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执法过错案件由认定部门受理,任何人均有权向认定部门举报或投诉过错案件,认定部门应予受理。
(二)调查。
1、认定部门受理案件后,对属于执法过错范围的案件应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案情特殊或重大执法责任过错案件,认定部门应及时通知追究部门,共同参与案件调查。
2、认定部门立案后,应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并听取具体执法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3、被调查人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阻挠、变相阻挠调查工作。
(三)认定。认定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提出认定意见;需要追究相关人责任的,认定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及认定意见移送追究部门。
(四)追究。追究部门根据认定部门的认定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被追究人,予以追究或不予追究,并将处理决定报上级行政机关,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经复查后发现处理错误的,原认定部门和追究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二十二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应当责成下级公安机关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检查、纠正和处理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需要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的,可以将案件材料移送法制部门认定。
第二十五条 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案件,可以通过阅卷、组织有关专家讨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形成执法过错认定书面意见后,及时送达有关移送部门,由移送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所属部门不服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可以在收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实,并在30日内作出最终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错案责任人已调至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人在被作出追责决定前,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应当在追责决定中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