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工伤事故根据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下称《工伤险试行办法》)关于工伤范的规定,工伤事故有两种类型:一是员工在从事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中出现伤亡的,具体有:
1、从事日常工作或企业临时指派的工作中伤亡的;
2、工作中接触职业性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3、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因不安全因素意外伤亡的或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而伤亡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而伤亡的;
5、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线上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交通事故而伤亡的。二是员工在从事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中出现伤亡的,具体有:
1、从事维护国家、集体、公众利益活动遭致伤亡的;2.伤残军人转业到企业旧伤复发的。《工伤险试行办法》同时明确规定了在以下几种情形出现伤亡的不属于工伤事故: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
二、本案员工死亡事故不属于工伤事故,台资企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的案例中,台资企业的员工不是在从事工作过程中死亡的,不是在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而死亡的,也不是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死亡的,而是在吃晚饭的时间外出就餐时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的。而外出就晚餐在这里应视为下班去吃饭,吃饭后回来上班,因而该员工系上下班途中死亡的,但本案不应属于工伤事故。理由有二:
1、该员工非在上下班的必经线上死亡的。从事故发生地点来看,该员工是在离铁道口500米处横跨铁被撞死的。事实上,在台资工厂的铁同侧有餐馆可提供就餐,故该员工无须横跨铁到工厂另侧就餐,而在离工厂附近500米处有铁道口,该员工即使要到铁另一侧就餐也应从铁道口通行,而不应横跨铁。这就是说,该员工并非在上下班的必经线上死亡的。2.该员工自身对这起交通死亡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法》规定,违章横跨铁造成的人身死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铁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而从事故的责任认定角度而言,受害员工自身应对这起交通死亡事故负全部责任。基于上述,本案受害员工死亡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事故,该台资企业依法不应承担任何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