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房地产抵押权的顺序如下: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顺序进行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2、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按照规定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