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律师会见需要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需要手续如下:1.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公函;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4.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户口本或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6.律师执业证。凭上述材料办理会见通知,将会见通知和介绍信交看守所即可会见。是指是律师事务所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律师代理人或辩护人真实身份情况的书面函件,起到告知相关办案机关辩护律师身份和委托事实的作用。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委托后,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委托手续告知办案部门,这种备案就属于此种告知的程序。此种函件不需要向看守所提供,但是在办案实务中,某些地方的看守所内还会专门设置一个办案机关(公安局)的备案办公室,可以直接接受律师备案,此时律师可以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委托书和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和关系文件给公安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警方无权取消律师会见权利。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有权保守与被辩护人的关系和辩护秘密。”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时,有权进行辩护和代理,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依法未被逮捕的证人和鉴定人,查阅有关案件材料。”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律师访见被告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律师访见被告人应当由办案机关予以保证。办案机关不得阻止律师访见被告人,不得限制律师访问时间和次数,不得干扰律师与被告人的谈话内容。”因此,警方无权取消律师会见权利,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并行使辩护和代理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律师会见的过程中,如若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有权取消律师会见。但是,一般情况下,律师会见不应该被随意取消。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保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有权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监狱、看守所要保障律师会见被羁押人的权利。因此,除非律师会见的行为涉及到严重的违法行为,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才有权取消律师会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首次律师会见后,律师可以根据了解的情况,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律师应当根据实务经验进行初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涉嫌犯罪,涉嫌的具体罪名是否正确。2、刑事拘留最长可延长至30日,该30日均为拘留期限。侦查机关会相应的依法开展侦查活动,家属和律师均不得妨害侦查活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侦查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其家属这个时候往往手忙脚乱,有开始疏通关系的,有开始准备钱的,有直接往看守所去的。实际上此时最明智的做法是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预约取消或更改属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互动,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恶意制造条件、隐瞒事实、利用对方的疏忽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2.《律师法》第四十三条:律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委托和合法要求提供法律服务,履行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条例》第二十五条: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依照当事人的委托,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当律师会见预约遭到取消或更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若一方恶意制造难题,影响当事人的正常权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撤销律师会见的标准并不适用于所有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享有一定的特权和保障。撤销律师会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能随意进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被羁押人员有权律师会见。律师会见应当由被羁押人员自行选择,向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提出申请并报律师协会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在审判、执行过程中,依法享有与当事人会见、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出庭辩护、发表意见等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一条:被告人的律师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享有会见被告人的权利,并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律师违法行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律师在行使职业权利和履行职业义务时,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综上所述,撤销律师会见的标准并不适用于所有律师,律师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权和保障。任何撤销律师会见的决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进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撤销律师会见标准的变化取决于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如有法律规定变化,则标准可能会随之调整。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辩护人有权依法进行辩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有权会见其代理的当事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会见,不得随意限制或者拒绝。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被告人在刑事侦查阶段或者审判过程中,应当依法享有与其指定或者委托的辩护人的会见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七十二条:国家秘密涉及的审查、审批、核发、监督管理等工作,应当采取保密措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应当及时查证。7.《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一条:如确需对被告人的律师实施限制措施的,应当经过审判机关批准。被限制的律师可以向审判机关提出抗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是被告人的法律权利之一,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被取消。根据法律规定,取消律师会见需满足一定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被告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聘请辩护人,并有权亲自或者通过辩护人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申述。第三十四条 在侦查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和工作情况,询问其家属、亲戚、同事、邻居或者其他可能了解其情况的人,并可以实施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第三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权自愿放弃辩护权,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第三十八条 被告人拒绝聘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代理。第五十三条 司法机关在对被告人实行逮捕、起诉、审判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尊重其权利,不得非法干涉其聘请辩护人的自由。第九十二条 被告人有权自愿放弃辩护权;被告人拒绝聘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代理。第九十四条 被告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要求会见的次数、时间和地点必须合理。第九十五条 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可以根据需要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管制、限制出境、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满足合理条件的前提下,被告人可取消律师会见,但需注意权利保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会见的时限没有具体的法定规定,但是当事人要求会见的合理性必须得到保障。同时,律师会见的时间也要遵循司法程序的需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依法享有会见当事人、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的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侦查机关约谈、传唤、扣押的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代理人可以是律师。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代理人可以是律师。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自由。综上所述,虽然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的时间限制,但是律师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需要得到保障。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或进行诉讼活动,应当得到保障。同时,律师会见的时间也应当遵循司法程序的需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侦察阶段,律师可以会见被羁押在看守所的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首次律师会见后,律师可以根据了解的情况,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律师应当根据实务经验进行初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涉嫌犯罪,涉嫌的具体罪名是否正确。2、刑事拘留最长可延长至30日,该30日均为拘留期限。侦查机关会相应的依法开展侦查活动,家属和律师均不得妨害侦查活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侦查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其家属这个时候往往手忙脚乱,有开始疏通关系的,有开始准备钱的,有直接往看守所去的。实际上此时最明智的做法是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侦察阶段,律师可以会见被羁押在看守所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律师会见期间,有些情形会导致会见中断或取消,如罪犯不在监内、罪犯拒绝会见、监狱突发事件等。律师需要注意这些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律师可以依照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要求进行会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三条:律师依法对在押人员进行辩护和代理活动,监狱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与委托人有关的机密。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刑罚人员保护法》第十六条:执行刑罚人员的家属、律师、评审人员、日间监督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等,对执行刑罚人员的人身、财产、荣誉和尊严等权利的侵犯,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首次律师会见后,律师可以根据了解的情况,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律师应当根据实务经验进行初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涉嫌犯罪,涉嫌的具体罪名是否正确。2、刑事拘留最长可延长至30日,该30日均为拘留期限。侦查机关会相应的依法开展侦查活动,家属和律师均不得妨害侦查活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侦查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其家属这个时候往往手忙脚乱,有开始疏通关系的,有开始准备钱的,有直接往看守所去的。实际上此时最明智的做法是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期间的中止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但需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律师会见期间,必须由看守人员在场。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律师职业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有权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抗诉和申诉。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律师会见期间的中止需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中止。在律师会见期间,看守人员应当在场,律师应当依法行使职业义务,同时有权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抗诉和申诉。如果需要中止律师会见,必须依据具体情况,符合法律规定进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时间的取消或更改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必须获得监狱或者拘留所的许可。”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会见,禁止限制、拒绝。”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狱应当在收到律师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批准。”综上所述,律师会见时间的取消或更改必须经过监狱或拘留所的许可,否则可能违反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
第2种观点: 律师会见的时间规定如下:工作日和工作时间: 律师通常在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内进行会见。这是因为监狱和看守所的运营通常是在白天的工作时间内。这些时间通常是周一至周五,上午和下午。预约制度: 律师通常需要提前预约会见,以确保监狱或看守所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安排会见。预约通常需要提前数天或数周。紧急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发生紧急事件或需要进行临时会见,律师可能会在非工作时间进行会见。这通常需要特殊的许可和安排。节假日和假期: 在法定节假日和假期期间,监狱和看守所的会见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有些地方可能会限制会见或提供有限的服务。会见时长: 律师会见的时长通常受到限制。会见时间可能会因监狱/看守所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而异,通常在30分钟到1小时之间。师会见的特征是:1、这里的律师会见特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行使会见权。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如果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在从事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会见当事人的,一般不称“律师会见”而称“会见当事人”。2、法律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其诉讼权利。3、律师会见的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权利授权为前提,目的在于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辩护能力的不足,为其提供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后者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综上所述:律师一般会见一次当事人的时间在法律上没有特别限制,刑事辩护律师与委托当事人会见是没有次数和时间的限制的,可以由当事人向看守所提出会见申请,并安排会见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首次律师会见后,律师可以根据了解的情况,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律师应当根据实务经验进行初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涉嫌犯罪,涉嫌的具体罪名是否正确。2、刑事拘留最长可延长至30日,该30日均为拘留期限。侦查机关会相应的依法开展侦查活动,家属和律师均不得妨害侦查活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侦查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其家属这个时候往往手忙脚乱,有开始疏通关系的,有开始准备钱的,有直接往看守所去的。实际上此时最明智的做法是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律师会见的过程中,如若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有权取消律师会见。但是,一般情况下,律师会见不应该被随意取消。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保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有权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监狱、看守所要保障律师会见被羁押人的权利。因此,除非律师会见的行为涉及到严重的违法行为,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才有权取消律师会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会见委托人。但如果委托人要求取消或更改时间,律师应该尽量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取消或更改会见时间。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会见委托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委托人要求取消或更改会见时间的,律师应当尽量协商解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律师可以因故拒绝会见,但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和承办律师事务所,并说明理由。在律师接到委托人要求会见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会见。总结: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会见委托人,但委托人如果要求取消或更改会见时间,律师应该尽量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取消或更改会见时间。在律师接到委托人要求会见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会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首次律师会见后,律师可以根据了解的情况,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律师应当根据实务经验进行初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涉嫌犯罪,涉嫌的具体罪名是否正确。2、刑事拘留最长可延长至30日,该30日均为拘留期限。侦查机关会相应的依法开展侦查活动,家属和律师均不得妨害侦查活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侦查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其家属这个时候往往手忙脚乱,有开始疏通关系的,有开始准备钱的,有直接往看守所去的。实际上此时最明智的做法是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是被告人的法律权利之一,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被取消。根据法律规定,取消律师会见需满足一定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被告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聘请辩护人,并有权亲自或者通过辩护人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申述。第三十四条 在侦查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和工作情况,询问其家属、亲戚、同事、邻居或者其他可能了解其情况的人,并可以实施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第三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权自愿放弃辩护权,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第三十八条 被告人拒绝聘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代理。第五十三条 司法机关在对被告人实行逮捕、起诉、审判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尊重其权利,不得非法干涉其聘请辩护人的自由。第九十二条 被告人有权自愿放弃辩护权;被告人拒绝聘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代理。第九十四条 被告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要求会见的次数、时间和地点必须合理。第九十五条 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可以根据需要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管制、限制出境、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满足合理条件的前提下,被告人可取消律师会见,但需注意权利保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会见委托人。但如果委托人要求取消或更改时间,律师应该尽量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取消或更改会见时间。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会见委托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委托人要求取消或更改会见时间的,律师应当尽量协商解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律师可以因故拒绝会见,但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和承办律师事务所,并说明理由。在律师接到委托人要求会见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会见。总结: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会见委托人,但委托人如果要求取消或更改会见时间,律师应该尽量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取消或更改会见时间。在律师接到委托人要求会见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会见。
第3种观点: 法律客观: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因此,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进行有效会见,为其提供程序性法律帮助和实体性法律咨询,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刑事案件中有哪些案件机会?所谓案件机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刑事诉讼阶段所能争取到的最大利益、最好结果。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上都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加上法律知识的缺乏,所以他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往往需要精通法律知识的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一、侦查阶段的案件有哪些机会1,争取取保候审。对任何一个被羁押的人来说,最大的希望无外乎重获自由。律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陈述取保的详细事实和理由,这是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的重要条件;如果仅仅递一纸空洞的申请书,取保成功的可能性接近于零。2,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如果确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可以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让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重获自由。3,争取变更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比,行政处罚要轻微得多,对犯罪嫌疑人人生的影响要小得多。所以,在律师的帮助下,提供事实和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没有达到触犯《刑法》、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程度,争取变更为行政处罚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4,争取案件侦办机关不移送审查起诉。让案件停滞在侦查阶段,那么后面的起诉和审判就无法进行,犯罪嫌疑人就有重获自由的机会。二、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有哪些机会?1,争取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为当事人争取到的最好结果就是让公诉方做出不起诉决定。律师和当事人必须竭尽全力争取找出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不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2,争取检察机关以较轻的罪名、犯罪情节和行为性质起诉。在司法实践中,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比例非常小,但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说服检方做出严厉程度较低的指控。3,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三、审判阶段的案件有哪些机会?1,争取无罪判决,当庭获释。如果能够证明不存在犯罪事实、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法院应该做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如果能够证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该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宣判被告人无罪。2,争取较轻的判决和刑事处罚。被告人应该和律师密切配合,寻找一切可以证明自己罪轻、应该减轻处罚的事实和证据,争取轻刑轻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会见。留置措施这是国家对于所有公职人员的特别规定,即任何职务犯罪,必须先处理党纪、政纪(公职)问题,再处理刑事犯罪问题。也叫"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这即是对公职人员的保护,又是对公职人员的严格要求。因此,公职人员设嫌职务犯罪实施调查,律师不得介入是政治行为的党纪政纪调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2种观点: 原则上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持三证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对于危害国安、恐怖活动的案件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准许才可以会见,故而如果不符合上诉原因,建议您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二、律师会见特征1、这里的律师会见特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行使会见权。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如果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在从事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会见当事人的,一般不称“律师会见”而称“会见当事人”。2、法律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其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处于被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师与其会见,了解其愿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是其实现诉讼权利的有利途径。3、律师会见的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权利授权为前提,目的在于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辩护能力的不足,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后者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其了解涉嫌罪名和相关案件情况,以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是律师履行辩护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三、律师会见内容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阶段,律师会见的权利内容并不相同。1.侦查期间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内容。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探望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是 行政拘留 ,需要提前跟拘留所提出申请才可以进行探视。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间。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提前预约,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探视被处罚人。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 1、如果是 刑事拘留 ,在拘留期间亲属不可以探视,但辩护 律师 可以的探视的,律师会见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2、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间。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提前预约,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探视被处罚人。 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 身份证 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 拘留期限 。法律客观:《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没有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以及次数。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次数。只有一种情况,律师想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批准。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2种观点: 律师会见的时间规定如下:工作日和工作时间: 律师通常在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内进行会见。这是因为监狱和看守所的运营通常是在白天的工作时间内。这些时间通常是周一至周五,上午和下午。预约制度: 律师通常需要提前预约会见,以确保监狱或看守所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安排会见。预约通常需要提前数天或数周。紧急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发生紧急事件或需要进行临时会见,律师可能会在非工作时间进行会见。这通常需要特殊的许可和安排。节假日和假期: 在法定节假日和假期期间,监狱和看守所的会见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有些地方可能会限制会见或提供有限的服务。会见时长: 律师会见的时长通常受到限制。会见时间可能会因监狱/看守所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而异,通常在30分钟到1小时之间。师会见的特征是:1、这里的律师会见特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行使会见权。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如果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在从事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会见当事人的,一般不称“律师会见”而称“会见当事人”。2、法律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其诉讼权利。3、律师会见的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权利授权为前提,目的在于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辩护能力的不足,为其提供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后者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综上所述:律师一般会见一次当事人的时间在法律上没有特别限制,刑事辩护律师与委托当事人会见是没有次数和时间的限制的,可以由当事人向看守所提出会见申请,并安排会见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的刑事案件,如果持有前述的证件,看守所就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注意,此处规定的是在48小时内律师就可以见到当事人,并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或部门的许可。除非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如果在侦查期间律师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就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此类经许可才能会见的案件中,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办案部门应当3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律师如果要会见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关的手续:包括:律师的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律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刑事辩护委托书,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则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委托人一般是当事人家属,需要提供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具备这些手续文件,律师就随时可以会见当事人,不受会见时间及次数的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恐怖活动犯罪?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第四十六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律师会见需要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需要手续如下:1.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公函;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4.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户口本或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6.律师执业证。凭上述材料办理会见通知,将会见通知和介绍信交看守所即可会见。是指是律师事务所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律师代理人或辩护人真实身份情况的书面函件,起到告知相关办案机关辩护律师身份和委托事实的作用。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委托后,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委托手续告知办案部门,这种备案就属于此种告知的程序。此种函件不需要向看守所提供,但是在办案实务中,某些地方的看守所内还会专门设置一个办案机关(公安局)的备案办公室,可以直接接受律师备案,此时律师可以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委托书和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和关系文件给公安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