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学生出行安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近年来团委先后联系地区公安局、教育局、交通局沟通、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等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现进行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总结
(一)集中开展校车排查和检验。各中心学校、地直各学校组织对辖区内校车的集中摸底排查,详细掌握辖区内校车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通过定人、定校、定车的方式,督促学校立即对校车集中进行一次检验。
(二)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安全教育。各中心初中、地直各学校主动争取交警部门的支持,密切配合,集中开展辖区内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计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纪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学校对校车驾驶人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并签订安全驾驶责任状,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
(三)建立校车档案。建立健全学生乘坐车辆动态监管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将各拥有校车(包括固定租赁营运车辆接送学生)学校的情况以及校车数量、校车状况、校车驾驶员、校车运行时间和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进行逐一登记,建立校车档案,并通报交警、交通主管部门。
(四)落实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各中心初中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督促学校加强校车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学校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要坚决制止,不得放行。建立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管理制度,校车进入学校区域时,必须按照规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停放地点设有明显标志。
二、建议和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求各地、各校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构和谐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作为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做到明确专人负责,提出专门的工作要求,作出专门的工作部署。
(二)广泛宣传,加强教育。要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认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活动,积极会同交警部门,结合交通事故案例对全体师生及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交通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普及安全知识,促进校园安全。
(三)严格督察,实行责任追究。为确保排查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工作任务、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上报有关信息,不允许出现瞒报漏报现象;凡应当排查没有排查、应当发现的隐患没有发现或发现隐患未整改的,或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而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