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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 III:流动性风险的国际框架测量、标准和监控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12月发布的文档,旨在通过加强全球资本和流动性监管,促进银行业更具韧性。其目标是提高银行业应对各种来源的金融和经济压力冲击的能力,以减少金融部门对实体经济的溢出风险。文档规定了实施巴塞尔 III 框架流动性部分的规则文本和时间表。
金融危机初期,许多资本水平充足的银行因未妥善管理流动性而遇到困难。这强调了流动性对于金融市场和银行业正常运作的重要性。资产市场活跃,低成本资金容易获得,市场状况快速逆转显示了流动性蒸发速度和流动性不足可能持续时间。银行系统面临严重压力,银行采取行动支持货币市场运作,必要时支持个别机构。
部分银行经营困难原因在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基本原则的缺失。2008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稳健原则”,提供资金流动性风险风险管理和监督的详细指导,以促进更好的风险管理,前提是全面实施。委员会将协调监管者的严格跟进,确保银行遵守基本原则。
为补充“稳健原则”,委员会通过制定两项资金流动性最低标准,进一步加强了其流动性框架。第一个目标是通过确保银行拥有足够的高质量流动资产来应对持续一个月的重大压力情景,以提高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的短期弹性。委员会开发了流动性覆盖率 (LCR) 以实现此目标。第二个目标是通过为银行创造额外的激励,以持续提供更稳定的资金来源,以在更长的时间范围内提高弹性。净稳定资金比率 (NSFR) 的时间跨度为一年,旨在提供可持续的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
两个标准主要由国际“统一”规定值的具体参数组成,但包含反映司法管辖区特定条件的国家自由裁量权。参数应该透明并在每个管辖地区的法规中明确列出,以在管辖区内外提供明确性。
LCR 标准规定了国际活跃银行的最低流动性水平,银行应符合此标准并遵守“稳健原则”。国家当局可能需要更高的最低流动性水平。监管者应注意 LCR 假设可能无法涵盖所有市场状况或所有压力时期,可以自由要求额外的流动性,如果认为 LCR 不能充分反映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鉴于 LCR 本身不足以衡量银行流动性状况的所有维度,委员会开发了监测工具,以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全球流动性风险监管的一致性。这些工具补充了 LCR,并用于持续监控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敞口,并在监管机构之间沟通这些敞口。
委员会将分阶段实施 LCR,帮助确保银行业能够通过合理的措施达到标准,同时仍然支持经济发展。LCR 将于2015年1月1日按计划推出,但最低要求将设定为60%,逐年等额上升,到2019年1月1日达到100%。这种渐进的方法旨在确保 LCR 可以引入,而不会对银行系统的有序加强或经济活动的持续融资造成重大干扰。
委员会也重申,在压力时期,银行使用其 HQLA 存量是完全合适的,从而低于最低值。监管机构随后将评估这种情况,并根据情况提供可用性指导。为宏观经济和结构改革目的接受财政支持的个别国家可以选择不同的实施时间表,以符合更广泛的经济重组计划设计。
目前,委员会正在审查 NSFR,并继续观察期和接受审查以解决任何意外后果。委员会仍打算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将 NSFR(包括任何修订)成为最低标准。
文档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定义了银行的 LCR 和 LCR应用问题。
第二部分介绍了用于银行和监管机构监控流动性风险的监控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