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汉字的字体设计与其余设计不同,是可以审查通过的,但是如果过于夸张,甚至达到了像不规范汉字的程度,大多都会被驳回。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文字有缺失,仅含有文字本身的一部分,造成不规范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其书写造成错误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2、含有自造字,造成不规范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其书写造成错误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3、文字缺少笔画,造成不规范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其书写造成错误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一、什么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能用作商标。如果某一标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出了超出其自身情况的描述,比如使用”极品“、”第一“、”超值“词汇作为商标构成要素使用在商品上,那么往往会使公众对其作出不真实的判断,
2、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能用作商标。这一项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凡是标志中包含了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道德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商标构成要素;或者可能是消费者对商品数量、质量、价格、型号等特征及来源产生误导的构成要素,都可以归入这一项。
3、一般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此类标志不能用作商标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1)是地名使用在商品上,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认为该商品产自该地区,此时,使用地名做商标就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嫌疑;
(2)是即使某一商品确实来自某一地区,但来自该地区的商品都可以使用地名做商标,客观上导致消费者无法区分商品来源,失去了商标的基本功能。
4、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商标可以继续有效。
二、公民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力吗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1、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2、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3、招牌、广告用字;
4、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5、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