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四款规定了执行裁定失职罪的量刑标准: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同时受贿且涉及上述行为,则依法定罪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四款,执行裁定失职罪构成既遂的量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执行裁定失职罪构成既遂的刑事责任及量刑分析
执行裁定失职罪构成既遂的刑事责任及量刑分析是关于对执行裁定失职罪成立后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执行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法院裁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裁定无法执行或执行结果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构成既遂的情况,即执行裁定失职罪已经实际发生,刑事责任将由此产生。在量刑方面,法院将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量刑裁定。具体的刑事责任和量刑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条文和判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结语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4款,执行裁定失职罪构成既遂的量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他人利益重大损失,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当事人或他人利益特别重大损失,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将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执行裁定失职罪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法院将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裁定。具体刑事责任和量刑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条文和判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四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