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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否就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负责

2024-07-16 来源:华佗小知识

律师不会就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负责。
律师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向法庭举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负责,律师只是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可能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负责。律师不是当事人,只能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无法判断证据的真伪。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为,应当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
民事诉讼负举证责任规定如下:
1、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2、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3、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4、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5、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强调收集。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作为起诉人除了要提交起诉状外,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做为被告也会提供反驳起诉人的证据,法院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决,当事人对于一审的判决不服的,可以进行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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