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的认定方式如下:
1、对合同诈骗的数额,不能以合同标的数额来认定,而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的数额(既遂)或希望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未遂)来认定。但合同标的数额的大小反映着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因此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2、对于合同诈骗犯罪的共犯,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来认定其诈骗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的数额等情节,判处适当的刑罚。
3、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判处轻重刑罚的量刑情节,但不是唯一的量刑情节。犯罪数额未达到巨大的、特别巨大的程度,但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较重的刑罚。
4、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骗取的物品折算成货币数额时,应以诈骗行为实施时该物品所处的价格体系中的实际价格为折算依据,有国家指导价格的,以指导价格折算;无指导价格的,以同类产品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格折算。《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