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点资讯 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 出国留学 考研考公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23-11-30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主观: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如何处罚?(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本题中应注意的问题很多特别是(2)中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这里应分为两个方面:一、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驾驶人虽在现场在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还须注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时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