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担保范围及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担保的债务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
法律分析
一、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什么
1、抵押权担保的债务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按其约定的范围进行抵押担保。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实质内容,是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受偿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抵押权人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权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结语
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保管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和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抵押权人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抵押权人可以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