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广西壮族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4年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要求,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 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对象
(一)我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二)我区受聘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在岗教师。
2024年度实施定期注册的学校名单由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结合实际情况公布。
二、注册类型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 。
(一)首次注册
取得教师资格,纳入我区定期注册对象范围的中小学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除已在区外完成首次注册的教师)。
(二)定期注册
教师完成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最近受理期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三、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3.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每个注册周期内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3.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2.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中止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教育帮扶、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注册时间往后按年度顺延,顺延时间不得超过1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四、注册程序及时间安排
各地开展定期注册的具体时间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段内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安排 ,申请人请关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公告。
(一)个人网上申请(10月28日—11月8日)。学校组织教师网上填报注册申请信息。教师应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点击“网上办事”,找到“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栏目,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具体操作可查询“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下的“申请人账号注册登录使用手册”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使用手册”。
(二)现场确认(10月28日—11月15日)。学校对本校教师提交的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或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其中,各设区市本级、区直属有关幼儿园以及中小学向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具体时间安排及地点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自行确定。
(三)初审和公示(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对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给出初审注册结论,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复核(12月8日前)。各设区市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复核。
(五)终审(12月20日前)。自治区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六)领取完成注册的教师资格证。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依据终审结果,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标注申请人定期注册结论并加盖公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教师个人档案,一份由机构归档保存。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或上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二)申请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定期注册周期内各年度的年度考核证明;
6.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7.因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教育帮扶、病休、产假等原因导致的未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教师,均需要提供所在学校或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注册中发现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或存在应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其他行为的,将依法进行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处理。
(二)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三)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四)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如有疑问,可咨询所在学校和所在市县定期注册机构。各注册机构联系方式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咨询服务”栏目下的“各省份定期注册工作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