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拼箱
(一)出口拼箱业务主要定义
所谓出口拼箱,是指对于小额出口订单,既不适宜以空运及国际小件等高运费的形式运输,货量也达不到海运整箱运输的一个标准集装箱容量运输的货物,由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统一整合相同出口线路和时间要求的多个出口商,把他们的货物归入一个集装箱申报出口的业务。
根据运输方式以及代理形式的不同,出口拼箱还可具体分为“场外自拼”及“场内拼箱”两种形式。场外自拼,即指由货代或两个以上出口商在海关监管区外自行完成拼箱,再以整柜形式运抵码头报关出口的形式;而场内拼箱则为出口商或上级货代将出口货物运抵经海关批准设立的拼箱业务监管场所后,在场内同其他货物完成拼箱后再运抵码头。两种形式各有优劣:场外自拼流程环节较少,经济成本及时间成本更为集约,更为适用拥有较大订单量及固定出口渠道的出口商。而缺点则在于风险较为不可控,同一柜下其他货物如查验出现问题,则会拉长整柜出口时长,从而产生违约风险。而场内拼箱相对而言,经手代理及流程环节更长,费用相较于场外自拼而言更为高昂(按整柜计算)。优点则在于出口商委托货代后即可基本实现“撒手不管”,在场地内的其他货物查验异常不影响自身货物的拼箱出口,除需在个别小型口岸等特殊情况外,基本不用担心拼箱不成功导致最终违约的情况。更适用于货量货值相对较小,没有固定出口渠道的中小出口商。
(二)**口岸出口拼箱业务情况简述
**口岸出口拼箱业务历史较为较久,上个世纪90年代起,随着**港区的持续建设以及外贸业务的蓬勃发展,**口岸以及毗邻的象屿保税区、原象屿保税物流园区等地逐渐成为闽南地区乃至福建省中小企业出口拼箱货物的主要集散地。据《**海关志(1990-2015)》介绍,2006年全年,**海关监管出口拼箱货物达**亿美元,占**市出口拼箱业务总量的2/3以上。出口拼箱业务的繁荣也带来一定的市场乱象,相关堆场无序建设、违规揽客等监管问题日益突出。为此,**秉持全程覆盖、集约管理的监管理念,持续规范出口拼箱业务:2001年底,**口岸将原有堆场进行整合,并划出一处作为指定拆、拼箱堆场以实现集中化管理;2003年**口岸港务物流拼箱仓库投入运营,拼箱业务得以更为集中;2009年,《**港区、象屿保税区、象屿保税物流园区整合改革方案》正式出台,进一步对**口岸资源进行集中整合,出口拼箱通关流程更为便捷便利;2014年,**口岸港务物流保税出口监管仓通过验收,开始在**港区提供新型拼箱综合物流服务;2015年,原象屿保税区海关同**整合,至此,**口岸出口拼箱业务彻底形成了以“三区两库”为主,规模化、集中化的产业集群。
(三)**口岸出口拼箱业务的缺陷与不足
但受限于“先天不足”,仍存在不少缺陷与问题:一是操作层级过多。一票拼箱货物从出口商出厂到顺利装船出口,中间可能经历多级货代转手,效率低下费用较高,甚至还有个别掌握固定出口渠道的大中型货代返身对出口商出口数量、时间等做出硬性要求的情况存在,出口商的自主权较低;二是运输周期较长。拼箱市场中,由于化程度较差,所以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来实现寻找货源并完成拼箱。此外,拼箱运输操作繁杂,拼箱、装箱及报关等过程中任何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将极大延长货物的运输周期;三是存在一定监管风险。一个出口拼箱集装箱内可能存在数十乃至数百项不同品类货物,伴生较大的伪瞒报乃至夹藏风险。传统“大海捞针”式的人工查验想要及时发现风险,存在一定难度。即便是在拼箱仓库内的装箱前查验,也可能因为货物种类过于繁杂而难以准确发现判断。
综上所述,**口岸的出口拼箱业务,尤其是场内拼箱业务,历经20余年的发展,相关作业流程、监管方式虽已较为成熟规范,但受限于“先天不足”,对于出口企业以及海关而言,仍存在着较大缺陷。特别是近些年来受新冠疫情影响,除我国外的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发展持续走低,经贸保护主义和逆全球化渐渐重新抬头,传统外贸形式下的出口拼箱业务不可避免面临订单减少、关税壁垒、贸易摩擦等不利影响,急需一条新的“赛道”实现增长。
二、跨境电商
(一)跨境电子商务定义及发展概述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交易主体,利用网络信息工具打破物理距离进行交易协商,通过跨境物流运送商品,并利用国际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结算的国际商业活动。按照进出境货物流向,跨境电商可分为跨境电商出口和跨境电商进口。其中,跨境电商出口模式主要有外贸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交易(B2B)、外贸企业对个人零售、电子商务(B2C)、与外贸个人对个人网络零售业务(C2C),并以外贸B2B和B2C为主。
跨境电商从严格意义上并不是新兴产物。早在上个世纪末,彼时的跨境电商主要停留在网上展示、线下交易的早期信息服务模式,跨境电商平台的作用仅作为互联网信息黄页,为国内出口商提供一个国际化展示窗口,线下的实际货物仍以传统的B2B外贸方式进行交易。2004年后,随着敦煌网的上线及国际平台如ebay、亚马逊等进入中国,跨境电商发展进入新一阶段,各类跨境电商平台开始摆脱纯信息黄页的展示行为,开始将线下交易、支付、物流等流程实现电子化,逐步形成各类多元化的跨境电商平台。2013年7月,明确从政策上开始扶持跨境电商产业,因此2013年也被誉为“跨境电商元年”。随后国内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至2022年,全国已累计设立132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产业规模则从2013年的3.15万亿人民币发展到2021年的14.2万亿人民币,增幅达350.79%。
(二)**口岸跨境电商业务发展简述
2019年3月,在**海关支持推动下,**港务物流保税有限公司在原象屿保税物流园区试点完成了**自贸区岛内片区的首票跨境电商1210进口保税备货业务的运作,并于同年获批开展1210保税进口业务。2020年6月,增列9710、9810海关监管方式,同时批准**海关等10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受新政利好鼓舞,**口岸跨境电商产业再谋升级,于2022年6月正式开仓运作**港务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分中心,增列9610、9710、9810清单模式出口业务。截至9月底,该中心已累计出口跨境电商**吨,贸易额约**万美元。
三、推动出口拼箱业务向跨境电商出口转移的可能性及存在问题
(一)可行性分析
1.货物规模及种类的高度重叠。首先从业务模式上看,出口拼箱主要属于B2B业务模式,同样适用于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中间环节的减少还使得出口商可直接衔接消费者,存在开展跨境电商B2C模式的可能。此外,从货物规模上看,出口拼箱和跨境电商均以小微货物为主,包装、运输等方式方法也基本相同。最后,从商品种类上看,跨境电商出口商品热门品类前10名中的家居家具、服装鞋帽、小工艺品等,也处于**口岸出口拼箱报关单量的前10名之中。综上,跨境电商对于出口拼箱业务有着较高的替代可能。
2.政策环境。**拥有世界第十四强集装箱港口和东南沿海铁路枢纽、中欧班列,位处“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交叉点,区位优势明显,在RCEP等政策支持下,发展跨境电商产业拥有较大的先天优势。此外福建省作为外贸强省,福州、平潭、泉州等地区也获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区位联动效应也积极推动了跨境电商产业步入发展快车道。
3.跨境平台已较为成熟普及。跨境电商产业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各类平台已发展的较为成熟,已形成国内的如阿里巴巴国际站、敦煌网等、国际平台如亚马逊,ebay,wish等、以及新兴媒体如TIKTOK、小红书等为代表的各种跨境电商平台。此外,相关服务配套链条也磅礴发展,、世贸通、运去哪、PingPong、派安盈、易仓科技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为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提供通关、物流、税收、结汇等一系列综合服务业务,能极大降低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压力。
(二)可能存在的问题
尽管跨境电商对于出口拼箱业务存在较大的替代可能,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作为出口拼箱业务主体的广大中小微企业,仍是一种“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发现企业存在的疑虑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企业自身的问题。跨境电商作为新兴业态,无论是经营模式、贸易链条与税汇结算等都与传统外贸差别较大。受限于时间、人力等成本,企业即没有太大动力主动研究跨境电商产业政策,同时也普遍缺乏跨境电商人才,只能继续维持原有业务形态。此外,中小微企业产品普遍同质化严重,缺乏有力品牌,在跨境电商市场竞争力普遍不足,也导致其没有信心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二是经营平台的问题。自2021年4月起,亚马逊平台针对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开展了严厉的封号措施,在短短五个月内就累计关闭了约600个中国品牌的销售权限,以及涉及上述品牌的约3000个账号,其中甚至包括一些大型卖家。这里固然有部分跨境电商业者将国内C2C购物平台刷好评、售卖“山寨”产品等不良风气引入亚马逊的缘由,但平台“一刀切”的强硬举措以及被封号卖家惨重的损失还是打击了许多中小微企业进入跨境电商产业的信心。都需要投入巨额的成本,也不是中小微企业可以负担的行为。
三是政策法规的问题。首先是国内环节,自2013年起中央及地方均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法规规范与扶持跨境电商产业,但具体到跨境电商出口环节,细节方面仍有许多模糊之处,只能延续以往大贸管理模式。如企业是通过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而不是H2018申报,给企业出口退税造成一定难度;跨境电商出口转关,仍需海关施加电子关锁,对于时效性较高的跨境电商业务而言拉长了通关时间等。同时对于现场海关而言,细节上的模糊也伴生了较大的执法风险,
其次是国外政策影响问题。欧美等国近年来持续对跨境电商业务税务问题进行规范,要求跨境电商卖家进行纳税,对于违反者则直接进行封号处理等处罚措施。对于跨境电商卖家而言,不仅极大增加了运营成本,同时出于对国外税务体系及法律的不熟悉,也极易“踩雷”导致损失。
四、关于推动出口拼箱向跨境电商转移的措施建议
(一)持续完善跨境电商监管链条。
持续加强顶层设计,针对跨境电商等新兴业态,应从《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上位法中对监管范围和处罚措施做出明确规范;摆脱传统大贸思维,为跨境电商业务“量身打造”新的监管链条,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售后争端解决和处罚依据等涉及海关监管链条中、后期的方面,应完善具体的监管工作细节,以提升全国海关的执法统一性;重视对跨境电商货物的风险分析研判,综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跨境电商货物的风险查发能力;积极推动信息化系统建设水平,探索将跨境电商业务统一纳入海关通关作业系统的可能,以解决企业在申报、查验、退税等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政策宣贯与扶持力度
集中整理跨境电商海关监管规范,日常加强跨境电商业务的政策宣贯,积极助推出口企业切换跨境电商“赛道”;探索引入供货商认证制度和第三方检验机构结果采信制度,降低查验率的同时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加强跨境电商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伪劣假冒商品,规避可能的贸易争端,促进中小微企业自我品牌建设。
(三)积极开展外部合作。
深化关企协作,同业内头部企业构建互通渠道,及时把握跨境电商发展中的新形势及新问题,针对性调整监管方向;深化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跨境电商监管还需要涉及、外汇、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应建立日常联合工作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打击骗退税等方面及时互通共享信息,合力促进跨境电商产业健康发展;深化国际间合作,开展跨国海关对话,及时了解跨境电商主要出口国的政策动态,积极应对外部市场贸易争端,保护国内跨境电商从业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