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规章,于2025年9月5日公布,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完善公司退出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条件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强制注销。但法律、行规或决定规定注销前须经批准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公告程序登记机关拟强制注销时,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内容涵盖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强制注销事由、法律依据、异议方式及公告期限(九十日)。公告可批量进行,并记于公司名下。
三、异议处理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异议需通过公示系统或书面形式提交,并附理由及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形式审查,材料不全的需一次性告知补正。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终止强制注销程序;不成立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后续处理强制注销程序终止的,公司应及时清算并申请注销登记。若满三年仍未申请,登记机关可再次启动强制注销。已被强制注销的公司若存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未执行、诉讼程序、清算破产或确需恢复登记的情形,相关方可在三年内申请恢复登记。
五、送达程序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强制注销决定书,并参照《民事诉讼法》送达。若公司因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通过公示系统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