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具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权利,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劳动和受教育的权利。
1、《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2、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5、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