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仓储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仓储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又称非物合同,即双方同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者叫要物合同。仓储合同是不必要的合同,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相关法律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就会成立,不需要以仓储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求。即双方同意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除参照法律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外,双方还可以约定仓储合同的一些特殊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