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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存在一定。具体而言,赠与人可以通过任意撤销权直接撤销赠与,除非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或者具有公益性质。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过,如果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那么就不适用任意撤销权。这种情况下,赠与合同被视为具有不可撤销性。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第一款,如果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那么即使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受赠人仍可以请求交付。这表明,即使赠与人行使了任意撤销权,受赠人仍享有请求交付的权利。
综上所述,任意撤销权允许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然而,如果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或者具有公益性质,那么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在这种情况下,受赠人享有请求交付的权利,即使赠与人行使了任意撤销权,受赠人仍可要求交付。这体现了对受赠益的保护,以及对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