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0:05
共3个回答
好二三四 时间:2022-09-30 17:08
制定环境标准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1、以人为本的原则;
2、科学性、性原则;
3、以环境基准为基础,与国家的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4、综合效益分析,实用性、可行性原则;
5、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原则;
6、与有关标准、规范、制度协调配套原则;
7、采用国际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原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14:28
1、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人体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是制定环境标准的主要目的,也是制定标准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各类环境标准都要贯彻的主要原则。
2、科学性、*性原则:制定环境标准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要体现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法律、法规和符合我国国情,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使标准的依据和采用的技术措施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3、以环境基准为基础,与国家的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基准和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环境质量基准是由污染物或因素与人或生物间的剂量反应关系确定的,不考虑人为因素,也不随时间变化。而环境质量标准是以环境质量基准为依据,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诸因素制定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不断修改、补充。
4、综合效益分析,实用性、可行性原则:制定环境标准必须进行详细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剖析代价和效益间的关系,力争最小代价和最大效益。标准要定在最佳实用点上,即从实际需要出发,落实“最佳实用技术”(BPT法)、“最佳可行技术”(BAT法)和“最佳实验技术”(BDT法)。BPT法是指工艺和技术可靠,从经济条件上国内能普及的技术;BAT法是指技术上证明可靠、经济上合理,属于代表工艺改革和污染治理方向的技术。BDT法是指国内现有平均技术水平。
5、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原则:我国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情况不同,环境容量不同,加之国家标准中有些项目并未做规定,所以允许地方环保部门根据当地的环境特点、技术经济条件,制定地方环保标准。
6、与有关标准、规范、制度协调配套原则: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排放标准与收费标准、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应相互协调才能贯彻执行。
7、采用国际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原则:随着经济全球化,标准趋同已成为世界各国标准化的目标。采用国际标准即是加入WTO的一般要求,也是提高我国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需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14:28
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体健康,有利于保护环境并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环境标准制定得是否准确、有效,就看它能否真正起到防止环境受污染、防止社会出现公害、防止人和生物受到毒害的作用,这是制定标准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持续发展,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
三、从实际出发,做到切实可行,制定新标准必须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四、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贸易。
五、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以利于国际间接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14:29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送备案的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同时报送*授权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标准的文件;
(三)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公布备案登记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暂缓备案,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标准备案部门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六条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已经省级*或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 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已经省级*或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污染源或特定产品污染源;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各行业的污染源;
(三)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八条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监测方法,应当优先采用国家标准或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监测方法也可采用等效方法或替代方法,但应当与国家标准或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进行对比试验和验证并符合要求。
污染物没有国家标准或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监测方法时,应将该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列入地方环境保护标准附录,或在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中列出发表该监测方法的出版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定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一)新制定发布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已作规定的;
(二)新制定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经修订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条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报批前,应当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同类行业污染源或产品污染源,在相同的环境功能区域内,采用相同监测方法,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在其有效期内严于相应时期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