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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在民法典中的法律定义

2024-07-16 来源:华佗小知识

民法典148条规定了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包括欺骗他人的行为和欺诈故意。被欺诈人必须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并因错误作出意思表示。只有符合这些特征,才能判定行为为欺诈。保持强大内心和法律意识,不贪图小利益,可减少欺诈发生。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148条关于欺诈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在法律中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

(一)在欺诈人方面

1.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欺诈往往呈现为积极行为,而消极行为,尤其是沉默,则必须是法律、合同或者商业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未告知时才能构成欺诈。

2.须有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指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含义包括两层:

(1)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

(2)是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这两种故意从根本上妨碍了被欺诈人意思形成的自由。

(二)在被欺诈人方面

1.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并不陷于错误,或者虽然陷于错误,但该错误不是受欺诈而产生,则欺诈行为不能成立。

2.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于错误,但是并没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虽有意思表示,却不是因错误所致,欺诈行为也不能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被欺诈人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才可以撤销。

要判定一项行为是属于欺诈行为的话还是要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只有符合了关于欺诈所述的这些特征,才能够判定某些人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的欺诈,纵使欺诈的手段千奇百怪,只要我们有一个强大的内心和一个浓厚的法律意识,并且不去想着贪图一些眼前的小利益,这样就会减少欺诈的事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

结语

欺诈行为在民法典148条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错误陈述而为意思表示。为了保护受欺诈方的合法利益,民法典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行为的要件包括欺骗他人的行为和欺诈故意,以及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并作出意思表示。判定欺诈行为需要符合特定规定,只有保持强大的内心和浓厚的法律意识,不贪图小利益,才能减少欺诈事件对个人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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