上都落实不下去。”腾讯公益基金会执行秘书长窦瑞刚说,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学校即便建立了校董事会、实现了校长法人制,但校长还是被任命的行政官员。
深圳明德实验学校,公立性质,政府拨款配制学校的土地、设施设备及教育经费,但这是一所深圳市福田区政府与企业基金会——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合作举办的学校。
深圳明德实验学校校长程红兵表示,学校承担着教育改革和实验的任务。
“从管理体制上,有两个管理主体,一个是明德教育基金会,一个是明德校长会,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程红兵说。
其中,明德教育基金会由福田区政府和腾讯慈善基金会共同出资成立,并由区政府授权成立深圳明德实验学校。
校长拥有很大的自主权,是深圳明德实验学校的一个特点,包括用钱自主、用人自主、课程自主。
“学校不对教育局负责,不对区政府负责,只对明德教育基金会负责。”深圳福田区教育局副局长陈元发称。
在现有教育体制束缚了学生的发展、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现实语境下,陈元发称,福田区教育局的这个尝试是想尝试一下,“政府少管一点看能不能有一条新的路子来”。
“老百姓对于教育还有很多非议,实际上教育跟经济社会发展是一样的,就是公平和效率的问题。我们搞这个合作就是为了效率。”陈元发说。
刘京海有多重身份,既是一名校长,同时又是一家教育咨询机构——上海成功教育管理咨询中心的负责人。更重要的,他是上海探索委托管理农村学校模式的探索者之一。
从2007年开始,上海市进行委托管理农村学校的探索,两年一轮,目前已经进行了四轮,探索了140所学校。而浦东新区的探索比上海早了2年。
我国有数量众多的农村学校,但其学校的管理与城市学校相比,还需要规范。
在浦东新区委托管理农村学校的设计者、国家督学、上海市教委原副主任尹庆后看来,改革的动因源于“想偷懒”。浦东新区作为上海的大区,管理着600余所教育单位,与其他区相比,管理任务非常重。
作为政府,不能推卸责任,但是学校管理的责任能不能转移,转移给谁?尹庆后选择了从上海闸北区引入刘京海校长,并与刘京海负责的教育咨询机构建立民事的委托关系。
尹庆后认为,委托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让优质的教育资源能够跨越行政界线的藩篱,流动起来;政府培育了非政府的教育机构,政府和机构建立契约关系,购买教育服务,这也符合社会治理改革的要求;第三,对政府来讲,实行了政府的某一方面的职能转变。
但成功教育管理咨询中心与教育部门并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是一个契约关系,那么必须有一个第三方来仲裁,因此也就产生了管办评的雏形。
刘京海表示,在确立合作关系及办学的过程中,教育部门委托第三方对学校进行方案评估和中期评估。
农村学生流失,到重回学校,浦东的这种委托管理的模式成为上海进行教育改革创新的样本。
体制机制困境
然而,办学体制机制上的创新,也让学校的管理者面临了不少困惑。
北京日日新学堂从2006年9月办校时的只有1位老师、4名学生,到如今学校占地150亩、拥有320名学生和80名教师,王晓峰认为,至少这300多名学生和家长是认同这种办学理念的:自然而然的教育,关注孩子成长的完整性、隐秘性和自主性。
但学校目前面临没有政府资源、没有政府土地支持、没有教育拨款、甚至没有政府的合法资质的尴尬局面。
“希望我们的政府能够考虑这样的教育,能不能让其合法化,让我们这些孩子们能够有安全感,让家长有安全感。”王晓峰向记者坦言,为了能将学堂持续办下去,只能挂靠在其他学校下。
如果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去民办学校上学,就要去公立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概念,是强制性、免费性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民办学校提供的不是强制性、免费性的教育,那么民办学校应该是在义务教育体系之外的。
“但按照现有的政策,社会力量可以举办民办学校,但是有一个资质问题,这个资质是一个死结。”王烽说。
他认为,在对合格教育的认定上,实际上目前的评价标准不是多元的。
“教育不仅是国家的,由国家制定标准、有硬性要求,也应该是老百姓自己的,由老百姓来评价。老百姓认为好的学校,为什么政府不能给它一个许可证呢?”王烽说,在资质问题上,未来政策层面应该有所突破。
虽然是合法的、且有办学资质,但郑洪与王晓峰遭遇了同样的体制困境。
位于北京大兴区的北京蒲公英中学,是一所专为打工子弟服务的民办非营利性学校。民办非营利学校在我国并不是新的模式,但数量相对比较缺乏。
学校实行理事会指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郑洪介绍,学校的资金来源以捐赠为主,超过70%,此外政府占5%。其中,捐赠部分,国内团体捐赠占29%,个人占37%,国外占10%。
郑洪说,这种民办非营利学校体制的形成,经历了非常坎坷的过程,包括当初计划改造的一所学校的财务不透明、合伙人中打着非营利的旗号却想赚钱的目的等。
如今,在北京非京籍子女升学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升学问题成为学校的“痛点”。郑洪说,河北的异地高考政策出来后,学校帮助毕业生通过考入距离河北较近的河北固安一中和三中完成升学。
“这些年的政策越来越紧了,打工子弟人群数以千万计,我们致力于给孩子找到下一家升学的学校。但随着政策的变化,每年都有所变化。”郑洪说。
事实上,北京蒲公英中学遇到的问题,也反映了我国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中遇到的一些困难。
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王烽说,目前民办学校投资办学和捐资办学的多,但是我们在管理上并没有两套制度,投资办学也按照非营利的要求去管理,“实际上管不了,也管不住,所以让捐资办学受到了压力,非营利性质突出不出来”。
他认为,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各种教育的发展,最主要的还是鼓励非营利性教育的发展。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举办的过程中,面临规范缺失的问题,这也是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据透露,目前多个部门正在制定捐资办学的相关鼓励措施,包括财税、人事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一总体目标下,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成为应有之义。
“对中国的教育创新来说,教育管理体制的创新是最核心、最关键、也是最难的。现在国家已经将这个命题提出来了,教育从管制到治理,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但需要一个过程。”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杨东平向记者表示,通过目前探索各种办学体制来破题,希望有所改变。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令
第 11 号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31日国家林业局第二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周生贤
二○○四年七月一日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营利性治沙管理活动,保障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以下简称防沙治沙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适用本办法。
营利性治沙活动是指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获取一定经济收益为目的,采取各种措施对沙化土地进行治理的治沙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营利性治理国家所有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尚未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但已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土地的承包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第六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填写治理申请表。其中有关治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治理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拟治理沙化土地的四至界限、面积、治理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应当包括:被治理的沙化土地的现状,治理后该土地的利用方向,治理项目的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治理申请和有关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治理申请和有关文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或者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治理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对提出营利性治沙活动申请涉及的沙化土地以及提交的有关文件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和调查。
核实和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防沙治沙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二)治理的沙化土地范围、四至以及面积;
(三)治理的沙化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情况,以及发放有关权属证书情况;
(四)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治理地点不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的;
(二)未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
(三)资金没有保障的;
(四)治理方案未通过专家技术论证的。
第十二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公示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第十三条 需要变更原治理方案的,应当向原公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治理方案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变更治理方案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书面公示文件;
(二)原治理方案;
(三)治理方案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变更的治理方案中规定的治理技术指标应当优于原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技术指标。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变更或者不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提出变更的申请人。
未经原批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示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的要求,在下列方面给予指导:
(一)有关防沙治沙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咨询;
(二)编制治理方案;
(三)编制作业设计;
(四)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在完成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原公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营利性治沙验收申请表。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治理方案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组织检查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治理。
对验收合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治理合格证明文件,依法申请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防沙治沙法的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中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治理申请表和营利性治沙验收表的格式由国家林业局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养老机构。是指享受国家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主要为既不是救助型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也无力支付市场型养老机构服务的普通老年群体(例如低保老人等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其包含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盈利性养老机构:私营性质、或私营股份制养老院,没有国家财政和民政部门的补贴,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养老机构。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营利性养老院区分: 1土地上:
非营利性,养老专用土地使用权50年,产权不可分割,不可以出售,不得改变规划确定土地用途。
盈利性,商业或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40到70年,产权可以分割出售。
2注册:
非营利性:民政局,民办非企业。营利性:工商局注册,民政局审批。3税收:
非营利性:减免营业税等,同时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营利性:减免营业税,减半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4收费:
非营利性: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实行市场调价管理。第二,国家的待遇跟补助
非营利性:一次性建设投资补贴最高25000元每床,运营补贴最高500每床每月。
营利性:无补贴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三、政策措施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注意营利性与非营性区分2
1、营业税: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没有强调非营利性,所以,营利性,非营利性均可免。营业税条例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等,免营业税。也没有非营利性提法。)
2、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必须是非营利机构。(1)财税[2014]13号、财税[2009]123号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免税资格认定九条件。(2)财税[2009]122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a.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b.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c.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d.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e.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必须是非营利性)
4、捐赠扣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只有对非营利性的捐赠才扣除。)
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的法律分析:合理性及可行性
随着国家和各地方“鼓励社会资本办医”政策的不断出台,社会资本进入医疗行业逐渐成为医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医院是否营利进行区分,民营医院分为民办营利性医院即民营资本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医院,和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即民营资本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设立的医院。
近年来,随着民营医院的发展壮大和社会资本投资医院的热情高涨,民营医院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但战略投资者投资民办非营利医院时,出于投资收益回报的考虑,越来越多的要求非营利性医院可以变更为营利性医院。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缺少明确的规定以及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公开案例较少使得非营利性医院变更营 利性医院的过程变得复杂。
本文将分析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在一定情形下具有合理性
民办非营利医院在组织形式上通常采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
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可以看出,该种类型的组织的举办人或者出资人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也可以是公民个人;出资资产属性是非国有资产,非国有资产既可以是通过社会公众筹集的资金,如社会团体通过募捐、会员会费等筹集的资金,也可以是企业或者个人等法律主体的自有资金;该类组织从 事的活动是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
对于通过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设立的组织,由于资金的提供者提供资金的意思表示是希望组织者能够使用资金为社会提供非营利性的服务,因此,此类组织如果变更为营利性机构与资金提供者的初衷不符,不具有变更为营利性机构的合理基础。但是对于使用自有资金出资的企业或者个人而言,由于其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均为自有,作为出资人,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如果其出资提供社会服务活动的意思表示发生变更,则应当允许出资人变更其意思表示。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即便是企业或者个人以自有资金出资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实际是将自身资产捐赠给社会,放弃了其所有权。笔者不赞同该种观点,理由如下:
1.现有法律体系并未明确确认出资人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构成对社会的捐赠;
2.在赠与法律关系中,应当存在明确的受赠人或者受赠人代表,民政机关或
者行业主管机关显然均不具有该等身份;
3.如果是一种赠与关系,出资人选择慈善基金会或者以接受社会捐赠为主要资金来源的社会团体等明确表明赠与关系的组织形式将会更加合适。
笔者理解,实践中产生这种观点的来源可能是非营利组织通常享受免税待遇,而根据免税待遇的要求,出资人应当放弃其出资的所有权,比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规定,如果非营利组织要享有免税资格,条件之一就是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是笔者理解,该条件是非营利组织是否可以获得免税资格的条件,而不是成为非营利组织的条件。相反可以说明,如果非营利组织未获得免税资格的认证,也可以从某种角度说明,投入人未明确放弃其对投入该组织 的财产的权利。
综上,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为企业或者个人的单一资金来源,非面向社会公众以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筹集,应当允许其投资人按照其意愿将民办非企 业单位变更为营利性的公司。至于其中涉及的资产归属、期间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助的返还等问题,详见本文第二部分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存在 的法律问题部分的分析。
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在法律和政策上的可行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非营利性 和营利性医院之间不得进行转变。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登记,分类管理。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该规定提到,国家将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根据该法规,经相关主管机关批准,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可以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和地方层面上没有法规禁止该种变更,并且根据笔者与多地地方政府沟通实践,地方政府对于纯粹的非营利性民办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均持支持态度。
另外,根据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26号)》的规定,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变经营性质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
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中规定,各级相关行 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 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综上,虽然国家对于非营利医院“确需转变”为营利性医院未做明确规定,也尚未出台转变经营性质的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最新的“非禁即入”原则以及不 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原则要求,在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变经营性质的前提下,非营利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具有法律和政策上的可行性。
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
实践中已有多例非营利性医院转变为营利性医院的案例。比如西安高新医院(原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1年变更为营利性医院,并被开元投资收购;建华医院(原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5年变更为营利性医院,并被千足珍珠收购。这些案例印证了非营利性医院转变为营利性医院在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另外,根据网上案例,复星收购的江苏省宿迁市的钟吾医院、金陵药业收购的仪征医院、宿迁医院等。因此,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具有实践中的可操作
性。
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营利性民办
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下)
引 言近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满周年之后,全国各省市陆续出台有关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地方制度。有关民办教育的讨论再次热络起来,也因此有很多争论凸显。对此,谨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形成《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系列简述,以供各方参考。
此为该系列第6篇,前续已发布:
1、《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初心是关键》
2、《多年制现有学校的转营之路》
3、《民办学校重选办学属性,如何获得补偿与奖励?》
4、《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选什么很重要,办学行为更重要!》
5、《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谁有“转设”权?》
6、《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上)》
3、董事会如果单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设执行董事,而不一定设董事会。但正如前文所言,营利性民办学校也要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因此其董事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也即是说,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设立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必须包含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席位,可邀请社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这也是国家鼓励的),并且其中至少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同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董事长有着特定的资质要求,包括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信用状况良好等。有观点认为,以上对董事会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学历教育学校,对那些规模较小的幼儿园和培训机构标准过高。对此个人认为,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放宽后再作执行,目前仅有这些规定、也就只能如此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有关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存在差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有部分在《公司法》中属于股东所有。对此,个人以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互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相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学校中的一类,因此《公司法》成为特别法;而相对于《公司法》,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诸多公司制企业的一类,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成为特别法。所以,股东和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同时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即两部法律叠加后的共集。也即意味着,某些特定事项,需要同时由董事会和股东审议通过、缺一不可。这是尝试对现有规定的调和,还有待国家予以进一步地明确。同时,董事会的职权在于对学校的事务进行安排和决策,并不是直接进行管理。对学校直接履行内部管理职能的,是下面这位:校长。
4、校长校长(在《公司法》中称“经理”),是所有“学校”都必须、必然聘任的,也是一所学校办得好不好的关键之一。按规定,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并且是列为学校的“重大事项”、需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校长的职权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并且《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等一再强调,要落实和保障校长“依法”“独立”行使管理权。
5、法定代表人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即经理)担任。具体由谁、如何产生,学校的章程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另外,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民法总则》有明确的规定,即“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可谓岗位关键、责任重大。
6、监事(会)在各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中,监事制度都已普遍建立。但在民办学校中,包括早已设立的非营利性学校,鲜有设监事的。而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的要求,以后所有的民办学校都应当设监事,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更是有着更为细化的规定。
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建立监事制度。至于是仅设监事还是设监事会,则是学校自己决定。同时,需要注意监事会给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的席位需要预先留出,并且教职工代表所占比例不得少于1/3。另外,监事的人员与董事会的人员不能重复。
监事的职责,《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着明确的规定,归纳而言就是监督学校的内部管理。
7、群众组织民办学校的群众组织,包括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群众组织,都受党组织的领导(少先队受共青团的领导)。同时,近年来,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中被日益重视,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应积极考虑和探索。其中,关于教职工,应当按照总人数规模,建立教职工大会或者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如上文所述,董事会和监事会中都需要由教职工代表(二者不能重复),这个教职工代表的产生最严格地说就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或者至少是工会推选确定(此方式在很多学校施行,但并不推荐),不能由其他各方指定。
8、学术组织学术组织包括面对教师的学术研究(教研)和教学水平评估、面对学生的学业水平考核等各类机构,在这方面无论是非营利性的还是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都应当逐步健全完善。这也是目前公办学校正在探索的,民办学校以其体制机制的灵活,可以多作探索创新。综上,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涉及范围广、内容多,与以往长期存在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一些差异。以上所述也只是通常讨论所涉及的机构,还有民主党派、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监督等都未作探讨,学校可以逐步探索和健全完善。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需要学校先行组建符合规定的组织结构、方可取得办学许可,然后才能完成法人登记。因此,想要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学校都需尽快健全完善治理结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现有的各法律部门之间,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存在构成差异与职能重叠(如股东与董事会的职能)。上文看法基于现有规定尝试着予以调和,但也更期望国家能够出台新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