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21〕35号)精神,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决定提高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6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6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
三、特别扶助金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四、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将特别扶助金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以上内容由贵州省卫健委官网于2022年6月29日发布,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