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刑法的三个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
52.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53.犯罪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54.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特定资格地位和状态,刑法中对自然人和单位都有特殊身份规定。╳
55.正当防卫过当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56.紧急避险过当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57.犯罪的停止形态,既存在于直接故意也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中。╳
58.犯罪的停止形态既存在于故意也存在于过失犯罪之中。╳
59.对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60.对胁从犯应当比照从犯减轻或免除处罚。╳
6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
62.附加刑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63.管制判决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64.拘役判决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65.管制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66.管制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
67.拘役的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3年。╳
68.附加刑只能独立适用。╳
69.在我国刑罚是由政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判处。╳
70.刑罚的适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71.刑罚的适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72.刑法的适用机关只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73.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的2年期间,如果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74.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享有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职务的权利。√
75.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6.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享有部分政治权利。╳
77.一般缓刑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78.假释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79.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80.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
81.一般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3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8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
83.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84.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85.胁从犯是被胁迫和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86.对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期间,应当同工同酬。╳
87.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未发生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缓刑期满,刑罚视为执行完毕。╳
88.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的,采用先减后并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89.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采用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90.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负责考察。╳
91.在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中,索取或收受贿赂都必须为他人谋利益。√
92.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纪检监察部门。╳
93.在我国,经济犯罪中提起公诉的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94.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批准或决定逮捕。╳
95.贪污贿赂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96.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97.传唤和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98.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99.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100.我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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