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具体有: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微受限,创伤性癫痫,药物可以控制,但脑电图中度以上的变化;
2、头面部损伤: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脊柱损伤: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丧失10%以上,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疤痕形成,颈部活动丧失10%以上,对呼吸和吞咽功能有轻微影响;
5、胸部损伤: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畸形,肋骨以上骨折或骨折2肋以上缺失;
6、腹部损伤: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复,胆囊破裂修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