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北京市 202 4 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11〕3号)《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京教人〔2014〕1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北京市公办普 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
根据教师任职年限等情况,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首次注册对象包括未参与过注册的在编在岗的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初聘教师(新教师)。定期注册对象包括已完成首次注册且注册有效期将于2024年期满的在编在岗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
二、注册条件
(一)首次注册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
3.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4.完成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培训。
(二)定期注册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时代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北京市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学时的培训;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暂缓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2.因未经所在学校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注册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新时代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北京市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五)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三、工作安排
注册步骤为 “网上报名—确认与审核—注册证书”,具体如下:
(一)网上报名
1.网报时间: 10月22日至11月18日
2.报名网站: 中国教师资格网。
3.报名入口: 登录网站,进入“网上办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在线办理”栏目,进行账号注册和信息填报。
(二)确认与审核
确认在申请注册教师所在学校完成,时间为11月19日至12月2日。初审在各区注册机构完成,时间为12月3日至12月16日。复核与终审在北京市教师发展中心完成,时间为12月17日至12月23日。各学校和注册机构可在以上时间内自行安排本单位相应工作。工作具体如下:
1.学校确认
申请注册教师完成网上报名,按照所属注册机构的要求报送现场确认材料。学校负责审查教师所交材料是否齐全,核对教师网上报名信息是否准确。对材料齐全、网报信息准确的,学校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对申请人完成确认。
2.机构审核
各学校应按照本区注册机构要求报送注册材料。各区注册机构审核学校报送的材料,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对申请人完成初审,并公示初审合格人员信息。
各区级注册机构完成初审后,按照市级复核终审机构的要求,报送复核终审材料。复核终审机构审核注册机构报送的材料,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对申请人完成复核与终审。
(三)注册证书
终审完成后,各区注册机构依据终审结果,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标注注册结论,并将申请表一份存入教师人事档案,一份由注册机构归档保存。
四、注册所需材料
(一)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聘用合同;
4.所在学校出具的《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表》;
5.注册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初聘教师(新教师)申请首次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聘用合同;
4.所在学校出具的《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表》;
5.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6.北京市中小学新任教师培训合格证明;
7.注册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聘用合同;
4.所在学校出具的5年的各年度《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表》;
5.所在学校出具的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6.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学时的培训证明;
7.注册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向区教委提交《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中规定的暂缓注册情形改正补齐的有关证明。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在最近一次注册期内,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合格后,每 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注册至退休年度。超过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再注册。
(二)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注册中发现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或存在应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其他行为的,应先依法进行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处理,再作出注册结论。
(四)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和现场确认等,因错过报名时间、选错注册机构或现场确认点、报名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的,将无法完成注册。
(五)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如有疑问,可咨询所在学校和区注册机构。各区注册机构联系方式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