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的立案标准如下:
1、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应予以立案。
2、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也应予以立案。
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
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当然,行为人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