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法律并引起交易相对方及有关单位、个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主体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一、工程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1、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
2、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
6、期满的效力不同
二、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标准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管理法则是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三、钢结构工程质保期有什么规定
钢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其保质期等于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寿命,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为:
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寿命;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防渗5年;
3、供热供冷系统,为两个供热期,供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
5、装修工程2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