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网上诈骗的钱款不一定能找回,网络诈骗复杂且难以追溯源头找到诈骗者。如果被诈骗的金额不大,基本上没希望。报警仍然有必要,但破案几率接近于零。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骗取财物行为,涉及财产的交易要提高警惕。被诈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可构成诈骗罪,但钱款是否能追回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
法律分析
一、被网上诈骗多久能找回钱款?
这不是多久的问题,是不一定能找回的问题,网络诈骗复杂且难以追溯源头找到诈骗者。
犯罪分子采用各种手段躲避警方的追捕,并且一般受害者难以提供足够的证据帮助破案。同时在和银行合作时候也会遇到种种阻碍。
如果被诈骗的金额不大,那就基本上没希望了。这种类似的案件其实有很多,即使报警,警察根本不会利用更大的资源去追回比较小的财物,当然,也可能是技术不过关,最后的结果也是不了了之。
综上所述,如果不是特别重大的案子足以让警察重视,破案几率接近于零,因此,被骗走的钱难以找回。但是,有点希望还是需要争取,所以报警还是有必要的。
二、什么是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没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便不是网络诈骗。
最常见的通过盗取社交号向里面的好友骗取财产、或是在网上兼职交押金诈骗等都属于网络诈骗。因此涉及到财产的交易问题,都要提高警惕,如好友通过网络借钱的,应该先联系上本人。
三、网络诈骗立案标准
被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可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翻阅并认真参读过上面内容后,经过细致的思考我们不难得出结论,那就是网上被诈骗了钱款不一定能被找回,至于时间如果事发后及时报警,被追回的可能性还是有的。另外就是能否追回被诈骗的钱款,关键在于“钱款是还否存在”。
结语
网络诈骗的复杂性和难以追溯源头使得被骗的钱款不一定能够找回。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手段逃避追捕,受害者难以提供足够的证据协助破案。即使报警,警方可能无法投入足够资源追回较小的财物。因此,除非案件重大,否则破案几率接近于零。然而,我们仍然需要努力争取一丝希望,所以报警仍然是必要的。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骗取财物的行为,需要提高警惕。被诈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可以构成诈骗罪。总之,能否追回被诈骗的钱款关键在于是否还存在,及时报警可以增加追回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