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电力行业多属于国企,也有小部分属于私营企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是我国最大的电力企业,公司经营区域覆盖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国土面积的88%以上,供电服务人口超过11亿人。电力的产生方式主要有:火力发电(煤等可燃烧物)、太阳能发电、大容量风力发电技术、核能发电、氢能发电、水利发电等。(1)火力发电燃料容易获取,热机效率高,调峰较易实现,建设成本低,容易与冶金、化工、水泥等高能耗工业形成共生产业链。(2)水利发电几乎完全无污染,运营成本低,便于调峰,可再生,有航运、水利等边际效益。(3)太阳能发电运行无污染,可再生,设备小型化,适合非集中供电。(4)核能发电基本不受自然资源产地限制,运行成本低,无温室气体排放。(5)大容量风力发电几乎完全无污染,运营成本低,便于调峰,可再生,有航运、水利等边际效益。国有企业的特点: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一般并不由最高国家机关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特别法,虽然它们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规定。国有企业法同一般企业法比较,在企业设立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其规定有所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供热公司归供热公司所属的区供热办管、上级单位是市供热办。供热主管部门就是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简称:供热办),隶属于建委(或城乡建委、住建委、住建局),多数为直属事业单位。供热办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编制并负责组织落实集中供热的远期、近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参与对集中供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编制工作;负责对集中供热企业实行行业管理。法律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第五条 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