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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危险作业有哪些?

2024-12-14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电气设备的设置、安装、防护、使用、维修必须符合《施工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12)。2、电工作业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独立操作。非电工严禁进行电气作业。3、电工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酒后不准操作。4、所有绝缘、检测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的安全要求。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法律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电气设备的设置、安装、防护、使用、维修必须符合《施工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12)。2、电工作业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独立操作。非电工严禁进行电气作业。3、电工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酒后不准操作。4、所有绝缘、检测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必须:1.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户外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危险作业也称为特种作业。法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电气设备的设置、安装、防护、使用、维修必须符合《施工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12)。2、电工作业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独立操作。非电工严禁进行电气作业。3、电工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酒后不准操作。4、所有绝缘、检测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危险作业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本单位危险作业许可类型;组织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危险作业许可的监督。危险作业部门负责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方案、措施的编制和实施并对危险作业实施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电气设备的设置、安装、防护、使用、维修必须符合《施工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12)。2、电工作业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独立操作。非电工严禁进行电气作业。3、电工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酒后不准操作。4、所有绝缘、检测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户外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危险作业也称为特种作业。法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户外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危险作业也称为特种作业。法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户外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危险作业也称为特种作业。法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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