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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应对监控、录音等证据?

2024-12-23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录音证据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可作为有效证据,但需符合一定条件。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定程序中收集,有确实性和合法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证据必须经过审查,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文书公证法》规定,录音证据可以作为公证证据使用,但需经过公证机关认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录音证据应保障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应排除影响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可能性。因此,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录音证据若经过法定程序采集、确实性和合法性得到保障、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被公证机关认证并保障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第2种观点: 对于职务犯罪中的证据,应注意: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和固定被调查人有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各项证据应当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如果只有被调查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行动建议: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事实应当全面、客观,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监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只有被调查人陈述或者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被调查人陈述或者供述,证据符合法定标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第3种观点: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调取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录音录像资料也是同样要求进行必要的审查。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作出相应处理。检察院在审查侦查部门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时,发现存在问题应当要求侦查部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3种:1、发现公安机关、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讯问不规范;不规范的侦查活动需要纠正。2、讯问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更需要认真纠正。3、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则涉及笔录的真实性问题。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侦查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发现存在明确的问题时,必须发挥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种的司法监督职能,应当逐一列明并向公安机关、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书面提出,要求其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书面作出合理解释。这是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的应有之意,也是检察院职能发挥的一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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