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工程名称: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1.花岗岩类按国家颁布的/204-20和/18601-20标准执行;大理石类按/202-20和/79-20标准执行。
2.货到现场3天内,需方应组织人员进行签单验收。
三、包装要求及运输费用负担:
1.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供方按情况收取相应包装费用。
2.到建筑工地的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
四、结算方式和交货地点:
1.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做为货款定金,供方按需方要求的具体时间发货,货到后需方支付 %的货款,货到第 个月付至 %,工程完工后 个月内结清。
2.交货地点:
五、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未能交付部分1‰的违约金。
2.供方如未按需方提供的要求加工,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供方承担。
3.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或不能交货,应承担未能交付部分3‰的违约金。
4.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未付款部分1‰的违约金,逾期三
十日仍未能付款的,供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如终止合同还应偿付供方合同未履行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
5.需方未按规定向供方提供现场施工要求而造成质量问题,由需方自行承担。
6.中途无故退货,应偿付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
六、不可抗力:
供、需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
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合同签订后,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供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
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的手续,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解决办法: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为电脑打印文本,非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修改部分,手写修改一律无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之日失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