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国之大法,在公务员考试中属于每年必考的科目,复习自有必要。不过也应当承认,在客观上,刑法体系严密,知识丰富,复习起来颇难入手——也不易提高。在此,福建公务员网专家总结归纳了一些近年来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和刑法学的传统重点,既是预测,也是有的放矢,希望助大家一臂之力。下列题目来自近年来司法考试或法律硕士联考的真题,需要指出的是,相对于掌握原理而言,记住结论更为重要。
1、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A.幻觉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认识错误的知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①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②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即属于这一情形;③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故本题当选B。
2、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正当防卫和犯罪的区别是历来的重点。首先,甲安装防卫装置的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安装行为不是犯罪。其次,该装置发挥作用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装置给乙造成的轻伤并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也不构成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3、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构成何罪——贪污还是盗窃?二是犯罪的停止形态——既遂还是未遂?注意贪污和盗窃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李所谓职务便利必须是与其业务、工作性质相关的便利,仅仅是同处一室不属于刑法上的职务便利,李某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故应当定盗窃罪。那么是既遂还是未遂呢?刑法采失控说,即只要物主丧失了对物的控制,即认定为既遂,注意不是以犯罪行为人控制了财物为标准,故李某虽然尚未将财物带出单位,但对于银行来说已经丧失了对财物之控制权,故为既遂。
4、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解析:直接故意是指明知犯罪结果可能或必然发生而积极地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明知犯罪结果有可能发生而放任其发生。过于自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其发生,在考试中,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采取一定的避免措施或有某种轻信能够避免的根据。疏忽大意指应当预见犯罪结果可能发生,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李某明知私拉电网可能发生严重的结果,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出现的措施,对出现电人的结果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所以是间接故意。
注意此题不是正当防卫,因为其措施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损失。
5、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注意乙已经被甲打昏,业已丧失侵害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外,乙的行为属于直接侵害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甲的行为并不过当——只要乙的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使把乙打死了也不过当。
6、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答案:A
解析:甲调换项链的行为并不为售货员所知,属于“秘密窃取”,注意售货员没有将纯金项链处分给甲的意思表示。
7、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答案:A
解析: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外国人犯罪,除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适用外交途径解决外,均应按我国刑法追究刑责。
8、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答案:A
解析:自首简单来说就是如实供述和自动投案,其中的如实供述包括对所知的同案犯所犯的共同罪行的供述,注意A中“送子投案”也属自首。B错在未彻底交代出同案的共同犯罪人乙的犯罪事实,C项中甲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D项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未主动投案。
9、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
A.属于强奸预备
B.属于强奸未遂
C.属于强奸中止
D.不构成强奸罪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对象不能犯(客观不能的一种)的未遂。预备是指犯罪的实行行为尚未开始,中止指主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题中甲已开始实行行为(暴力足以控制被害人),但因对象是男人,不可能实施奸淫行为而被迫放弃,故为强奸未遂。
10、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
A.侵占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二者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区分关键是涉案财物是否属于遗忘物。本题中活期存折掉在乙自己的办公桌下,办公桌作为特定场所,乙并未丧失对其的控制,所以存折不应属于遗忘物,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11、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
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答案:C
解析:甲乙为劫财而杀死丙构成抢劫,此后打电话给丁构成敲诈勒索,注意行为人是否实际绑架了他人,是勒索财物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勒索财物罪的关键所在,甲乙给丁打电话时丙已死去,故为敲诈勒索罪。
12、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 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答案:D
解析:甲骗走男孩时意在勒索钱财,已构成绑架罪,由于甲拐骗男孩时没有出卖的故意,故绑架行为与后来的出卖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手段目的关系,分别构成两罪,应予并罚。
13、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答案:A
解析: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会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故A项关于“不具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说法不正确。该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D项说法正确。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称为“纯正的单位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所以B项说法正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明确指出:“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可见,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故C项的说法正确。
14、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
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84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l)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注意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而A项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所以A项错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枪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本条的解读应当分两部分,一是对累犯不得假释;二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B、C两项说法错误,注意B项意思比较隐蔽。《刑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由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不能构成累犯。所以D项正确。
15、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B.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C.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D.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
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A项正确。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于刑法中各种减轻、免除处罚规定的存在,数罪并罚和故意杀人罪最后的宣告刑都有可能为3年以下,所以CD均正确。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可适用缓刑,B项错误。
16、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 1 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己有。甲见 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 50 米 之外 的库 房拿 货。店主临 走时 对甲 说:“我去拿锁 ,你帮我看一下店。”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诈骗罪B.盗窃罪
C.侵占罪D.职务侵占罪
答案:B
解析:店主没有将自行车处分给甲的意思,故非诈骗。该自行车不是遗忘物,也非侵占罪。甲不是店员,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非职务侵占。
17、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答案:D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实际上是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共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采用的观点是“一步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乙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按照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是仍然承担全部责任,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本题正确答案是D。
18、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C
解析:简单地说,甲向乙投放了安眠药,客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造成被害人乙死亡;主观上有杀害乙的故意,甲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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